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4:03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有一人,处以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未成年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删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四、第五十二条变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1978年11月22日,铁道部

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国家物资和增加铁路运输收入,以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加生产,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甲、节约奖励
一、节约奖励仅限于制定有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消耗定额,并具有完整、健全的材料管理和实际消耗统计、记录制度以及有严格、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的单位的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工人实行。
二、对实行节约奖励的工人,应根据各工种的生产特点,在完成规定的产量、质量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按节约价值的多少提取一定的奖金。提取奖金标准的高低应根据料价的高低和节约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价格高、节约较易的,奖金标准应低一些,反之,应高一些。
三、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主要工种,可以实行在工资基金下开支的奖励或计件工资制的同时,另实行节约奖励。
虽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但工作较为简单的工种,可实行一种综合节约奖励,即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或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时,在工资基金项下支给少量奖金,另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
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数量不多的工程,不另实行节约奖励,应该将“节约”列入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的奖励的奖励条件。
四、奖金提取比例
(一)机车节约燃料奖励
机车乘务员、值班司炉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规定),同时节约燃料者,蒸汽机车按节煤价值提取百分之十以内的奖金;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自行规定,但应低于蒸汽机车。全段节约机车燃料时,可从纯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一的奖金,奖给检修、洗炉、热力指导、软水化验等在节约机车燃料中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二)其他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的工人,在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院、厂规定),同时节约者,可按节约价值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
(三)修旧利废、回收代用
1、经检验确定过限、破损、报废而必须换新材料或配件,经工人设法修复或用旧废材料、配件改制代用,并确能保证产品质量者,经检验合格,按实际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2、关于木材的节约,凡属保护性的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如木材防腐等),纳入生产计划内的代用材料(如水泥轨枕等),以及统一定额内的利用旧木材(如旧木材)和完成规定回收复用次数的,不支给节约奖金,但对超过规定回收复用次数的,其超过部分应给予节约奖励。对其他材料的节约,也按此精神办理。
3、对专门从事修旧利废和废油回收再生的车间、班组,一般不支给节约奖励。但对超额完成修旧利废计划或扩大修旧利废范围和超额完成废油回收率成绩显著的,其超过部分按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4、以煤矸石、煤碴等低质燃料掺烧代用,节约好煤,以掺烧量折合煤炭量计算节约量,给予适当奖励。
5、盛装材料及零件的包装容器(如装水泥的纸袋、木箱、麻袋等),经用料班组细心爱护,在完成规定的回缴率的条件下,对完整无损符合规定标准的包装容器,按押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
6、对搜集散失的废旧器材或回收废料超过规定的回收率为国家增加财富的人员,按折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7、对废钢铁回收和上交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按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支给奖金。对利用双屑炼钢,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按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8、实行修旧利废、回收代用奖励的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
五、实行节约奖励办法的单位,必须制定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消耗定额,建立与健全收发,保管、交接、检查、原始记录等制度,并且严格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查验收,防止发生副作用。节约奖金应根据规定的统计计算资料,经专业人员(如材料、财务、人事部门、
清仓节约办公室等)审核后发给。
六、节约奖励一般按班组计奖,并和班组经济核算结合起来,节约价值应和核算的财务结果相一致。班组所得节约奖金,应根据各个成员在节约过程中的成绩大小进行分配。个人每月所得节约奖金,一般不超过十五元,列车蒸汽机车乘务员不超过二十元。
七、节约奖金的发放时间,应根据每个节约奖励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一般可按月计发。
八、当月浪费燃料、电力、原材料时,应核减下月的节约奖金,核减的数额不超过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不超过浪费的价值),核减的数额无论能否补偿浪费的价值,均以一次为限。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节约奖金,均由节约价值中开支,并统计入工资总额中。
十、符合实行节约奖励条件的单位实行节约奖励时,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单位,由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审批,部属工厂所属车间,由工厂审批。
乙、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奖励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客、货职工及收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掌握收入政策,认真查堵漏收,加强收入管理,对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做出贡献的站、车客、货职工及其他直接有关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凡是列车上的补票款(包括卧铺票)、到站补收的旅客票价、随身携带品超重运费、货物、行李、包裹检斤验货补收的运费和货场门卫验放货物时发现漏收的暂存费,以及查堵发现的其他漏收的运杂费,都算作堵漏收入。各铁路局按堵漏收入总额提取百分之五和按(78)铁财字1055号文规定的补票手续费全数都作为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基金。
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奖励每季评比一次。对列车、车间、班组的集体奖金,平均每人不超过四至六元,由站、段自行审批,根据每个人在堵漏保收工作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另可给予较高的奖金,每人不超过十元的,由站、段审批,十至三十元的,由分局审批,三十元以上的,报由路局审批。
对违反政策、违反规章制度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不予奖励。
丙、各局、院、厂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下达执行,并报部核备。如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应事先报部批准。


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6〕第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台湾开盛宝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走私化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意你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理。



199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