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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54:06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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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删去“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内容。
二、第四十五条中删去“并处以一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属个体工商户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直至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内容。
三、第四十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修改为:“有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收据,罚款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旅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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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口岸和招商引资有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2、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规,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我市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三)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各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家货运代理资格;执行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企业人同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等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口岸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和组织落实工作;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的关系,指导各市口岸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综合协调我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信、档案管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外出参观学习活动的联系安排和访问本局的重要宾客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负责外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各项外贸专项资金,提出对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分配、使用的意见;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

(三)对外贸易发展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

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进出口企业电子口岸的资料审核;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重大事件。

(四)对外贸易管理科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进出口许可证;负责纺织品配额许可、专用产地证的管理、打制和送签;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商会。

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贯彻执行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并定期报送有关动态。

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参与国际招标。

(五)外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吸收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参与拟订外商投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核报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参与制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编制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市性的大型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要活动。

(六)加工贸易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有关的职能以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配额的管理;管理进口关税配额;编制外商直接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及分析。

(七)国家口岸科

负责一类口岸的开放、关闭及调整等业务的审核、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一类口岸的发展规划及配套建设计划;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指导五邑各市一类口岸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一类口岸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实施一类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及其行李物品的监管和检查工作;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直一类口岸的安全检查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监督工作,保证口岸安全畅通;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地方口岸科

负责二类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协调处理口岸现场发生的矛盾和问题;督促查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查、督促口岸经营单位制定、落实口岸建设计划,改善配套设施;组织口岸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有关单位解决查验单位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负责口岸业务综合统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培训教育、安全保卫和信访工作;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参与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常驻人员的指标审核和管理工作。

(十)贸易促进科(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支会牌子)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组织工商企业及有关团体出访考察;组织相关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展销会、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承办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以及出口发票等对外贸易单据的认证工作;联络海内外商社及工商团体,接待海外商社及经贸界人士的来访、考察;发展贸促会会员;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宣传我市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科(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牌子)

负责外贸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参与草拟地方性的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协调我市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事业编制26名(人员经费按行政编制供给)。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2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1名。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代市长:李汝求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惠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源发〔2005〕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征收报批前,用地单位(包括个人,下同)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将土地征收补偿所需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补偿的款项。
第三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用总额。
第四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以被征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开设,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土地征收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 需要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用地单位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用地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通知书,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全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银行专户。征地补偿费用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并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征地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申请用地单位签订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对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行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应在征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单位议定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用款规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预存征地补偿款。严禁截留、私分、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对应发放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的征地补偿款,应采用银行活期存折方式实名支付,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手中;对应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纳入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条 预存征地补偿款数额不足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申请用地单位追存入账;预存征地补偿款有剩余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预存征地补偿款结算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补偿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