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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9:53:36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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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类开发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为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可设档案馆或档案室。

市、旗(县)的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旗(县)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市、旗(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以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报送和移交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全部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和移交应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一)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都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专业管线图、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及时补充,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三)建设工程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当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工程的照片,录像等声像档案和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要签订《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发放《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制度。

采取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对重要和珍贵的城建档案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配备符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凡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阅览、抄写、复制。被允许复制的城建档案要加盖市城建档案馆的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在档案保管利用中,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的,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建设工程档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专业管线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理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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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第五届全国考委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以下简称题库)。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题库建设是改革和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
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国家考试对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国家考试的命题质量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因此,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命题的科学性,建立相应的命题工作机制是自学考试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建设题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核心环节。通过题库建设,能够根据标准参照性考试的要求准确把握自学考试的课程标准、合格标准与评价标准;能够充分吸纳国内外教育测量学、统计学、计算机和网络工程等现代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构建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的命题工作机制,也是有效实行“
教考职责分离”的重要措施。建设题库既是考试内容的改革,也是命题工作机制的变革,必将对自学考试的教育观念和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全国考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题库建设工作在大规模社会化考试中的重要作用,将其放在自学考试
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尽快规划实施。
二、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
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应用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技术,合理制定课程考试标准,科学把握考试的合格标准,引导学生按照专业、课程要求,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应用所学知识。
自学考试主要是培养在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因此,进行题库建设要认真研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知识体系和能力内涵,正确认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并据此研究组织考试内容。本科层次应注重考查比较系统地掌握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和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初步的研究能力;专科层次应注重考查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要深入探讨应用型人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特点,以及专业知识与应用能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是制定自学考试合格标准的依据。进行题库建设要以标准参照性考试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理论以够用为度,知识、技能和方法以理解、掌握、初步运用为度的自学考试合格标准,并据此组织题库考试内容的试测,取得科学合理的、等值
的参数,指导命题、成卷、统计和评价工作,确保自学考试的科学、公平与公正。
对自学考试知识与能力体系和合格标准的认识与操作,是题库建设的核心,是考试内容改革的关键,关系到今后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的建设和助学工作,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论证,使之真正起到指导考试内容改革,发掘自学考试教育潜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在此基础之上,教育部自考办要适时组织论证分数转换方案,逐步实行以等第制取代百分制的分数制度。
三、认真规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国考委是题库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要做好统一规划和设计,指导各题库建设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承担题库建设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保证高质量完成这一工作。
1、题库性质及理论基础
题库是为适应大规模、多频次、标准参照性考试需要而建立的。题库建设要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测量学相关理论,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建立经典测量理论和现代测量理论的测量模型,实现认知心理学原理与教育测量模型的统一。测量理论模型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标准参
照性考试的特点,设定适合自学考试的试题测量统计指标,从而体现自学考试的考核要求。
2、题库的设计
题库设计要实现实用性与科学性相统一,并具有开放性、安全性和动态发展等特性。要在课程考核标准的把握、命题质量的控制、参数估计和试卷生成模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入库的题目在内容考核点、重要性、认知层次、难度层次和题型等方面的分布要有合理的结构,以保证生成多
套平行试卷。设计合理的计算机题库系统,以满足题库管理、试题分析等值、试卷生成、考试施测(包括自适应策略)、编辑印刷、成绩分析评价报告的操作要求。
3、题库软件的编制
题库软件的编制要立足于自主开发,以便掌握核心技术的控制权和满足题库动态发展、软件的使用维护以及升级换代的需要。题库各功能模块之间应具有独立性,要设计方便的接口;要有进行测试的数据统计分析模块;设计合理的试卷生成理论模型;软件应满足题库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的要求。
4、培训
培训工作是题库建设的重点,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形成经常性培训制度。由教育部自考办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门队伍,对课程命题教师和有关业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测量学、统计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题库的理论及应用和题库的管理;征题
的指标体系和题库命题技术;各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5、题库建设与工作方式的转变
要改变命题的组织方式,建立在高科技环境下的命题工作机制和适应题库运作的工作管理模式。在考试的评价上,从单一的试题评价转变为包括试题评价在内的征题、培训、管理等题库运作综合评估,并以此作为调整和完善工作机制的手段。要利用题库的功能和资源推进全国统一考试
课程的命题工作。以全国统考课程题库带动自考系统题库的调整和建设,形成题库资源的互补和共享。题库的建设和发展为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品种、多频次的考试服务开辟了广阔前景,要研究和开发网上实验、实习、考试、评卷、信息反馈等服务项目,并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和管理规
程。
6、题库建设范围
题库建设的范围是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课程。全国自考办要先从稳定性强、涉及专业宽的课程入手建立题库,取得经验后陆续扩展到其它课程。
7、题库建设日程
题库建设计划分三个阶段完成。2000年至2002年为第一阶段,完成100门题库的建设。2002年至2003年为第二阶段,再增加100门题库。2003年至2004年为第三阶段,完成其余统考课程题库的建设。
8、题库建设的组织与协作
全国考委主持题库建设的规划、组织、开发和评估,全国自考办成立题库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级自考办和承担全国统一命题的单位要配合题库建设工作,提供调研、培训、试测、统计等方面的支持和完成全国自考办安排的其它工作。



2000年9月22日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文化部 商务部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