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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5:00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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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31号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对2004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继续做好今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年内要对所有合法煤矿进行一次评估;并进一步完善评估办法和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告,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二、搞好与去年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衔接。对去年评估过的矿井,按照完善A、B类,提升C类,整顿或淘汰D类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对A、B类矿井,要促其向安全质量标准化迈进;对C类矿井,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按有关标准规定限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程度等级;对D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并监督其按期落实整顿要求,不落实整改措施或到期经重新评估仍为D类的矿井,要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三、要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把对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与日常的安全监察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将日常监察结果纳入评估中,并作为评估定级的主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的矿井提高其安全程度等级,安全生产条件滑波的则及时降低其等级。

四、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要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汇总表(详见附件)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每季度报告一次,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的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表按大中型、小型煤矿分别报送国家局煤矿监察一、二司。

国家局监察一司联系人:任锦彪 联系电话:010-64463032 传真:010-64463189

  电子信箱:renjb@chinacoal-safety.gov.cn

  国家局监察二司联系人:刘维庸

  联系电话:010-64463204

  传真:010-64463206

  电子信箱:liuwy@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

1.大中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汇总表

2.小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汇总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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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南方周末,你为什么不用大字标明?

请教《南方周末》,贵报2005年5月12日A7版到底是什么版面?A5在版面上角用黑体大字表明“社会”;A6在左上角表明“科学”,A8则是“天下”;那A7呢?为什么没有标明?
看来是责任编辑疏忽了!我也不在意,看看文章吧,《首季盈利⒈74亿元,“大象起舞”争耀实力,感观长虹新力量》。真让人兴奋,我对同事说:“看来长虹股价要持续涨了,南方周末都这么说的”,同事当过记者,他接过报纸仔细端详半天,说:“这是广告”。再指点我看报纸右下角,果然,文章末尾在黑体的作者栏旁边印着淡淡且小小的“广告”两字。
“会不会印错了?这会是广告?”我吃惊的很。同事得意的说,“兄弟,这是软广告,你看,虽然这篇文章确实象篇纪实,但你发现细微之处没有——①这版有没有写责任编辑。②这篇文章的作者杨晓、李鸿友既没有标明他们是记者,也没有标明他们是来自何处的撰稿人?你要仔细看!我告诉你,这篇就是广告,用我们的术语叫??软文广告,这是人家花钱登的!”
“那《南方周末》怎么忘了象 ‘A5社会、 A6科学、A8天下’那样,在版面上方用黑体大字标明呢?”
“如果在版面上方用大黑体字标明了这版文章是广告,一则是看的人少了,二则是广告公信力就小了!《南方周末》用心良苦着呢,你看,它把广告两字印得小小的,藏到文章屁股后面,一来规避了工商[1990]68号《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中第五条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的规定;二来多半像你一样的读者要么不会注意广告两字,要么注意了也会想,印错了吧!而把它当“记实”来读,你看,这样是不是长虹也满意,《南方周末》也拿到整版广告的收入?至于读者会不会错拿广告当记实,导致什么不好的后果,呵呵,就不是《南方周末》所在意的了!换句话说,这个版面之所以没有用大黑字而用文末小字标明广告字样,就是要达到读者忽略这是广告的效果啊!”
哦,我懂了。
南方周末,你真让我失望。报纸登广告,天经地义。但藏藏揶揶,不把“广告”和其他版面标题一样用大黑字体标明,和读者玩智力游戏,就是你们的不对了。

律师观点
工商[1990]68号《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第五条: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之所以规定“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目的是“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上述案例中,《南方周末》虽然在文末出现了“广告”字样,但其目的完全不是“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而恰恰是通过规避这条规定,混淆读者对这篇文章性质的判断,因此,《南方周末》这样的做法至少是违规的。

附:
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