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超标助力车管理暂行办法
笫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汽油机助力车、电动助力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并上道路行驶的两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助力车)。
笫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己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超标助力车,应当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参照摩托车管理。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超标助力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不得上道路行驶(以来历凭证为准)。
超标助力车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
笫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标助力车的登记管理工作。超标助力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临时登记证,悬挂临时通行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物资集团公司、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助力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笫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20日内到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超标助力车限本地住所居民和具有合法居住权公民登记使用,且一人只限登记一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认真审核超标助力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住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照)和购买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每两年进行一次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笫六条 申请办理超标助力车临时通行标志,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属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及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提交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笫七条 临时通行标志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地、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笫八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助力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所有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 机动车查验表和查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有效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共同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或者车辆继承、赠予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等能够证明有关行为的相关文书;
(四)禁止其它地(市)超标助力车转入本市。
笫九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笫十条 临时通行标志含临时通行号牌和临时登记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禁止伪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临时通行号牌、临时登记证。
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17年5月28日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 依据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严禁改变超标助力车已登记的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临时登记证,按照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或者摩托车专用车道上行驶,不得载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并遵守机动车通行的有关规定;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临时登记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3〕130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豫县、泗阳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与保护工作,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二)城市各类绿地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
(三)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绿地,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社会共建”的绿地建设保护方针。
(四)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南至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与宿邳一级公路;北至骆马湖与新沂河;东至洋河与宿沭一级公路间的快速通道,包括洋河镇区及宿豫县化学工业园区;西至皂王公路(皂河-王官集)及通湖大道以西1.0公里,总面积约530 平方公里。
二、保护的规划绿地类别
(五)现有的林场、果园的保护规划
规划区530km2范围内一切现有的经济林、用材林、森林公园和果园。
(六)生产绿地保护规划
生产绿地是指生产供城市绿化所用的苗木、草坪和花卉的圃地。生产绿地建设应立足于现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生产高品质园林绿化苗木。
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文件)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3%。根据我市现状,结合园林绿化长远发展目标,此次规划市区生产绿地为140公顷,占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总面积的2.2%,并力争使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
(七)道路河道绿化的保护规划
1.道路、河道绿化保护的绿地主要为道路、河流、高速公路、城市外环线的绿化带。其中国道每边宽25米,省道每边宽20米,县乡道路每边宽15米,高速公路每边宽50米,城市外环线每边宽10米。古黄河、京杭大运河两岸城区段按 古黄河风光带和京杭大运河风光带的规划执行,其余地段除用于建设公共绿地外,均设置30-200米宽的防护林。沿民便河、顺堤河等河道两侧均设置30-100米宽的绿化带。
2.规划城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对城市综合景观起重要作用的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景观路,其绿化率不低于35%。其余道路规划为一般绿化路,其中主干道绿地率≥25%,次干道≥20%,支路要求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3米。
(八)防护绿地的保护规划
1.环城东路、十支渠路、环城南路结合周边农田林网、果园、苗圃设置的80-100米宽的防护林,环城北路北侧设置面积较大的生态防护林。
2.运河路、庐山路、威海路两侧结合道路绿化形成的20-30米宽的防护隔离带,其他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相应设置的至少20米宽的防护隔离带。
3.高压线走廊下规划的40-60米宽的防护林,220KV、110KV变电所设置的80-100米宽的防护林带。
4.水厂、污水处理厂规划达到≥10米宽的防护林。
5.老城区已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其采用有效措施在厂区边缘相应设置≥5m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护规划
1.公园(含纪念性公园)(详见附表一)
(1)马陵公园:位于黄河路与幸福中路之间,面积为13.47公顷,集休闲与革命教育为一体的纪念性园林。
(2)项里公园:规划范围东起运河堤,西至黄河南路,北起项里南路,南至饮马堤,总面积约35公顷,富含古文化气息的综合性历史文化公园。
(3)三闸公园:位于三闸下游之半岛上,总面积约11公顷。以植物和运河景观为特色的公园。
(4)振兴公园: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厦门路南,规划面积约15公顷,以现代手法突出科技气息的综合性公园。
(5)城北公园:位于城市旧城区黄河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处,规划面积13公顷,以园林手法构筑的休闲娱乐场所。
(6)世纪公园:位于新城区青海湖路西延伸线南侧,十一支渠西,规划面积约41公顷,市级综合性公园。
(7)动物园:位于新城区厦门路延伸线南侧,十一支渠西,占地面积约28公顷。
(8)芳华园:位于河西区洪泽湖路西延伸线南侧,环城西路以西,面积约10公顷,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环境优美的植物园。
(9)河西公园:位于河西区威海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处西侧,占地面积约12公顷,以休闲为主体的开放性城市公园。
(10)桥头公园(含1号、2号、3号):规划沿用现有的运河风光带规划。分别规划带有历史特征、工业秩序和富有田园情趣的公园绿地。
(11)皂河乾隆行宫风景区:以皂河水乡古镇为特色,以乾隆行宫为主体的综合性旅游公园,总面积约12.67公顷。
2、街头绿地(详见附表二)
(1)宿豫新区
S1-1金沙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南角(4.32亩)
S1-2金沙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东南角(3.73亩)
S1-3金沙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东北角(2.065亩)
S1-4金沙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北角(2.92亩)
S1-5金沙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北角(5.4亩)
S1-6金沙江路与黄山路交叉口东北角(6.3亩)
S1-7长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4.5亩)
S1-8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3.6亩)
S1-9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西南角(7.2亩)
S1-10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东南角(3.7亩)
S1-11长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3.7亩)
S1-12长江路与庐山路西北角(5.04亩)
S1-13珠江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12亩)
S1-14珠江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12亩)
S1-15珠江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北角(3.74亩)
S1-16珠江路与泰山路西北角(27亩)
S1-17-宿豫市民广场(172亩)
S1-18东世纪大道与天山路交叉口西南角(1.86亩)
S1-19东世纪大道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1-20东世纪大道与庐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2亩)
S1-21黄浦江路与天山路交叉口东南角(26.7亩)
S1-22黄浦江路与五台山路交叉口西北角(2.3亩)
S1-23黄浦江路与恒山路交叉口(2.1亩)
S1-24黄浦江路与庐山路交叉口处(教育园区内)(120亩)
(2)老城区
S2-1饮马堤路与项王西路西北角(20.25亩)
S2-2河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15.195亩)
S2-3天之水之西南角(13.4亩)
S2-4黄河路南路与项王中路交叉口西北角(3.89亩)
S2-5黄河路南路与项王路交叉口东南角(5.81亩)
S2-6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西南角(3.57亩)
S2-7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西北角(3.08亩)
S2-8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4.65亩)
S2-9黄河路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北角(4.0亩)
S2-10幸福北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北角(38.82亩)
S2-11幸福北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84亩)
S2-12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7.632亩)
S2-13幸福北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4.56亩)
S2-14幸福北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1亩)
S2-15幸福路与市府东路交叉口西北角(2.38亩)
S2-16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北角(3.075亩)
S2-17幸福路与项王路交叉口西南角(4.995亩)
S2-18矿山居委会南侧荒地(21.6亩)
S2-19矿山居委会西侧地块(3.76亩)
S2-20矿山路与环城路交叉口西北角(5.198亩)
S2-21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西北角(2.7亩)
S2-22凤凰路与马陵路交叉口东北角(2.34亩)
S2-23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13.86亩)
S2-24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4.725亩)
S2-25运河路与城北路交叉口东南角(6.435亩)
S2-26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北角(3.069亩)
S2-27运河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西南角(3.48亩)
S2-28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北角(3.83亩)
S2-29运河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南角(2.35亩)
S2-30宿豫县供电局南侧空地(7.45亩)
S2-31 运河路与马陵路交口东北角(3.46亩)
(3)新区
S3-1环城西路与微山湖路交叉口(139亩)
S3-2发展大道、环城北路、宿支路围合三角区(75.3亩)
S3-3环城西路与青海湖路东北角(15亩)
S3-4环城西路与大连路东北角(14.25)
S3-5世纪大道与微山湖路东南角(2.5亩)
S3-6世纪大道、徐淮路、顺堤河围合三角区(11.2亩)
S3-7平安大道与洪泽湖路东南角(6.5亩)
S3-8平安大道与洞庭湖路西南角(2.5亩)
S3-9平安大道与微山湖路西南角(5.5亩)
S3-10平安大道与青海湖路交叉口西北角(3.75亩)
S3-11浦东路与顺堤河交叉口东北角(10亩)
S3-12平安大道、厦门路、顺堤河围合地块(70亩)
S3-13平安大道、汕头路、民便河围合地块(10亩)
S3-14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西北角(9.94亩)
S3-15人民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东北角(21.0亩)
S3-16人民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20亩)
S3-17汽车南站、威海路两侧城中广场(150亩)
S3-18黄山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角(1.83亩)
S3-19府东路与洪泽湖路交叉口东北角(11.9亩)
S3-20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西北角(3亩)
S3-21发展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东北角(3亩)
S3-22发展大道与厦门路交叉口东南角(5亩)
S3-1发展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120亩)
S3-23环城北路与宿支路交叉口东侧三角区(29.7亩)
S3-24西郊菜场与黄运西路交叉口西侧(12.25亩)
S3-25富康大道与威海路交叉口四角(17.5亩)
S3-26河滨路与大连路交叉口西北角(1.45亩)
(4)宿城新区
规划保护20处街头绿地,总面积约420亩。具体待定。
(5)洋河镇(约50亩)
皂河镇(约30亩)
中心广场、新镇政府广场
晓店镇(约30亩)
三角绿地
(十)居住区与单位庭院绿化的保护
(1)居住区绿化标准
新建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模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2)单位庭院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或异地补绿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三、规划保护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市建设(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要通力协作,定期发布病虫害防治及浇水、施肥、修剪等信息,及时进行绿化管养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定期对市区绿化管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监察局、市级机关工委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督查与考核。
(二)明确任务,加大推进力度
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春季、秋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明确绿化建设、管养任务与责任单位,报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工作任务,力争早日实现园林城市建设目标。
(三)强化管理,落实管养任务
城市所有绿化工作必须坚持“三高”、“三化”,即规划设计的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施工的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认真执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三三三一”付款方式;切实履行绿化管养工作;确保绿化建一块,亮一块。
(四)严格标准,实行绿线制度
坚持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建设。
四、奖励和处罚
(一)对于遵守细则规定、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处所造成损失1-3倍的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即损坏树木、花卉的根、茎、叶、土壤等,随意践踏、挖掘草坪、地补植物的行为;在树木花草周围乱弃废物、排放毒气和设置营业摊位,在树木上系绳、晾晒衣物、订钉等损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擅自修剪、砍伐、擅自移植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同意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15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