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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12:43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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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国权办[2003]17号




国权办[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中心致函国家版权局,反映长江文艺出版社近期出版的冯小刚所著《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在北京等地出现盗版,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该盗版书的出现,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正规出版单位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由于盗版书质量低劣,以次充好,也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现特发出通知,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地的图书出版发行市场进行检查,如发现销售盗版《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一律收缴,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追根溯源,追查制作、发行该书的盗版分子,给予严厉的制裁。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该书正、盗版特征如下:

一、正版书,书号ISBN7-5354-2487-2/I 267.1,定价18元。封面采用230G特种纸压花纹,并制作环绕折页,正文采用80G胶版纸印制。封面和正文均文字清晰,图片层次鲜明。

二、盗版书,外部标识与正版书相同。但封面以普通铜版纸代替特种纸,没有压花,并以胶粘的低劣手法模仿正版的折页。正文中错字很多,图片模糊,用纸也粗糙。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知查处盗版《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的结果请及时报告我局。

如有关于本书的其他问题,可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或该社北京图书中心联系。电话:027-85443721;010-82845152/82844756。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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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28号),进一步规范全国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相融合,现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在试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23日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规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紧扣需求、分类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融合,切实为政策制定、项目规划、管理决策和技术研发等提供参考依据,推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试点工作应重点围绕重大投资、重点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或产业化、人才引进、企业上市审查、技术标准制定、展览展示活动以及企业并购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开展。

  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计划统一启动年度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当是省、市、园区的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评议工作,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已在当地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或者已就相应制度的建立积极进行探索;

  (二)与当地有关部门就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共识,初步建立评议工作协调机制;

  (三)设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并且能够调动知识产权分析服务机构承担试点项目;

  (四)有专门用于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配套资金,且与国家引导资金的比例不少于1:1,并能确保配套资金与引导资金同步到位。

  第六条 申报试点应当填写申报书。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参与试点的工作基础、项目概况、评议方案、经费配套等(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论证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试点单位。同时选取未能列为试点单位但具有良好培养潜力的申报单位作为试点培育单位。试点和试点培育期均为一年。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整体要求,结合开展试点及试点培育单位实际需要,与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签订任务书,列明工作计划和要求,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应按照任务书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试点单位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与当地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完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规范,建立完善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

  (二)针对当地支柱产业和发展重点,结合实际需求和资源条件,选取至少两个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充分利用评议成果,积极推送相关成果,切实为产业规划、项目决策和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撑和指引,以及适时面向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开展成果应用培训;

  (四)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当地的知识产权评议机构。

  第十条 试点培育单位应当积极营造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环境,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评议能力,完成评议项目,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知识产权分析机构。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验收评审,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试点工作总结和项目资金决算表。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制度机制建设进展、试点项目评议质量及效果、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成效以及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评审结果对表现突出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试点效果突出、任务完成良好的试点单位和试点培育单位,在下一年度确定试点单位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资金配套落实,指导项目实施开展,以及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申报书.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315129.doc
附件2: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验收标准.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301/P020130116550006476639.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三)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向申请企业收费。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产品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R&D投入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改进;
  8.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规定要求。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批量生产己满3年,在本市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须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6.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
  7.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企业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近3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4.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5.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务。
  (二)申报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当地质监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名推委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并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为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是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以及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其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日常管理
  (一)市名牌办负责杭州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
  (二)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三)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凡发现有违规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认定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其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不接受杭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的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撤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
  (五)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报杭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申请为杭州名牌产品。
  (六)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要自觉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