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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冯明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0:00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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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接受魏芬的委托,指派冯明超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没有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一审认定诈骗的所谓“3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魏芬并未交到国土局或其指定帐户,该款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魏芬所有,并不属于国家所有。因此,魏芬的行为没有侵害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把“不交”出让金与“诈骗”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完全混为一谈。

二、上诉人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书
魏芬虽有免交土地出让金之意, 但她找郑德慧要求出具胡多文的花园街土地在基金会抵押贷款的证明,魏芬说了之后,郑德慧和姓钟的这个人都说不行,必须要这宗土地确实在基金会抵押贷了款的才行。她在他们办公室说了很久,郑德慧和钟时新都没答应,魏芬就走了。一审侦查卷二P14P39郑德慧,魏芬供述: 过了一段时间,是郑德慧打电话通知魏芬去拿《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
辩护人认为申请书和资产变现通知书的内容虽有虚构,是钟时新写的, 并加盖上基金会的公章。 但魏芬没有参与、指使、伙同他人虚构《资产变现通知书》的行为。这一事实有郑德慧、钟时新的证言与魏芬的供述, 能相互印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P16)认定魏芬虚构涉案土在基金会贷款的事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书,缺乏证据支持,是错误的。

三、抵款协议为胡多见办土地使用权证用的,不是拿到基金会和清整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而是为了把胡多文的土地过户到胡多见的名下
清整办郑德慧科长二审出庭(新)证实,自己在出具资产变现通知书时,清整办不需要抵款协议书,魏芬也没有提交抵款协议书。
国土局高强科长二审出庭进一步证实(新), 如果没有抵款协议,土地证就不能办给胡多见,只能办给胡多文,但无论办给谁,土地使用类型都是出让。该抵款协议是用于将土地证办给胡多见的。
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P2)认定: 是魏芬在免交出让金之后,才将土地转让给了胡多见。
因此,一审资阳市中院认定魏芬提交的抵款协议是为了拿到基金会和清整办骗取资产变现通知,从而达到诈骗土地出让主金这一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四、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涉案土地没有在基金会抵押,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从刑法理论上讲,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他人基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即他人不明知;如果他人明知是虚构的事实,心干情愿让人欺骗他,那就肯定不构成诈骗罪。本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郑德慧、钟时新、刘维彬、王建伟、 陈绍华都明知涉案土地没有在基金会抵押贷款。并且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才免交了土地出让金。这只能认定成一种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魏芬犯诈骗罪是一份即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法理的错误判决,难以让人信服。
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诈骗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①诈骗行为;②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③他人基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产。这四个行为先后有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因果分明,既不能颠倒,更不可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就不构成诈骗罪。

五、对魏芬花园街土地免交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意思,是政府给予魏芬的优惠政策
1、陈文仕、李庆威、王建伟、傅子鹏证词 证实在开发磷肥厂时,因该厂职工闹事,为了解决磷肥厂问题,由政府召集十多个职能部门多次研究协调,由魏芬在原合同价上再增加100万元,同时政府也明确表示在以后的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
2、陈文仕(新)证词 魏芬向他反映,她在基金会贷款200万元,有部分用于支付修建塑料厂拖欠的建设款,其余部分用于磷肥厂开发。希望花园街的土地在基金会清整期间一并作出让处理,我就叫她按程序申报。此次对花园街的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就是政府对她政策倾钭的体现,代表了政府的意思。给魏芬免交土地出让金是政府支持企业行为。
3、李庆威(新)证词 对花园街免交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倾钭的范围。
4、书证一份: 王建伟认为市政府在专题研究魏芬开发磷肥厂问题的会议上说过今后在其他方面要给魏芬扶持和补偿,因此认为是市政府以免交出让金对魏芬给予支持 (见资阳市中院王建伟滥用职权罪一案(2005) 资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P2)。
辩护人认为虽然当时简阳市人民政府对花园街土地免交土地出让金没有召开专题会、下发文件。但这些领导人:陈文仕是市长、李庆威是常务副市长、傅子鹏是副市长、王建伟是国土局的局长,他们都明确表示了给魏芬花园街土地要免交土地出让金。

六、免缴土地出让金系合法取得,不是经济犯罪
本案的实质是由于2000年11月8日简阳市人民政府召集了国土、规化等十多个部门开了协调磷肥厂与魏芬合同纠纷的专题协调会,在会上研究由魏芬增加100万解决磷肥厂的资金困难,同时政府也公开承诺对魏芬以后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魏芬才找市领导要求对现承诺,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魏芬在基金会没有抵押贷款不符合文件规定,逐级请示后给魏芬开具了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免交出让金和颁发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表面上看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了虚构了事实其实是政府意志的体现。
从行政法学理论上讲,行政机关一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使事实不真实或者程序违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仍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法》和国务院有关土地出让金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发现作出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决定有错,可依法撤销原有决定,通知魏芬补缴土地出让金;拒不缴纳的,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免交土地出让金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逐级签字盖章,魏芬乃一介平民,无论她怎么虚构事实,也不可能诈骗成功。一审法院认定她犯诈骗罪于法于理相悖。
我国刑法对当事人采取虚假手段不交少交规费,要追定刑事责任的有: 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土地方面的犯罪只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个罪名。因此,当事人采取虚假手段不交少交土地出让金的,刑法没有对其行为要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判上诉人有罪,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坚决纠正。

七、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存在的错误
1、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魏芬想在该宗土地上搞开发是2001年8月, 资阳市中院判决书P1,硬要认定是2001年9月。
2、判决书P9郑德慧证言:魏芬提供土地使用证、贷款凭证、抵款协议书,这是法院捏造的。辩护人查阅了所有的卷宗,郑德慧证言中根本没有,纯属捏造,能否当庭出示。
3、判决书P16,一审认定对简阳市政府关于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议事纪要是否清楚的认定,辩护人认为简阳市的第九次议事纪要是一份行政文件,针对众多不特定的人发布的,政府有义务要政务公开、让市民知晓,政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魏芬主动了解,根本就不违法。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她对纪要内容不清楚的辩解不予采信,确实荒唐,资阳中院的法官就是个法盲。如果按照资阳中院的逻辑,那么今天学法知法的人都成了罪人。
4、判决书P16认定魏芬正是采取了虚构涉案土地在基金会抵押贷款的事实骗取到资产变现确认通知书,这一认定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纯属臆造。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二审辩护人: 冯明超
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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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四川省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等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地市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内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扣建议,揭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保证信访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并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成兼职信访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阅处,文明接待,及时妥善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具体任务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
(三)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搞好信访工作;
(四)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几个村(居)委会或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
(五)查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问题;
(六)搞好信访调查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并向上级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带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收集、整理、上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干部作风、生产生活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向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九)按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有关文字材料和统计报表;
(十)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应坚持自办为主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就地解决,不得推诿。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群众的信访问题涉及面宽,情况错综复杂,处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把问题解决好。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和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山有思想认识问题。要针对信访人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进行形势、政策、法制、人生观、伦理道德等教育,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思想疙瘩。
第十二条 坚持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原则。凡群众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严禁转变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举揭发人和内容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 程序和制度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登记,弄清信访的内容、性质、要求。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呈领导阅批、立案查办、按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查处等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转文给村(居)委会或企事业查处的信访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限期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写出查处报告送领导审阅、上报。需要答复来信人的,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重要信访问题在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和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信访的实际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研究制度。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检查信访工作。
(二)领导接待、阅信制度。党政领导同志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处群众写给自己的来信,必要时亲自给群众复信。
(三)信访业务制度。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呈阅、立案、办案、结案、复信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反馈制度。
(四)目标管理制度。把信访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统一考评;
(五)立卷归档制度。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信仿文书和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三)泄露检举揭发内容或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二十条 来信来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纠缠,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150号


  为加速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部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切实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根据建设部工作规则以及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本办法以建设部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并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和建设企业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目标:

  1、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政务公开,强化政府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化技术政策,规范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行为。

  3、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部科学技术司;信息办主任由科技司司长兼任。

  第七条 建设部机关各司局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信息办成员分别由相关司局负责信息化的司局级领导和处级干部组成。其调整由科技司会同人事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组建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与信息办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等。

  3、研究审定并发布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

  4、研究决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办职责

  1、组织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2、负责推进部电子政务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审查电子政务各系统建设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配合标准定额司,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等的建设,建设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协调建设实施中的问题,避免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

  4、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指导建设行业信息化与建设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组织相关的统计调查与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组织开展与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负责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工程和产品的质量分级与评审工作。

  7、负责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等国家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系;负责部内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

  8、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有关业务司局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

  1、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行业信息化发展总体需求分析报告与规划建设方案,负责本行业内的具体建设工作。

  2、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积极配合信息办开展工作。

  3、综合财务司负责已列入部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的筹措以及审定工作。

  4、办公厅负责协调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标准定额司负责组织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工作。

  6、科技司负责部信息化科技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7.信息中心负责部局域网网络资源、安全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维护、培训、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动态,向领导小组及信息办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工作。

  3、参与部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审查。

  4、承担领导小组及信息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1、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信息办的汇报,并研究商议部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审议信息办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信息办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2、专题会议制度。针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某一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专题会议。

  3、例会与专题会议议题由信息办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并组长签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安排会议。会议通知一般提前2日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材料由信息办负责组织准备。会议由信息办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信息办主任核改后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签发。

  4、会议决定事项,按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信息办负责按会议决定要求落实协调与催办。

  第十五条 信息办负责起草部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相关工作的经费,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信息办负责组织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2、各业务司局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须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3、信息办对列入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要认真研究把关,对实施过程要认真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各司局负责实施的部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要定期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建设的工作总结。信息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