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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43:22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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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堵塞税收漏洞,总局组织开发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已在部分地区试运行。为了做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通过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发行、发售、报税、认证等系统运行情况的有效监控。可分为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两种类型。
  (一)实时监控。总局、省局通过网络直接登录地市级防伪税控网络版实时查看其运行情况,包括税务发行明细查询、企业发行明细查询、发票发售明细查询、报税明细查询、认证明细查询、纳税人明细查询等操作。
  (二)事后监控。主要包括报表统计和质量考核两部分。报表统计主要查询税务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报税情况统计表、认证情况统计表等五个统计表。
  质量考核主要对报税率、失控发票率、问题发票率、企业作废发票率、红字发票率和认证人工干预率等指标进行统计、查询和分析。
  二、运行模式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监控台可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级局两级运行模式。
  三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MQ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省级局和总局,省级局和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所辖地区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两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MQ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总局,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各省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三、实施要求
  全国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地市级或省级运行的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进行升级。该项工作由各地自行完成。
  (二)对地市级、省级局的MQ传输通道进行配置。该项工作由各地参照配置说明自行完成。
  (三) 在省级局和总局安装监控台软件。各省级局软件安装工作可由总局技术支持人员远程进行,请各地于8月10日前将本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总局,传真电话为:010-63417420。
  安装(升级)软件及操作说明等文档的发布时间为7月30日,发布地点为总局网站,网址:HTTP://130.9.1.248,请各地及时下载并于8月12日前完成软件的升级。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 网络、设备的准备。该系统的推广应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及设备资源。

1、 网络:利用现有税务系统广域网,各地应确保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之间的网络畅通。

2、 应用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利用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应用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

3、 客户端工作站:根据各地实际需要,配备客户端工作站。
  (二) 系统培训。总局已组织以省为单位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培训,各地负责培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区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三) 系统正式启用时间。
  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于8月13日正式启用。
  (四) 系统相关参数的设置
  (一)MQ在传输数据的同时自动滚动保存备份数据,数据保存时间参数在MQ系统中配置,一般设为10天,省级机关须将本级MQ下传数据的备份时间设为40天。
  (二)数据上传时间为每月征期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18:00,该参数在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中设置。第一次上传时间为8月15日前。
  如遇问题,请与总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流转税管理司 刘 锋 010-63417797
           信息中心 李 志 010-63417634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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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土地管理局


贵阳市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贵阳市土地管理局


(1989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计收,每年每平方米收取标准:云岩、南明区一元;花溪、乌当、白云区五角。当年不交的,按日加收土地使用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四条 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土地使用费,本人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记载面积计收;未登记发证的,暂按自报面积收取,待核实登记发证后,再按该证记载面积计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云岩、南明区,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取;花溪、乌当、白云区,由区土地管理局收取。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在银行专户储存,用于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必要开支,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税务部门对城镇个人所有自住房及院落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后,土地使用费即停止收取。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汇调剂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停办外汇调剂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1998]5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自1980年我国外汇调剂业务开办以来,为境内机构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调剂外汇余缺提供了便利渠道,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可通过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后,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绝大部分均通过银行
结售汇体系办理。银行结售汇体系运行已基本成熟,可以满足市场主体及结售汇企业的业务需求。因此,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国外汇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全部统一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取消后,各地外汇调剂中心按下列方案进行调整:
(一)已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的全国外汇调剂中心更名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已联网的其它35家外汇调剂中心更名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当地分中心(名单附后),负责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运作,在业务和技术上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指导

(二)其余各地外汇调剂中心一律关闭;
(三)上海市外汇调剂中心关闭后,当地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业务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北京市外汇调剂中心关闭后,当地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业务均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进行,北京分中心继续保留备份中心功能
,属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事业单位。
三、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关闭和业务调整后,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应对有关人员和设备进行相应调整,用于充实和加强国际收支统计与分析、外汇检查等业务。保留的各地分中心,应保证银行间外汇市场和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的正常运转。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统一进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既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国外汇市场,也有利于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环节,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各分行、分局应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好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01、68402304
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36家分中心名单(略)



199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