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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05:24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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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在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一些企业有合法、真实资金来源,并拟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但由于受到1994年我行颁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个别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增资扩股和化解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工作进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和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需要,现对《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作以下调整:

  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调整为:“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时要有合法、真实的资本投入”。

  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均不得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调整为:“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商业银行除外)符合本规定的,可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

  以上调整仅适用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的股东资格审查,对其他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审查,仍以《暂行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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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年(2000-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
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和途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起公共就
业服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和表扬;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五、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3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各地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严密
组织,采取得力措施,避免走过场,确保整顿后劳动力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的工作及效果等情况,报我部培训就业司、法制司。
六、2000年4月,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将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情况,作为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
于2000年4月10日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法制司。



2000年1月18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7日,财政部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城市规划管理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称“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各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建帐立制,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任务的要求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三、各单位要依法组织收入,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收入划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其中:事业收入是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技术转让和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应经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事业收入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各单位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任意增设开支内容,对主要支出项目,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属科技密集型行业,应加大科技投入,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费用,编制标准规范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直接列入事业支出。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结余分配。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各单位要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其他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与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商定的比例执行。
七、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报表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认真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对全年的预算执行、资产变动和专用基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财务分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