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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15:16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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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监发字[1996]31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0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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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9号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整治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打击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以及各种侵扰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扎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为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消防、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师生现象。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电子游戏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经营场所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等场所的管理。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我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消防设备,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通道畅通。加强对校园危房、供电线路老化等方面的检查,对一、二类危房要迅速拆除,属于三类的要限期维修加固。加强对学校游泳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的监督,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 限期整改。

(三)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严肃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侦破、查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三、时间安排

(一)从现在至11月底为集中专项整治阶段,各区、县级市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组织力量边整治边检查督办;

(二)12月初至12月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市、区各级政府层层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和治安形势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真正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各级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按照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整治一件,巩固一件,防止出现反复。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建章立制,制定措施,通过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防控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情况沟通。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情况信息,及时上报本地开展行动的情况特别是经验、做法和效果。各地各级行政部门要及时把本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向教育部门进行通报,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

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各地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情况。请各地在每月10日和2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谭华,联系电话:83185996)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从12月上旬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各有关行政部门对我市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以“明查暗访” 的方式开展,不打招呼,不发通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检查的结果将以简报的形式向全市进行通报。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出口报关单“二次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1997年7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97)汇国函字第2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二次核对”操作,提高核对质量和效率,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签署的关于打击利用假报关单骗汇的合作备忘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向签发地海关出具“二次核对”的信函格式
各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在派专人或以发核对信函形式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地海关或其上级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时,应当出具“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由外汇局经办的,应加盖经办外汇局或职能处印章;由外汇指定银行经办的,应
加盖经办银行或其经办业务部门印章。
二、反馈送检报关单
海关在办结送检报关单核对手续后,无论送检的报关单真伪,均应将送检的正本核销专用报关单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见附件2)一同反馈给原发送核对信函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以用于核销或作为处罚依据。
三、外汇指定银行应在办理进口付汇后再办理报关单“二次核对”手续,并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对情况。对经核对为伪造报关单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情况。
请各分局转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并遵照执行。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2.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格式
附件1-1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________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第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一
附报关单编号: 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留
(处、部) 存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1-2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格式
(199)第 号 第
________海关: 二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 联
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96署监第28号文)关于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去以下编号海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核销专用)共 (大写)份,请予办理核对手续。 外
附报关单编号: 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

外汇管理局、付汇银行 行
(处、部) 留
一九九 年 月 日 存
附件2
编号: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__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199 )第 号所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________
号收悉。经核查,_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海关(章)
年 月 日



199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