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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12:14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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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3〕110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受赠单位外,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
三、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民政部、卫生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受赠车辆的数量及型号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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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9〕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迪庆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县(区)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州政府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州政府成立全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设在教育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州“工程”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区)进行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州人民政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州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州“工程”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县(区)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县(区)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县(区)“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项目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乡(镇)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乡(镇)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乡(镇)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各县“校舍安全工程办”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个县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由全州“校舍安全工程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县级鉴定力量不足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帮助。
(二)主要环节。
1.排查。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2.鉴定。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州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局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依据。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要求。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五)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认定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确定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固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应当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同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派员参与监督、指导。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加固项目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或有加固经验的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行洪区、洪水沟口、雷电重灾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和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防洪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加固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如遇突发情况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时,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位于洪范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其防洪自保设施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工程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中央财政补助。各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2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

  (二)会展业宣传和会议、展览项目申办的支出;

  (三)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的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获得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保障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为我市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议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400-7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700-10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10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四星、三星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和0.3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700-10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1000-15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15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和0.5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

  住宿人数达1500-25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2500-35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住宿人数达到及超过35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和2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

  2、国际性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3000平方米(65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八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厦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资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九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为:

  (一)宣传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调研: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二)培训: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三)统计: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评估: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五)国际认证: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资助。

  (六)其它工作:用于其它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贸发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贸发局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它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二)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其它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三)评估申请:市贸发局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向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7、其它相关材料。

  (四)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五)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贸发局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住宿安排表、参会人员名片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六)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贸发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应纳入市贸发局的部门预算。市贸发局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会展宣传、申办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市贸发局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市贸发局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重大事故的;

  (三)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及相关会议展览场所、酒店,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取消此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