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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3:07:40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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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名医生和翻译、厨师、司机各两名组成的医疗队赴乌干达进行工作。自医疗队抵乌干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乌干达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乌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验尸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经中、乌双方协商确定在金贾和姆巴莱医院。

  第四条 乌方按其规定的标准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医疗队使用。中方每年向乌方赠送价值人民币八万元的药械供医疗队使用,并由医疗队保管。乌方对中方提供的药械免收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报关提货。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前往乌干达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乌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及生活用水、电、交通工具及油料、医疗费、生活费等由乌方提供。每人每月生活费标准为:主任医生及医疗队长九万一千三百六十八乌干达先令;主治医生五万五千七百二十八乌干达先令;其他人员四万五千乌干达先令。如遇乌干达物价变动超出百分之十时,双方将对上述生活费标准进行协商,作相应调整。上述生活费由乌方按月拨付给中方驻乌干达使馆。

  第六条 医疗队成员在乌干达工作期间,乌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医疗队成员应尊重乌方的法律和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医疗队成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乌干达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有一个月的休假。第一次休假在工作地点由医疗队自行安排,第二次假期留工作期满后回国使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照发。

  第九条 中方派出的为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司机的一切费用由中方自理,在乌干达工作期间的其他待遇和医疗队员相同。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医疗队工作期满后按期回国,如乌方要求延长医疗队在乌工作年限,应在医疗队工作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恩德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代表
     金 伯 雄         埃兹拉·恩克瓦齐布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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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的负担过重。


作者:苏佰林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2010年第119号  


  为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在提交能够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规定相关文书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aa04b79580e3de30f01.doc

《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aa04b79580e3de30f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