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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02:05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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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4]1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以下简称“工程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以下简称“技术奖”)。工程奖分为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研究开发单位,并拥有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参予申报时应随该项目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表(工程类)》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智能化系统总体结构总结:包括总体和各子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充性、可维护性和标准化等;

  (3)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总体效益和各子系统的效益;

  (4)运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总结;

  (5)智能化系统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6)已获得的奖项或达标情况: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要总结达到《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求与技术导则》确定的星级标准的情况。

  3、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奖(技术与产品类)申报表》一式10份;

  (二)成果研究报告一式2份;

  (三)有关材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2、推广应用所需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编制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等或相关文件资料;

  3、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4、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以及两家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工程或单位名单;

  5、获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字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等材料;

  6、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等。

  (四)介绍技术与产品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图片。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依照本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向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按照第二章对申报项目和申报单位的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建设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另行制订发布),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建设部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技术性异议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建设部科技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建设部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建设部批准取消其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一)工程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8 20
二等奖 6 15
三等奖 4 10


  (二)技术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5 15
二等奖 4 10
三等奖 3 5


  第三十条 建设部向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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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 火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可由殡仪馆拉运暂放。医院或亲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
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应实行火化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7日内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司法部门签发《强行火化通知书》,由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强行火化。
患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炎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处理后,立即予以火化,以确保公共安全。
无名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作出结论后,由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 在火化区范围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运尸证》,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运送尸体(包括婴幼儿尸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存放,也可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公墓或公益性公墓。
第十三条 经营性骨灰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在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本村死亡的村民,但不得对外经营。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禁止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宗教神职人员死亡后,应在同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安葬。
运送前款人员尸体土葬的,须到当地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
第十六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城镇街道、广场和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和进行吊唁活动。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使用丧葬迷信用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土葬遗体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第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应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开展文明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财物。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不火化或被强行火化的,原属机关、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农村村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乡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乱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黄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凡属市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拆迁人为市(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拆迁人为市土地发展中心;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拆迁,拆迁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其它申请要件一并提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
第六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自行拆迁,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人与拆迁公司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拆迁公司,是指已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拆迁资格证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载明的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在2001年9月6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办妥建房审批手续,凡符合建房条件的,可补办手续后予以补偿。在此之后,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具体建房时间由所在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并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对隐瞒事实、虚报建房时间的被拆迁人和责任人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对祖居及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如被拆迁人能提供相关书证,可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依据,由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
第十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
第十一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又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按以下原则界定营业性质、面积,并给予补偿:
  一、本办法发布前已累计营业2周年以上(含2周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拆迁房屋地点必须相一致,经拆迁人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其中:
 (一)补偿金额=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实际营业月数×2%
  增加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
  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 (二)在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非临街两侧及主次干道外的,仍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但对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营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 二、本办法发布后,被拆迁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补偿时,按照房屋原用途补偿被拆迁人。
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且拆迁人还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及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及享受其它购房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协议中须有此内容条款。
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另拆迁人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且拆迁人除提供安置房屋外,如安置房屋非现房的还须安排周转房屋或按规定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 对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经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安置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差价结算方式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 一、安置面积标准: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属同一级地段的中心城区地段等级划分表附后,按“拆一安一”原则安置(即安置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同);被拆迁房屋地段好于安置房屋地段的,由一级地段安置到二级地段,安置面积标准在“拆一安一”基础上增加8%,由二级地段安置到三级地段增加5%,由一级地段安置到三级地段增加13%。反之,安置房屋地段好于被拆迁房屋地段的,安置面积标准按以上比例同幅度递减;
 二、差价结算方式
 在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由被拆迁人支付拆迁人产权调换差价。
 超出安置面积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造价(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费用等)结算(由物价部门审核确定),超出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安置面积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支付被拆迁人。
 第十三条 市政建设、土地收储项目房屋拆迁,对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一般不作产权调换,但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异地重建。
 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统一进入安置小区,实行异地安置。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如选择产权调换,具备条件的,应当原地回迁安置,不具备原地回迁安置条件的,可异地安置,但拆迁人必须提供安置房屋。
 第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且产权明晰,可在房地产市场自由上市交易。
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协议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要及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送交拆迁人,由拆迁人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 第十七条 各类房屋附属物,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按已发布的黄房办字[2003]第67号文执行。该文中未列入的补偿项目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附:
 一中心城区商业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表(摘自黄房办字[2003]第67号文);
 二中心城区住宅和其它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表(同上);
 三中心城区房屋建安重置价格表;
 四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成新率标准;
 五中心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一)中心城区商业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表

地段等级 地段范围


一级 延安路(老大桥头至新安北路) 老街(老大桥头至老街牌楼)
新安北路(电信大楼至滨江路) 滨江路(下马路至丰华大市场)
栗园路(黄山路至利民路) 长干西路(丰华大市场至跃进路)
丰华西路[暂定](滨江路至长干西路) 跃进路(黄山路至长干路)
新园路(跃进路至阜上路) 黄山路(全线)
利民路(全线) 前园路(环城北路至长干路)
二级
戴震路(黄山学院至西镇桥) 西镇街(全线) 华山路(全线)
滨江路(除一类地段以外路段) 上马路、中马路、下马路、环城北路(仙人洞至屯光大盘) 黄山园步行街(前园路至汽车站)
阜上路(全线) 安东路(黄山路至新安江边)
新园路(阜上路至金地花园) 荷花路(全线)
上塘路(全线) 丰华西路[暂定](长干西路口至柏树路)
丰华东路[暂定](滨江路至长干西路)
华馨园、宇隆商贸城、青春商贸城、惠中花园除一类以外全部
新安北路(梦园 至电信大楼)
新安南路(新安江边至红星路) 阳湖东路(新安大桥至阳湖镇政府)
徽山路(全线) 栗园路(利民路至滨江路)
柏树路(栗园路至卫校) 仙人洞路(环城北路至黄山路)
跃进路(长干路至滨江路) 长干中、东路(全线)
前园南路(长干路至黄口桥) 股份大道路(全线)



三级    除上述以外的地段



(二)中心城区住宅和其它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表


地段等级  
区域范围


一级 东至股份大道;南至新安江;西至老大桥;北至华山宾馆、华山岭顶、老虎山、长春巷、西杨梅山、市路桥工程处以南沿徽山南山脚、尖山南山脚、尖山东山脚、仙人洞西山脚、仙灵公司、沿环城路至屯光大转盘
二级
东至屯溪贮木场、湖边村、沿新安江北岸至翻板坝;南至黄山学校、黄山旅游度假区(黄口)全部,阳湖洽阳村全部,红星路(含黄山花园)、干休所、嵇灵山北山脚至率水大桥(含黄山学院南校区)、沿路至机场大道交汇处、金山南山脚、西山脚至黄山学院北校区(含)、民航住宅区、武警部队、华电宾馆、建国宾馆、黄山口岸、横江桥至铁路线以南区域、沿铁路支线至贮木场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地段



三级 除上述以外的地段



(三)中心城区房屋建安重置价格表

结构类型 房屋建安重置价格(元/M2) 结构标准
钢混 840.00 钢筋砼框架、排架梁柱承重和混合结构承重体系,标准砖围护墙体,现浇或预制楼板;平面布 局合理;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安装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砖混一等 755.00 砖墙和钢筋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合理;中级及其以上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砖混二等 720.00 砖墙和钢筋砼(或预制砼)承重结构体系;平面布局 基本合理;普通等级室内、外装饰标准;安装普通等级室内、外门窗;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砖木一等 715.00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标准砖维护墙。木结构材料规整。材质中、上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中、高级;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室内、外装饰标准;平面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且齐全。
砖木二等 675.00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 ;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普通;普通等级室内、外装修标准;平面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基本配套、基本齐全。
砖木三等 625.00 砖木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普通砖墙,木结构材料、材质一般 或较低等级;砖木结构制作安装工艺简单;室内外装饰普通或无装饰;平面布局不太合理;设施、设备不配套且不齐全。
简易 255.00 土坯、砖坯、竹木等简易结构承重体系,瓦屋面或石棉瓦或油毡或玻璃钢瓦等屋面;室内外普通装饰或无装饰;设施、设备不配套、不齐全。


说明:上述房屋建安重置价格基于以下条件:
(1)建筑物全新状况,达到合格等级质量标准,能满足一般使用功能。
(2)本房屋建安重置价格不包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费用,室内外装修费用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补偿。
(3)本房屋建安重置价格不包含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建房审批手续费、管理费、耕地占有税等相关费用)。
(4)标准中的单位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


(四)中心城区被拆迁房屋成新标准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
3年以内(含3年) 3-7年 7-12年 12-20年 20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 0.8 0.7 0.6


(五)中心城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以上表格使用期至2004年12月31日。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在新的标准未公布前,可参照以上表格延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