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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12:00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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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函〔2004〕2号


  你们关于申请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部分高校增设4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4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江南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英语,西南财经大学申报的经济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管理科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北方工业大学申报的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英语、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大连大学申报的法学、英语、日语,辽宁工学院申报的广告学,长春理工大学申报的英语、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苏州大学申报的英语,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安徽医科大学申报的药学,安徽财贸学院申报的金融学、会计学,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会计学等2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每年招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0501
治安学
二年
法学
30

082103W
安全防范工程
二年
法学
30















教育部












清华大学
020101
经济学
二年
经济学
100

华东理工大学
030103S
知识产权
二年
法学
60





江南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10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南京农业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西南财经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7W
保险
二年
经济学
3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30

兰州大学
040101
教育学
二年
教育学
80

070901
大气科学
二年
理学
100





北京市




北京工商大学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6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50301*
新闻学
二年
文学
50

081801
生物工程
二年
工学
70

天津市
天津理工学院
110104
工程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省








辽宁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大连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0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70

080303
工业设计
二年
文学
50

辽宁工学院

辽宁工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吉林省




长春理工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40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
40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二年
工学
40



江苏省






苏州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5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110301
行政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安徽财贸学院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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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对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作出的修改
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座落地点及设施之一般条件)
一、.............
a).............
b)最好位于楼宇地面层,并有通道直达公共道路;亦准许“中心”设于地面层以上楼层,但需确保“中心”具独立性及安全。
二、.............
a).............
b).............
c).............
三、.............
第七条
(发牌)
一、.............
二、.............
a)..............
b)..............
c)..............
d)..............
e)..............
f)..............
三)..............
a)..............
b)..............
c)..............
d)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公民品德证明;
e)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身体及精神健康证明;
f)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其具有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教学资格;
g)楼宇图则及说明书。
四、..............
五、如“中心”之申请实体与协调员属同一人,而“中心”于同一时间最多向六名补习生且每日累计最多向二十名补习生提供补习服务,则无需牌照,但必须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
六、为适用上款之规定,禁止申请实体开设多于一间“中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生命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吐鲁番地区水资源极度匮乏,属资源性缺水地区。随着地区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已对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目前,我地区农业灌溉方式落后,水利用率低,绝大部分工业企业节水措施不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极低。因此,牢固树立节水意识,全面推进先进的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社会已是地区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为了全面促进节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吐鲁番地委、行署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节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水资源费征收
1、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农业生产定额内取水,免缴水资源费,其余耕种土地一律交纳水资源费。
2、三十年承包责任田超生产定额取水以及三十年承包责任田以外所有耕地的定额内取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0.015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鄯善县和吐鲁番市)的水资源费按2倍标准征收,即0.03元/立方米。
3、农业生产限额的标准采取节水灌溉方式的指导性灌溉定额,即:葡萄800立方米/亩.年,棉花400立方米/亩.年,甜瓜450立方米/亩.年,经济林400立方米/亩.年,日光温室、连栋大棚500立方米/亩.年,绿化350立方米/亩.年,两种作物套种的以两作物单独定额之和的80%为指导性定额。
4、对于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二、工业水资源费征收
1、行业用水定额自治区有标准的按自治区标准执行,自治区没有标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或按水平衡测试结果执行。
2、工业用水要以定额管理为核心,实现总量控制、“用水定额化”。
3、工业水资源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0.35元/立方米),地下水超采区(鄯善县和吐鲁番市)的水资源费按2倍标准征收,即0.70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对拒不安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发生费用由取水户全部承担,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必须严格执行;用水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用水状况、结合行业用水定额、预测申报下年度取水计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
6、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三、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减免。招商引资项目也不得以减免水资源费为优惠条件,在立项前必须有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论证批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直接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严格按照地区限额标准执行:夏季(当年5月-10月)5立方米/人.月,其它季节(当年11月-次年4月)4立方米/人.月。
五、三十年承包责任田应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其余耕地必须施行节水灌溉,不施行节水灌溉的不予供水。
六、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水资源费征收不仅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还要同《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结合起来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1)收费机关首先进行实际取水量的核定;(2)根据核定的取水量确定缴费金额;(3)收费机关下达缴费通知,通知中应载明缴费金额、缴费地点和缴费时间;(4)取水人自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5)缴费人凭缴款凭条领取缴款收据。
2、《条例》规定对于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对拒缴、拖缴、拖欠水资源费的,收费机关应当首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是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的专项经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监测、规划;(2)水资源的管理、宣传、科研、人员的培训;(3)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公共危机的应对;(4)水资源节约技术的研究、推广;(5)地下水补源回灌;(6)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对截留、挪用或者不按《条例》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措施
1、各级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的审计。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水资源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
3、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尤其是土地、电力、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4、必须在自备水源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定期抄表上报水行政部门,水政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检;弄虚作假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没有完成计量设施安装的,水量按取水设备标识铭牌最大及满负荷出流量核定。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