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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8:14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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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


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广东、海南等地一些开发商以农林开发的名义,从农民集体或县乡政府手中取得成片土地,然后分割转让、转租,进行招商引资和“果园、庄园”开发。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了用地不规范、非法集资、虚假广告误导等问题。为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管理,整顿用地
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的基础上,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
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继续加大对“果园、庄园”等开发中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核准从事金融业务;坚决查处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对非法集资的取缔工作,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吸收股东开发“果园、庄园”的,不论以转让、转租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增加新的股东,均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以社会募集股份形式吸收股东投资进行土地开发的,应按《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与“果园、庄园”开发经营活动的有关广告,要依法加强监管。“果园、庄园”的开发经营广告,必须同时说明其开发经营风险。对以转让、转租土地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承诺回报的广告,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宜开发土地进行开发。“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
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搞农林开发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农林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用途搞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
非农建设的,要严格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以可建“别墅”、“庄园”、“度假屋”等为名吸引投资和开工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转让、转租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四荒”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出
租、抵押时,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原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承包的集体土地不得转包、分包。
五、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产权管理。开发用地批准后,开发商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中应注明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属于出让、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领取《国有土地使
用证》;属于拍卖、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集体“四荒”地使用权的,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开发商依法转让开发用地的,必须在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投资开发“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要正确运用公证手段进行法律服务和监督。各地公证处在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既要严格按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又要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认真进行实质性审查,严格依法办证;同时,要严肃纪律,不得办“关系证”、“人情证”。
各级公证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的指导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使这类公证的办理不断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公证在加强“果园、庄园”开发管理中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作用。
七、各地要抓紧清理整顿已有的农林开发项目,重点清理整顿各种“果园”、“庄园”开发项目,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规范开发活动,并于199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和规范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之前,各地要暂停“庄园、果园”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暂停对设立“庄园、果园”的公证。



19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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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检〔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国家粮食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粮食工作中心任务,扎实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粮油库存检查和面向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和队伍建设,全面完成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确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临时收储政策,以及财政给予补贴的其他粮油收购、运输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新的粮食标准,防止出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和“转圈粮”等问题,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对粮食竞价销售及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政策性粮食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督促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督促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具体承储库点认真履行竞价销售出库合同,按规定及时组织粮食出库。对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阻挠购粮企业竞买粮食或干扰粮食出库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顺利进行。加强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及时供应用粮群众。

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县两级粮食部门在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中要承担好日常检查的具体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二、搞好粮油库存检查,确保粮油库存真实可靠

组织粮食库存例行检查。结合储粮春季普查,认真组织全国粮食库存例行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通过检查,推动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开展食油专项检查。开展对中央政策性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和地方储备油库存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级储备油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相关统计管理、财务管理和轮换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级储备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总结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做法和经验,推进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在地化、科学化、规范化。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修订《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三、积极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定期核查和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组织开展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规范、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开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粮油市场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对《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网点、运输条件、供应网点,以及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各地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开展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量的检查。检查指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证粮食市场稳定。

加强对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的检查。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出证索证及出入库检验制度情况,检查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监测,按规定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认真受理举报。主动接受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粮食工作的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和信箱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关注网络等媒体舆情,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的受理工作,提高涉粮案件办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规范案件查办程序。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查办案件要有检查、有证据、有定性、有结论、有处理。建立案件回访、反馈、沟通联系制度,排除对立情绪,增强相互理解,实现查教查纠结合。

提高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加强案件督办、催办,将案件查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对案件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的进行通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做到案件及时查结,避免久拖不结。

五、加强体系建设,夯实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继续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粮改文件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健全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加大力度,推动市、县两级粮食部门通过当地编办批复正式设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工作。

加强工作指导和层级监督。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指导、交流学习和层级监督,带动和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创建粮食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粮食经营者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对粮食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组织跨地区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交叉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信息简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及分析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业务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抓好执法资格培训和执法实务培训。搞好粮油库存检查和储备油库存专项检查培训,充实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库。用理论教学、工作研讨、技术练兵和召开现场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培训,进一步促进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洞察力。

加强廉政建设。督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遵守行政执法规定和程序,筑牢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维护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总局直属各单位:
近来,少数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聘请香港、澳门、台湾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妨碍了广播影视对港澳台交流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影视对港澳台交流在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下,健康、有序地开展,特作
如下通知: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总局直属单位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三、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
2.不得单独主持节目;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不得参与主持直播节目。
四、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
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
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五、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
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1.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人。
2.不得由港、澳、台从业人员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3.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六、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
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须事先报批。
七、上述各项报批时须同时提交:
1.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申报文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
4.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5.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八、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须事先报批,但上述规定可酌情放宽。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和直属各单位须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对节目内容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政治敏感问题。
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对此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瞒报、漏报、虚报的事情发生,一经查实,将给予处罚,禁止播出和发行所制作的节目。



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