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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3:55  浏览:8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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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七月二日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财政、经贸、建设、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
  (一)农林水项目,以提高防灾、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增进效益为重点,主要考虑本区域范围流域治理、大中型水利设施、渔港建设、滩涂围垦、现代化农业园区、生态林建设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二)交通项目,以对外运输干线、市域重要通道和重点港区开发为重点,主要考虑铁路、民用机场、码头、公路主干线、大型场站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三)电力能源项目,以建立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为重点,主要考虑大型核电、火电、110KV以上输变电、清洁能源示范开发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重点,主要考虑城市道路主干网、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型公园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五)社会发展项目,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主要考虑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较大设施项目和标志性建筑,重点旅游景区开发,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六)工业项目,以调整工业结构,加快工业集聚,提升产业层次为重点。主要考虑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城、特色工业园区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七)邮电通信项目,以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为重点,主要考虑以公共网为主干,与专用网互联、地面网和空中网互为备份,形成三线合一(电话、有线电视、数据通信)的区域信息高速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上。
  (八)商贸项目,以发展大市场、大流通、大贸易为重点,主要考虑流通设施建设,完善专业市场、特色街、大商场、超级市场、连锁商店、便利店等多业态互补的商贸格局,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九)其它对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先导性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申请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五)编制和审批开工报告;
  (六)组织竣工验收;
  (七)组织后评估。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重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必须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当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法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免除。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策倾斜,在资金组织、土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惠考虑。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报告,但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察监督。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出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稽察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帐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稽察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察监督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 稽察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稽察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在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实施规定的,由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国家或省批准,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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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设区的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瞻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的;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
  (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有义务为本单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状况或者劳动就业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必需的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鳏寡孤独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派人按月上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自发放之日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过居民委员会向管理审批机关及时报告家庭收入及人员变化情况,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应当积极求职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区别不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走访、核查,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一)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杂费;
  (三)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费和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市区之外的中央、省属企业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97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2010年绿化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以江苏省第十七届运动会和第四届中国月季花展暨世界月季区域性大会在我市召开为契机,通过大思路谋划、大手笔投资、大项目带动,再掀一轮园林绿化建设新高潮,推进绿量持续快速增加,努力实现“让城市走进森林,让森林拥抱城市”,把常州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绿色城市。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市区绿化工程的工作目标是:“实施五大特色绿化工程,计划总投资32.73亿元,共新增绿地553.47公顷”。五大特色绿化即公园绿地、道口绿化、垂直绿化、道路绿化、围墙绿化。共实施36个工程项目,其中公园绿地建设工程16个、道口绿化建设工程2项、垂直绿化建设工程4项、道路绿化建设工程7项、围墙绿化建设工程7项。
  三、实施办法
  (一)公园绿地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一是坚持“优化布局、方便市民”的规划理念。根据《常州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科学布局各类公园绿地。按照“33122”的目标:即居民出行300米左右有一处3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居民出行1000米左右有一处20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每个城市组团至少规划建设1个20公顷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是坚持“绿化为本,文化为魂”的造园理念。做到“一园一主题、一园一特色”,将每个公园建成各有特色、品位较高、设施较全、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市民游憩“后花园”,使公园成为“大众的乐园、城市的绿肺、园林的典范”。在获得“江苏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基础上,积极争创“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管理理念。要精雕细刻出精品,精益求精上水平。坚持服务市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全部向市民免费开放,提高公园社会效益;始终保持优美的园景园容,提高公园生态效益;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公园经济效益。
  2.工作目标
  在市区已有51座公园绿地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或启动建设16个公园绿地,年底公园绿地敞开数量达60个以上。计划投资208133万元,共新增绿化面积140.97公顷,其中年内新增绿化面积117.34公顷。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丁塘港生态湿地公园:规划面积33.87公顷(其中水面7.8公顷,陆地26.07公顷),计划投资2.94亿元。市园林局、戚墅堰区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建成。
  (2)圩墩公园(三期):规划面积2.7公顷(四中地块),2010年启动建设,年内完成前期启动资金500万元。市园林局、戚墅堰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3)雕庄公园:新增绿化面积6.67公顷,计划投资5000万元。市园林局、天宁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4)桃园绿地(二期):新增绿化面积1.83公顷,计划投资13831万元。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5)民航机场绿地:新增绿化面积17公顷,计划投资5238.91万元。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建成。
  (6)广化桥绿地:新增绿化面积0.8公顷,计划投资5514万元。市园林局、钟楼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7)五星公园改造:将五星公园改造提升为法治主题公园,原有2个自然园区分别建成廉政和法治两个主题分园。法治公园以2个广场、3个景点、6条不同风格的宣传带为基本框架,用法治雕塑、人物塑像、大型电子屏等手法,反映古今中外的法治人物、重要法典、法治典故、法治格言、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等法治内容,在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功能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开展公平、正义、权利、和谐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市园林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600万元,年内建成。
  (8)城铁北广场绿地:新增绿化面积2公顷,计划投资2100万元。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9)西太湖休闲区核心区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33.5公顷,计划投资2.1亿元,2010年完成入口广场、休闲广场、创业路两侧及揽月湾广场景观绿化建设。武进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0)太湖湾狂欢谷绿化工程:规划新增绿化面积15.3公顷,投资3800万元,2010年4-9月实施。武进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1)淹城春秋园绿化:2010年5月前完成25.52公顷淹城春秋园一期工程配套绿化建设,计划投资6000万元。武进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2)环球恐龙城5A精品景区:项目占地60公顷,总投资55.65亿元,包括恐龙园峡谷区改造,迪诺水上街市,时光城,养生天地,网络游戏主题公园等,主题区域将集中体现高科技、参与性和文化体验性,强化恐龙文化主题体验。新增绿化面积10公顷,计划投资10.7亿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13)高铁生态公园(暂定名):位于高速铁路(龙江路—老藻江河)和沪宁高速公路之间,新增绿化面积11公顷,总投资1.5亿元(其中2010年计划投资300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14)飞龙绿环小游园:东起长江路,南至南湖路,全长1.2公里,结合30米绿化带和多个街头绿地,打造特色鲜明的带状公园绿地,新增绿化面积5公顷,2010年计划投资150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
  (15)高铁南北广场绿地:新增绿化面积4公顷,计划投资250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建成南广场绿地。
  (16)月星广场中心绿地:改造提升绿化面积5.5公顷,2010年计划投资1650万元。新北区组织实施,年内启动建设。
  (二)道口绿化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一是不论道口路口,个个是绿色窗口。绿色窗口要坚持以绿为主,生态优先的原则,形成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季相明显和景观多样的植被景观。二是城市出入口不仅是绿色窗口,还是形象窗口。形象窗口要通过道口绿化、亮化、广告、可视范围内建筑立面、交通设施等全方位整治,实现绿化、环境和管理提升,达到“空间大起来、道口绿起来、灯光亮起来、景观美起来”的目标,形成道口特色景观,体现城市形象。
  2.工作目标
  实施2项工程,建立1个机制,计划投资25629万元,新增绿化面积13.33公顷,提升绿化面积124公顷:一是道口提升工程,包括沪宁高速常州道口、沪宁高速横山桥道口、沪宁高速薛家道口、沪宁高速罗溪道口、沿江高速常州南道口等5个主要城市出入口;二是道口绿化建设工程,实施沿江高速滆湖互通道口新建绿化工程;三是建立道口绿化长效管理机制。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道口提升工程:分别对沪宁高速常州道口、沪宁高速横山桥道口、沪宁高速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常州南道口4个道口进行提升,提升绿化面积124公顷。提升内容包括匝道内外的绿化、灯光亮化、广告、可视范围内建筑立面、交通设施等。计划投资23629万元。道口提升工程(包括匝道内、匝道外)分别由武进区、新北区组织实施,市绿通办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验收。市交通局做好与省高速公路控股公司的协调工作,配合武进区、新北区实施匝道内提升工程。匝道内提升工程经费由市交通局统一筹集,概算资金11508万元。匝道外提升工程经费分别由武进区、新北区承担,其中武进区概算资金4903万元,新北区概算资金7218万元。
  沪宁高速罗溪道口的提升与机场扩建同步实施,具体按上述操作方式。
  (2)沿江高速滆湖互通道口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13.33公顷,计划投资2000万元。武进区组织实施。
  (3)建立道口绿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将原由省高速公路控股公司负责的高速公路匝道内绿化等的管理,移交给属地政府管理,市交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移交的组织协调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由属地政府落实道口绿化养护经费,提高道口绿化养护标准,落实相关单位,统一负责匝道内外绿化等的管理工作。
  (三)垂直绿化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一是市区河道,特别是关河、藻江河、北塘河3条重点河道驳岸两侧栽植攀缘和悬挂植物,形成绿色幕墙,提升河道景观功能。二是市区道路沿线桥梁桥柱、高架桥柱、地道引坡挡墙、房屋山墙、栏杆等处栽植藤本植物和悬挂植物,通过立体种植形成绿色幕墙,丰富绿化层次,增加建筑物艺术效果,提高绿视率。
  2.工作目标
  在2008年实施垂直绿化长度3.7万多米、种植藤本植物20多万株的基础上,2010年计划实施4项工程,新增垂直绿化长度2万米以上,种植藤本植物30万株,投资3150万元。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铁路地道垂直绿化工程:结合城际铁路改造,同步实施永宁路地道、竹林南路地道、五一路地道、泡桐路地道、戚月线地道等5个地道垂直绿化。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750万元,实施长度为8000米。
  (2)高架路二期桥柱垂直绿化工程:在全长27.9公里的高架范围内的桥柱,全部进行垂直绿化。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000万元。
  (3)河道垂直绿化工程:对关河、藻江河、北塘河、大运河、西市河和三井河六条河道两侧、长14.95公里的有条件地段进行垂直绿化。市水利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00万元。
  (4)垂直绿化修复工程:对于受沪宁城际铁路施工影响的青洋路、五角场、晋陵路、健身路、通江路、长江路等6处铁路立交垂直绿化进行补建和恢复整治。市交通局组织实施,计划投资200万元。
  (四)道路绿化建设工程
  1.特色和标准
  公路绿化的标准:“不论国道省道,条条是绿色通道”。一是高速公路在防护拦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50米,沪宁高速公路、沿江高速公路、西绕城高速公路花木示范区在防护拦外每侧实施50米生态防护林和100米苗圃生态林;二是普通国道干线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30米;三是普通省道干线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20米;四是对辖市(区)二级公路标准以上的道路进行绿化,其中二级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10米,一级公路在路面外每侧实施绿化宽度不低于15米。
  城市道路绿化的标准:新建道路绿地率指标全部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市区主要道路绿化的标准:形成绿化连线、景观多样、立体种植、绿量浓郁的城市道路绿化视觉效果。主干路应按照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种植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势强和环境效益好的行道树等植物种类;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种植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的木本或草本观花植物,营造四季有花、色彩丰富的道路绿化景观效果。
  2.工作目标
  2010年实施7项工程,包括新建道路绿化工程、景观示范路绿化提升工程、主次干道绿化提升工程、市区主要道路美化工程、绿化设施提升工程、武进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新北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新增绿化面积367.9公顷,计划投资57840万元。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新建道路绿化工程: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中吴大道、高架路二期、飞龙东路、东经120路和竹林北路、新堂西路等新建道路配套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122.87公顷,计划投资20817万元,其中,中吴大道新增绿化面积30.5公顷,计划投资6477万元;高架路二期新增绿化面积81.7公顷,计划投资11414万元;飞龙东路新增绿化面积1.87公顷,计划投资726万元;东经120路新增绿化面积8.8公顷,计划投资2200万元。
  (2)景观示范路绿化提升工程:由市园林局、新北区组织实施通江路、延陵中路、延陵西路三条景观示范路绿化提升工程,提升内容包括树木调整、设施更新、景观改造。市园林局实施工程计划投资2000万元。
  (3)主次干道绿化提升工程: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兰陵路、和平中路、劳动路、怀德路、长江路、关河西路、东方东路、东方西路、东方二路、健身北路、晋陵中路、青洋北路、飞龙西路、离宫路共14条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沪宁高速与黄河东路防护林带提升;龙江路与运河路、新昌路与新府路、飞龙西路与玉龙路3个道路节点绿地工程。新增绿化面积2.26公顷,计划投资10280万元。
  (4)市区主要道路美化工程:
  一是种植四季花卉:实施市区16条主要道路(延政路、长虹路、和平南路、兰陵路、通江路、衡山路、河海路、汉江路、延陵中路、延陵西路、长江路、怀德路、中吴大道、飞龙路、劳动路、晋陵路)四季有花工程,调整种植各种开花乔灌木不低于5000株,布置四季花卉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开花乔灌木和花卉品种数量不低于50种,主要品种有合欢、栾树、桃树、樱花、垂丝海棠、杜鹃、矮牵牛、鸡冠花、三色堇等。
市园林局组织实施通江路(龙城大道以南)、延陵中路、延陵西路、长江路(沪宁铁路地道-新龙大桥以北)、怀德路、劳动路、晋陵路、兰陵北路(龙城大道以南)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计划投资1550万元。市建设局组织实施中吴大道、飞龙路(藻江河以东)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武进区组织实施延政路、长虹路、和平南路、兰陵南路、长江路(新龙大桥以南)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新北区组织实施通江路(龙城大道以北)、衡山路、河海路、汉江路、晋陵路(龙城大道以北)、长江路(沪宁铁路
地道以北)、飞龙路(藻江河以西)等道路四季花卉种植。
  二是续建月季景观路: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3条月季示范路和16处月季景观节点,3条月季示范路分别是河海东路、东经120路、竹林北路,16处月季景观节点分别是通江路沿线的黄河路交叉口绿地、蓝港广场绿地、龙城大道交叉口绿地、西新桥交叉口绿地、金百国际绿地,晋陵中路和晋陵北路沿线的汉江路交叉口绿地、奥体中心绿地、飞龙东路交叉口绿地、青山广场绿地,延陵西路和延陵中路沿线的江南商场绿地、钟楼广场、人民公园、延陵绿洲绿地、文化宫广场、天宁寺广场、朝阳广场。
  (5)绿化设施提升工程: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晋陵路、勤业路、局前街等多条市区主次干道的行道树树池、盖板、绿地内果壳箱、座凳等的更新提升。计划投资800万元。
  (6)武进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武进区组织实施5条道路绿化工程,分别是武南西路(武宜南路-环湖北路)、延政西路(湖滨路-S239)、长虹西路、朝阳路、武南河西段。新增绿化面积210.37公顷,计划投资18700万元。
  (7)新北区道路绿化新建和提升工程:新北区组织实施10条道路绿化工程,分别是飞龙路、昆仑路、武夷山路、红河路、吕墅西路、吕墅中路、通江路(高速公路-辽河路)、辽河路、龙汇路、龙沧路。新增绿化面积32.4公顷,计划投资3693万元。
  (五)围墙绿化工程
  1.特色和标准
  市区范围内所有主次干道周边实体围墙和社区的实体围墙全部都是绿色围墙,内外种植绿化。对不具备实施透景改造的围墙,围墙外种植树木或沿围墙外面实施垂直绿化。
  2.工作目标
  在前几年中心城区已建围墙绿化约100公里的基础上,2010年,由市城管局负责实施4项工程,新建围墙绿化长度约68公里,绿化面积共31.27公顷,计划投资21847.58万元。各区负责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实施围墙绿化长度约78公里,计划投资10748万元。
  3.实施工程和实施单位
  (1)沪宁城际铁路城区段围墙绿化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沪宁城际铁路常州站、戚墅堰站两端3公里范围内的景观围墙建设,3公里范围外的围墙粉刷出新和垂直绿化建设。绿化长度13公里,计划投资3578万元,绿化面积6.51公顷。
  (2)高架路二期城区段围墙绿化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绿化长度5公里,计划投资1220万元,绿化面积1.36公顷。
  (3)新建道路围墙绿化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中吴大道、龙锦路、新堂北路、棕榈路、五一路、吊桥路、东径120路、竹林西路、东城路、长丰路、虹景路、龙江路、翠虹路、青龙路、新昌路、茶花路、锦绣路、飞龙东路等18条道路两侧的围墙绿化工程。绿化长度41公里,计划投资14757.78万元,绿化面积20.96公顷。
  (4)围墙绿化提升工程:由市城管局组织对2006-2008年实施的劳动东路、劳动中路、怀德路、关河西路、和平路、长江路、晋陵路、勤业路、新市路、邮电路、通江路、武青路、光华路、丽华路、迎宾路等15条整治道路景观及节点进行提升。绿化长度9.4公里,计划投资2291.8万元,绿化面积2.44公顷。
  (5)天宁区围墙绿化工程:由天宁区组织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绿化长度50000米,绿化改造75000平方米,投资7750万元。
  (6)钟楼区围墙绿化工程:由钟楼区组织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绿化长度25480米,投资2548万元。
  (7)戚墅堰区围墙绿化工程:由戚墅堰区组织实施辖区道路、社区的围墙绿化工程,市城管局负责监管。绿化长度3500米,改造绿地6060平方米,计划投资450万元。
  四、实施要求
  1.彰显特色、坚持标准
  彰显“五大特色绿化”,是对我市连续几年组织实施“八路八口”、“八路八口四河”、“城乡绿化十大工程”、“城乡绿化八大工程”的总结,更是我市园林绿化发展的新定位、新目标、新追求。要彰显特色,全市上下必须通过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继续高起点规划新一轮园林绿化实施纲要,继续高标准实施一批园林绿化工程,再大干3年,基本形成常州“五大特色绿化”,成为我市又一张名片;要坚持标准,必须严把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质量关,充分发挥园林科技的支撑作用,贯彻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重视植物多样性的运用,积极推广园林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五大特色绿化工程”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项目多、任务重、标准高,时间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扎实推进。要加大筹措资金力度,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区政府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有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在制定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监管和综合协调;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城管等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项目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管理,加大宣传
  “五大特色绿化工程”,列入2010年全市60项重点工程(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层层分解,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大督查力度,突出督查重点,强化进度和质量督查。要加大宣传,树立“植树造林、绿化常州、人人有责”理念,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全社会关心绿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培养广大市民植绿、护绿、兴绿、爱绿的意识。
  五、工作安排
  1.2009年11月前为发动部署阶段。
  2.2009年12月起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2010年8月底前完成道口绿化提升工程,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河道和现有桥桩、引坡、山墙、栏杆等的垂直绿化工程,现有道路的围墙绿化工程。根据新建和改建道路、地道、高架建设工程进度,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道路绿化工程、围墙绿化工程、垂直绿化工程。
  2010年年内完成五星公园改造、城铁北广场绿地、雕庄公园、飞龙绿环小游园、西太湖休闲区核心区绿化工程、太湖湾狂欢谷绿化工程、淹城春秋园绿化工程。基本完成丁塘港生态湿地公园、民航机场绿地建设。启动建设圩墩公园(三期)、桃园绿地(二期)、广化桥绿地、环球恐龙城5A精品景区、高铁生态公园、高铁南北广场绿地、月星广场中心绿地等其他公园绿地。
  3.2010年8月—9月,检查验收阶段。
  附件:1. 常州市市区2010年“五大特色绿化工程”建设任务一览表
     2. 常州市2010年高速公路道口提升工程任务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