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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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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农机、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两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农业部门扎实工作,创新机制,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初步构建了“专家组—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农户”的科技成果转化快捷通道,受到广大农民和科技人员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责任感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农户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既是政府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各地实践表明,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符合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际,满足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的科技需求,促进农科教紧密结合和农村和谐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以下称“科技入户工程”)为抓手,促进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实现科研与推广的结合;促进科技人员扎实开展技术服务,实现推广与农民需求和产业发展的结合。

  二、理清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理念,以粮食主产区和优势农产品为重点,以培养一大批觉悟高、技术强、留得住的科技示范户为核心,以专家网络体系为技术来源,以技术指导员为纽带,以资源整合与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全面构建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通道,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1.2007年农业部在300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示范县”)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围绕优势农产品和一村一品,在粮食作物、畜牧、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渔业和农机等领域组织实施,培育25万个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辐射带动500万农户。各地可参照建设地方科技入户示范县。

  2.在四川省绵阳市7县区、河北省石家庄市7县区、山东省临沂市10县区、河南省周口市9县区和安徽省宿州市4县区开展科技入户整市推进工作试点,每县(区)培育500名以上的示范户。

  3.围绕“一村一品”发展需求,在农业部确定的100个新农村建设示范联系村,每村培育和造就10个左右觉悟高、技术强、留得住的科技示范户,并辐射带动全村农户。

  4.示范户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入户率达到100%;农产品产量比前三年平均水平增长10%以上,单位产量节本10%以上;不同行业和连续支持的示范县可根据实际提出具体指标。

  5.继续探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科技入户的有效途径与模式,引导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综合素质,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住关键环节

  科技入户工程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开放运行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方法,要突出抓好五个关键环节。

  (一)组建技术专家队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示范重点和产业,面向社会选聘专家,分别组建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示范县要坚持整合资源和面向社会开放的原则,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要充分发挥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和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及广大科技人员参与竞聘。

  (二)遴选科技示范户。采取农民自愿申报、村民小组推荐、乡镇统一评议和张榜公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式遴选科技示范户。要建立示范户档案,加强对示范户的管理,对难以承担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示范户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农业部推介发布了2007年60个主导品种和30项主推技术(农办科[2007]2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本地区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专家组按照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具体的推广实施方案。

  (四)抓好示范片建设。示范县要以示范户为基础,在每个乡镇都要建立示范片,让技术指导员不出乡镇、农民不出村组,就能看到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与示范。

  (五)确保技术到位。一是做好科研与推广的对接。部省专家要带成果、带技术与实施县对接,加强对技术指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指导员的服务指导能力。二是切实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入户。技术指导员在各级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示范户分户技术指导方案,采用“手把手、面对面”的方法进行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明白纸、技术讲座光盘等方式,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培训,并向辐射户和全村农户扩展。技术指导员全年累计入户时间不少于100天,要做到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并按要求填写好《技术指导员手册》。三是物化补贴入户。围绕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示范户的具体情况,选择科技含量高的物化技术(如优良品种、优质化肥、病虫防治用药、作业机具等)用于补贴,促进示范户带头采用优质、高产、高效、节约的新品种、新技术。

  四、完善机制,提高科技入户效率

  (一)实行专家组技术负责制。各级专家组全面负责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会议,研究解决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并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部专家组负责拟订全国科技入户工程行业技术实施方案,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检查、督促省专家组工作;省专家组负责拟订省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筛选本省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审核县技术实施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县专家组工作;县专家组负责拟订县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协助遴选示范户,评审技术指导单位的技术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

  (二)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负责制。技术指导员在专家组和技术指导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个技术指导员负责指导20个左右示范户。负责制定示范户指导方案,指导示范户进行主导产业的生产,并提供其它相关产业的技术服务及主要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信息,提供农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知识等方面咨询。

  (三)实行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制。示范户要及时、主动向周边农户传播生产经验、技术和信息。每个示范户承担辐射带动20个周边农户的义务。用辐射带动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示范户的重要指标,引入淘汰机制,对示范户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四)实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每个示范县一般连续支持5年左右,对示范县实行滚动管理。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随机抽样、电话问卷调查等“盲考”方式,以农民满意度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对专家、技术指导员、示范户和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电话抽查、现场察看、日常管理等综合评价的结果,对示范县进行排序。对排名前三位的示范县进行奖励,对排名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进行淘汰。各示范县对达不到要求的技术指导员和示范户也要实行淘汰,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五、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筹备阶段。2007年2月底之前,全面总结2006年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情况;确定示范县、调整或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选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筛选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召开行业技术工作会议,制定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印技术资料等。对于农业部新农村建设100个示范联系村的科技入户工作,各省农业厅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从2007年3月初到2007年10月底,围绕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以示范户为重点的主体培训,兑现“物化技术”补贴,进行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组织现场交流等。

  3月初到4月底,我部将结合春季田间管理,开展“推进科技入户、夺取夏粮丰收”为主题的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2万名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在实地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为夺取夏粮乃至全年的粮食丰收提供科技支撑。各地要制定落实方案,结合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开展相关活动,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载中国农业科技入户网。

  (三)总结阶段。从2007年11月初到2007年12月底,按照《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总结,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六、强化管理,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建和完善领导小组,加大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加强对科技入户工程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保障专家开展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技术指导员进村入户的工作经费。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广泛动员各级农业推广、教学、科研单位、龙头企业、专业协会以及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科技入户工作。

  (三)强化项目监管

  实行责任目标合同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之间要分别签订责任目标和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项目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和双向监督机制,通过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技术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督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滥用挪用;对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信息,除需保密外,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构建长效机制。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积极探索科技入户的有效模式,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制定并落实扶持和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科技入户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得快捷通道。

  (五)做好信息交流和宣传。充分利用中国农业科技入户网,加强对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的采集、开发和管理,编好各种技术交流资料和信息简报;通过《农民日报科技入户专刊》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科技入户工作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优秀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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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0号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签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墓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

  政府非锐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政府非悦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具体收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部门、征收单位和代收银行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信.息联网,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

  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

  代收银行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或国库单一帐户。

  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六条 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缴款义务人公示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悦收入征缴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中应当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规定划解国库。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上下级分成管理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定期划解、结算。

  第二十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比例,涉及中央和省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涉及省与市(州)、县(市)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搜自对政府非锐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搜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锐收入。

  第二十二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增收奖惩机制,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糟查,制定具体的稽查办法,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悦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与政府非锐收入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社会公众的举报,财政、审计、监察、价格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给子誉告、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政府非锐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语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11月29日,财政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以下简称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搞好防汛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防汛岁修费是用于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和涵闸等防洪工程防汛和岁修的业务经费。
第五条 防汛费的使用范围是:
1、防汛和抢险用器材、料物的采购、运输、管理及其保养所必需的费用。
2、防汛期间调用民工补助,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和演习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4、防汛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汛期临时设置或租用通信线路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文报汛费。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测报设施)遭受特大洪水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所需经费。
第六条 岁修费的使用范围是:
1、堤防工程的维护费。指堤防维修、绿化、养护所发生的支出。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的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等费用。
3、防洪用涵闸的检查、维修、加固费用。
4、其它费用。指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防汛岁修费中列支。

三、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要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按由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由各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辖防洪工程防汛岁修情况、有关定额和经费标准逐级编报、汇总,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到水利部。
第十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报内容包括上年度防汛岁修费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所需防汛岁修费两大部分。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和年度计划表。
第十一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按事业财务级次,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办法。水利部财务司负责各流域委(局)防汛岁修使用计划的审批,各流域委(局)财务部门负责所管事业单位防汛岁修使用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中央级防汛岁修费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水利部所报年度防汛岁修费预算建议数,连同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批复下达给水利部,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批复下达给各流域委(局)。

四、防汛岁修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防汛岁修费中有实物工作量的必须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水利部财务司负责。水利部财务司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防汛岁修费的年度项目管理情况总结,由水利部连同其当年中央级水利事业费决算报送财政部审查。
第十四条 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要纳入水利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水利财务部门对防汛岁修费的使用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防汛岁修费可以跨年度使用。本年度未支出的防汛岁修费可结转下年度,与下年度经费一并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费,在确保完成年度防汛岁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第十七条 建立防汛岁修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各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汛岁修费的管理,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防汛岁修费使用情况材料或总结,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用防汛岁修费购置的器材、料物均属国有资产,要加强管理,登记造册,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