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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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在布达佩斯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规定,对一九八六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应依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两个货物表,即一九八六年第一号货物表(中国的出口货)和一九八六年第二号货物表(匈牙利的出口货)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应根据两国政府所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长期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其它从属费的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匈牙利方面由匈牙利国家银行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互相开立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两国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也在本帐户内清算。
本帐户的差额超过年度协议贸易额的百分之二,即一千五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两国银行,当接到一九八六年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中所规定的单据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即照付。
对办理上述帐户的详细手续,由两国银行商定。
第四条 在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核对一致的差额和当年利息总额,自动转入一九八七年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交货,应作为一九八七年议定书规定额以外的交货。对于这种货物价款的支付应记入一九八七年的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号货物表和第二号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4〕1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加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振兴全市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发〔200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公平、宏观、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对年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通过实施考核奖惩办法,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激励机制,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对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县(市)区考核内容
当年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考核内容
非公有制企业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新上百万元以上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及引进资金、安全生产等。
3.非公有制企业考核内容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交纳职工“三金”及实缴税费情况。
(二)考核办法
1.对县(市)区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实行计分量化考核、综合评定。2.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考核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其入库税金的认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
四、奖罚
(一)通过对年度责任目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2名的县(市)和前1名的区,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主管副职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二)通过对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1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荣誉称号,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及主管副职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三)通过年度考核认定,凡年缴税金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由县(市)区自定,其业绩作为该企业法人代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的重要条件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如有拖欠税金、土地出让金、职工“三金”、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出现违规违法案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四)未完成当年责任目标且排序后1名的县(市)和后1名的区,后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的给予黄牌警告。
五、组织实施
(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根据当年市政府同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参加考核,考核结束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政绩。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度开始施行。
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抚政发51号文发布]
[198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一)市区。新抚、望花、露天地区和顺城区管辖的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清原县、新宾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不包括农村)。
(三)建制镇。清原县的红透山镇、斗虎屯镇;新宾县的南杂木镇、永陵镇。
其它新建制镇暂缓征收。
二、等级与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等级定额征收,不同等级的土地每平方米每年税额如下:
一级:站前地区四元;
二级:永安地区三元;
三级:抚顺城、新华、东公园地区二元五角;
四级:将军、新抚、福民、粮站、葛布、瓢儿屯、和平、光明地区二元;
五级:河东、永济路以北、建设、新民、东洲、老虎台地区一元五角;
六级:新屯、万新、龙凤、刘山、南花园、阿金沟、高尔山地区一元;
七级:古城子、五老屯、田屯、演武、工农、将军铁路以北、葛布新区、榆林、华山、南阳、平山、新太河、搭连、张甸、章党、施家沟地区八角。
县城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一元;建制镇每平方米每年税额一律为五角。
每个等级的地段具体界限,以土地管理部门划定的等级为准。
职工居民的住宅、宿舍占地,在房租未改革之前不论座落在哪个等级中,每平方米年税额一律按五角征收。
三、免税范围
下列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四、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必须认真申报占地数量,不得隐瞒。凡使用的“永久性占地”,均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数量申报,每年分别在三、八两个月份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报表格式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刷。
五、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税款在四月份内、下半年的税款在九月份内缴纳,纳税期限各为一个月。
六、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一律由税务部门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