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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54:35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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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2004年1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1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省、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涉及房屋估价、补偿、补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估价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等级,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机构进行。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定(不含税)。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五条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允许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档案和相关房产交易信息。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照用途标注不明确,拆迁当事人对合法用途有争议的,应当自拆迁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或者答复。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照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拆迁当事人对面积有争议的,应当自拆迁调查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自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拆迁当事人。鉴定面积以鉴定结果为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房地产交易价格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工作,依法作出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价格公示的有效时限内作出估价报告。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自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屋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予以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综合估价每平方米低于720元的,拆迁人应当按每平方米720元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综合补偿总额低于21000元的,按2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对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款。

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和条件,认定和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配合做好拆迁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电话、动力电、燃气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按现行的安装价格给予补偿;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0.01米给予25元补偿。

被拆迁人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由估价机构按成本法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住宅标准的无证照房屋,其住户持有拆迁所在地的居民户口并形成独立家庭、确无其他住处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按240元标准给予补偿。2004年以后再建的无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公产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总额中的20%付给房屋所有人,8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四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2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商服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用途为生产加工的,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房屋用途为办公性质的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依据其原房屋所有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3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结合过渡期限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偿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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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上年度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以税务部门缴税票据为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月份进行平均计算。

被拆迁人上年度实际职工平均工资,应当以劳动部门核准的被拆迁人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原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低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购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一套;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可购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被拆迁人以原房补偿款和安居工程安置用房价值总额结算差价的,多退少补。超出以上规定房型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安居工程房屋商品价投资。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人选购安居工程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应当享受安居工程的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向市安居工程办公室交补贴款100元,并一次性向市拆迁主管部门交纳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所在地实际的补偿标准。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8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齐政发[20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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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
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条
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2010年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
  第四条 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组成企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经营规模。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
  第六条
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技术政策
  第七条 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技术的产品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并适应国际汽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发的产品力争与国际技术水平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
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国家在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
  第十条
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国家适时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产业,加速在汽车产品、销售物流和生产企业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章 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联盟要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第十七条
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
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六章 商标品牌
  第二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第二十六条
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七章 产品开发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国家在产业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
  第二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八章 零部件及相关产业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第三十一条
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配套和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方式面向社会采购零部件。
  第三十二条
根据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汽车工业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应注重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车用油品等方面,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
  重点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实现轿车用板材的供应能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模具设计制造中心,提高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使成品油、润滑油等油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
  第三十四条
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市场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必须尽快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十七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十三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五条 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第四十六条 2006年1月1日前,暂停核准新建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 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第四十八条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条 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五十条 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改变合资股比或外方股东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核准的项目未获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国有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海关不办理免税,证监会不核准发行股票与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不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
  第十一章 进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
  第五十五条
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
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 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五十九条
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第六十条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章 汽车消费
  第六十一条
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六十二条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第六十四条
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维修保养等竞争性行业的收费及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经营服务者要在收费场所设立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站点均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
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
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
  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六十七条
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完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要根据消费者和投保汽车风险程度的高低来收取保费。鼓励保险业推进汽车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六十九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
  第七十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为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建设部应制定相应标准,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
  第七十二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七十三条
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
  第七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时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凭证使用,在汽车交易时必须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转户。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七十五条
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名词解释
  一、道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至少有两个车轮,且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6公里的各类机动车及其挂车。主要包括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其他道路运输机械及挂车。不包括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二、汽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汽车整车和专用汽车;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所称农用运输车是指国家标准(GB18320-2001)中定义的车辆;所称摩托车是指国家标准(GB/T5359.1-1996)中定义的车辆。
  三、产品类别--按照国家标准定义的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及其细分类,其中:
  (一)乘用车细分类为:
  轿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车类(包括多用途车和运动用车): 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7—2.1.1.11
  (二)商用车细分类为:
  客车类: 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2.1
  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2.2,2.1.2.3
  四、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投资项目--新建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现有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法人股东以及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异地是指企业所在市、县之外。
  五、项目投资总额--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固定资产(含原有固定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六、自主产权(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获得的产品,企业拥有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以及产品技术转让权。
  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在中国关境内合法注册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八、国内市场占有率-某一集团(企业)全年在国内市场整车销售量占全部国产汽车销售量的比例。
  附件二: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应包括: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
  四、外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五、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
  七、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行政天职——之第三种意识

马金涛


【提要】

  权力作为刚性的形式存在于意识得到浸润的三维间。当权力的取得与意识的渗透渐趋同向时,这种权力的绝对性得到维护,而之意识的变化的惰性使得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之内,不管权力之存在良善与否,都使之能表现出合理迹象。然,若时间之推移,当意识之潜移渐成气候之时,就若火山迸发,遂权力之行使也就不为正当性所辩护。就由此而言,须要忧天下忧,患天下患。若为惯常之恶习,弊陋所驱而不能为此种意识,则使得在民众热情所为之为天下,渐失后,也就谈何行政。

【关键词】第三种意识  保守主义  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  忧患意识




  经济形态得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相对平稳变化时,则一种政权的存在形式就会得以存续。 但就这种形式而言,之内存在着此起彼伏的变迁和革新。而当这种不断的变迁和革新,逐渐的形成一种“风暴”。当然,这种风暴是在长久以来的变迁和革新而带来的对民众的潜移默化所促进的。故而,经济态势的存续何般直接的影响到权力的获得与否,简而言之,即推崇什么人或政党的执政。当然就行政而方言,得到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就会有不同的路径和方式。
  在奴隶社会时,即不若华夏帝国,罗马帝国,还是古埃及,及比伦等古代的社会经济状态决定了要完全的听命于一个人,即:天下为吾,天下是帝王的天下,没有任何的力量能改变这种状况。就现在看来,是一种万民的行政方式。 而到了封建社会。随着社会变迁与革新,得天下者逐渐认识到一种好的治国形式就不再是以天下为已欲了,而是以一种神圣的名义来宣称自己是上天之子,是治理国家的唯一人选。故而就到了第二阶段,即为治民,古人也曾有言,水能载船,亦能覆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就行政而言,是以人为核心的,没有人,那么行政谈何行政。就人而言,每个人都有私心,有满足欲望,就此而言,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种个人欲望得不到释放,则就会有不断变革和变化影响着历史的发展进程。 那么到现代社会,那不论学者们所称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在寻找着一种能够平和执政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大家都在探索时,我们就现在而言,是和别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固然体格的差异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但我们脑子里有要有一种学习的思维。经验不是拿来模仿和效同的,是供大家参考和借鉴的,而不是盲目的认为他们的月亮都比我们的圆。
  在大家努力探索时,就是为了一个目的,即与民共治,形成一种与民众同参与,同执行的行政方式:当大家都觉得自己是这个政权的主人时,这样才能政令畅通,达到上传下达。 但是就西方国家目前来说,是一种以宪法为大纲的民众共参与的结果,仅仅是精英政治意志的体现。由此看来,只是披上了神圣的光环,而本质上却不见得是公平,正义的。西方国家一开始就是一种精英政治;在其意志之下,制定了宪法,但在他们后来几百年的发展来看,仅仅靠宪法是不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宪法的意思逐步的扩展。但这种扩展是有条件的,否则是不可能达到目前的这种的状态。
  西方的执政党在进行有利于他们统治政策的修订时,总会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现状,民众民主意识的强弱,及在野党的压力,当然一开始是一种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搏弈。因为民众的权利是被忽视的,当民众的权利被忽视则政治只是政治家们的一场游戏与赌博,当社会矛盾突出,特别发生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民众的心理承受达到极限,则会出诸如罢工,游行,示威,甚至起义反抗等诸多申诉民意的方式,最后就形成了西方现在的民众,在野党,执政党,互相搏奕的三种局面。 因此可见,要达到民众同参与的状态,就要自己的权利自己争取,靠别人给予是不可想象的。
  因而,在与民共同执政时,是要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并不是嫁接别人的东西,就能长出和别人一样的果实的。 我们现在走的路交给历史去检验,但该怎么走,却是掌握在自己手中。那么我们自己该怎么走,陈明、蒋庆走的是一种复古主义线路,推崇儒道。发扬儒风,是不行的,最起码就现看来行不通的;那么走完全西化,则有违我们本来要走的意图,既然这样就由大家来决定更所谓集思广义,广开言路,达到与民同参与的目的,而不仅仅是精英政治家的一种游戏。建立起一种能够使多方主体进行后来搏弈的平台,这样才能权天下,利天下,益天下。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权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即,以民为生,为生而民。孙中山先生当年的三民主义,就对民生有一个很好的理解和论述。民要生存才能够达到平和,进而能实现其民权利民族,但若人民都不能吃饱穿暖,则就也谈不上其他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都是要以民众的生存为最基本的理念,否则不能够持续政权的,合理、正当性。一个和平的天下是大家所共同期望,而要有这种平和状态,就必须要有一种先进的意识,即一种敢为天下的意识,何为天下?何为民生?都能够在意识形态时定性异同不必大忧,东方有东方的意识,西方有西方的意。,根据现行说法,即东方是孔子与释加牟尼的结合文明、西方是耶稣和苏格拉底的结合文明。 我就遵从东方文明的意识流为基本载体,因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如若定位不准就会失去其精质。



  政权的获得是实施目标和纲领的基本条件,否则不论何种意志的存在都不可能成为一种既定事实。 故而,就于当一种政权的存续不得合理其统治方式或统治理念存在危机时,就会有另外一种政权的形式走进历史的舞台,而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旦能够对民从产生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则这种理念就会被民众所接受,但是并不是仅仅让民众产生憧憬就能够对现状的存续产生变革,因为其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缺乏激情,故而就要做出一定牺牲,或许是巨大的代价,让民众知晓其来源的美好生活是有条件的,况且,现行统治阶层是不会轻易失去来之不易的权力的,因为权力是财富,地位的保障。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先进的理念和思想都能实现为客观状态,因为其要与时下政治、经济、文化等相一致的发展,才能使得适应历史车轮的前进,否则先进的理念与思想得不到肥沃的土壤 ,也是无济于事。就近代而言,各种思想、理念层出不穷,诸如,西学东渐,孙中山之三民主义等,都是出于对当下国难的一种思考,即以一种救国救民,也为天下的愿望和抱负而奋斗。但是作为中国这一头浑身是病的大象,仅仅依靠外科手术是很难治好的,故而引出了马克思,也是一处彻底的革命理念,抛却一切旧的东西,从而天辟地,另立伟业。当然马克思义是和中国的现状相适应的,因为就当时中国现状而言,不管是西学东渐还是三民主义都没有和旧的体制割断,故而在中国不能适应也就不足为奇了,况且其意识的最终体现者是本身就代表着受着压迫最为平凡的广大农民阶层。当然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须要有一种开疆破土敢为天下的胸怀和抱负,否则永远偏南一隅,或国土不全,这样就不可能成就伟业,也不可能救国救民。
当一种政权得到稳固,即从另外一统治阶层夺过这面指挥旗,其使命便能发生质的变化。 当一种理念、一种意识在指导着其夺取了政权时从而走向历史上的平和时期,而这段时期就要通盘考虑其执政理念与行政思路。因为破立之间存在着诸多路程,而在广大民众经历着长期的苦难与艰辛时,对于太平时世的愿望更加强烈。而相对而言就现执政才也不愿其拿到的政权在千辛万苦之后轻易失去。此时,就得考虑在建立政权之后的思想与理念了,即要有一种与民生息、和谐共进的意识,这种意是一政权得以稳固的基本条件,否则,民众参与变革的惯性会使刚立之政权消亡,诸如法国大革命的诸多频繁变迁就可以看出。故而,作为一执政者须看到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平和,民众的这种激情会逐渐消失,从而更加容易行政的彻底与贯通。
  当然,所谓与民生息,和谐共进,不仅仅是对民众的一种休养,也是对执政者的一种考验,须要在这段时期内能明白,政者,天下也,天下,即万民也。因政权夺取时期不仅是短暂的,也是快速的,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执政者对于以前变革的思维惯性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容易变转,故而就使政权的存在呈现出一种不安气氛,如若这种气氛传染开来,则会使民众对执政者失去信心。 而这种状态的存续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涉及一国军事外交时,就须更加的注重这方面因为当代的国际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如若不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适应和参与,则会在国际社会上过于不利地位,任何国家都不能闭关锁国,固步自封。如若这样则会失去发展的很多机会,如朝鲜,如中国,过去也是很封闭的现在也逐步开放。而利比亚,却可以提供双面教材。这些都是对当前国际复杂环境的一种尝试性探索,当然,这些都是与民生息,和谐共进的积极体现。
  当与民众的热情合作到大家即期之望时,民众会与其开始之信念与理想分道扬镳,故而就需要执政者或者确切的说是其英阶层须站在众民有之脚步的前端,看清楚在未来的某一时期阶段的走向,这样,才能健康地走下。固然,有时这种认识是对是错验证以辩明,但若经过努力的全面完善与进步,相信,历史仍然会依着车轮的轨迹而前进。
  根本上讲,以先天下而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说如此之理。太平盛世是在经历过千般的艰苦与困难争取的,如若在政权的建立之初,不能很好的处理好各种问题,即民众在争取的胜利之中,以傲而居之,以享而乐之,而不顾其他,这种状况是每一个政权所面临的关键问题。而在政权建立之初却很难处理好这个问题,因为最主要的矛盾不是执政阶层之内的矛盾,而是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众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物质欲望之间的矛盾,固然,有时认为是民众内部的矛盾,那只是为了淡化,执政者与民众之间的对立一面,而实质上是不同的。根本上讲,在政权建立之初太注重政治斗争是不益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 是固须能明白政权建立之初的诸多复杂局面,而不是当李自成,毛泽东当年亦认为如此。当然在与民生息,和谐安定之时,须能明白,当今社会是国际化的社会,全球化的社会。
  一切的发展变化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的 即为“经济殖民主义”是特别警惕的,当然,诸如“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而导致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战事问题,国内民众的意识的萌发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须要认真思量的,而不是对目前短期的繁荣迹象而欣喜。因为一个足够清醒的执政者是能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但若为此而成为包袱,那就得思考一下其机会成本了。



  固然,第三种意识,即忧患意识,是成为一种随全程的心境,但抛开惯穿始终,而走向末端,即以纯忧而为。在与民生息之后,民众生活,生产水平得到平稳发展,实力也迅速提升,那么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就如上所述之多类境地,但是如若就固守天下,势必会影响到执政基础,也会动摇政权的稳固,则必须要进行改革创新,或进行正式法的形式表述,也可以惯例的形式予以确立 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国泰民安,但改革创新是不可能一蹴而就。
  国际化的社会可以说思想、经济、文化及政治上的交流全球化,任何国家都不能抗拒。其中,夹杂着各种的内容,不管是对我们有用的还是没用的。而这些东西是改革者要在执行政策和策略时充分运筹的,如若对于这些问题不加重视,那么就会忽略民众意识当中最基本的要求,不以民为本的改革,只能成功吗?
  但是,改革创新仅仅只是诸如打开国门,引进外资等?恰恰相反这些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一部分而已,其中改革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对于这些方面如若与经济体制改革不一致,那么社会整体面貌就会呈现出一种畸形,而执政者的威信就会大大受损,当然如果重新树立会更加困难,因为民从在之前的信仰就会遭到否定,而这种否定是剧烈的,快速的否定,如若这样则社会当中民众的最基本的思想、信念就会失去载体,则会出现真空.
  1840之前是以孔老儒道来意识人们的思想行为,之后至1949则是求国救民,反封建、反帝国主义,反对反动派的抗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有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种信念。1949年之后则是社会主义思想与理念,至共产主义这种意识引导着人们向美未来前进。但是这种思想是有条件的,即大家共贫或共富,如若差开,则会出现在经济利益的极其不公平,乃至矛盾而最为关键的是,一个执政者如若失去民意,那么这个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所以就要正确处理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人们内心道德的丧失,政治体制的弊端等问题,但是如若改革的步伐赶不上反民众内心意识的萌发,则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但是改革的前提条件是,民众,执政党,在野党的三方搏弈,即进行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样才能在不一致,不透明的过程中,达到透明,一致从而使得民众心向一处,这种权天下的意识与理念,正好说明了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生是姓李,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从生而平等从拥有权利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求 当然,权利表达的制度模式是一个可以创新的东西。
  患而忧之,以忧而患,以患而革,即为忧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改革中,其实是不易捉刀的,因为单谈一面就会影响到另一面,甚至会损坏对一个方面的努力,因而,从根本上讲要从经济体制改革做开来,因为一旦民从的切身利益在变化,那么就会有社会文化理念方面的诉求,更会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诉求,否则老大难政治组织形式是最不易变革的;而政治组织形式的不改革就会阻碍其他方面的变革和诉求,所做一切努力就白搭;但政权的得来不易,执政地位的天然对象、资源的判断优势都是成为执政才的内心私有理念,要执政者放弃是很困难的,故而就在经济体制改革上不断向前推进。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自由义的改革模式即放开市场政府不予太多关注,实行小政府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只是一种监管的角色,如存在具体的诸多复杂局面难以应付,可以规定黄金法则,政府可以直接干涉。因为必竟在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中,各社会利益主体面对稀有资源时,是不以总局面考虑的,往往只考虑目前的要身利益,这就需要政府起到协调的作用。美国经济为什么这么多年来都平稳发展。因为其关键在于经济上以自由主义为基本理念,资本的运作是以利益最大人为导向的,也是与球化的。核心的意思是用大家的钱赚大家的钱。且美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是在于政治领域的互相搏弈来实现的。从罗斯福、肯尼迪、克林顿等,在政治的诉求得以成功是有条件的,即要让民从相信,只有你才是这个国家最好执政者,因为执政条件是已经能够满足的,且能使这种局面维系下去,因而就能理顺诸葛亮如繁多的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是最为关紧要的,但也是最为难的。就理念而言是一种保守主义思维 在政治生活中崇尚传统文化,积极维护民族精神财富,对外也是一种友好亲善。当然有时磨擦不可避免,但本意是发展的,对于政权的改革则要平稳缓和的跟进,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文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相适应。而不是阵痛的,休克式的变革。那样的话有违改革本意,但是这种思维要与中国目前情况相结合而言。社会生活是必须要关注的,因为民众可以说者是比较近利的,往往只看到眼前的东西,而对于未来的事故是不予过多的关注,那对于一快就要以一种社会主义的理念来处理。 就现在而言,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东西部不协调,环境污染国家不统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要解决的,关系民众切身实际的东西是执政者必须要运筹,但是经济发展的趋是不容许对这种局面给予过多考虑的,如果这样则经济减速,矛盾更加突出,这也是执政者不愿看到的。故而就现扯来是一种以经济快速发展为载体的优胜劣汰制,而在面对很多困惑时,只会把矛盾转嫁到对方,而很少关注到执政者的指挥棒,而这种模式只是暂时的,如若欠发展,则要考虑上述如此问题,并能静止的解决和处理。
  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方面而言,是一个执政者所要通盘考虑的,如若只考虑经济则会使人们生活水平受到影响、文化理念的转变,甚至引起政治生活的动荡。因而在改革的过程中要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否则结果动机只是前功尽弃。这就需要一些合理的制度来设计。

结束语

  当一个政权的建立,就会造就出执政者,权力的拥有会使其行使其绝对权力,如果说在政权的建立前期绝对权力靠的是威信的话,则后期而言则是民众对自己利益的诸多才使权力运作持续。 而就此,却要有一种忧虑意识,从而对自己的执政方式,执政理念,进行变革,而这些只是对执政者而言,但是最终的目的是在有一种由民而来,随民而去的理念。民众的事最终还是要交到民众手中去,只有民众才知道自己真起码需要什么,不管政治家的如何花言巧语;因为任何代言的民主都是不民主的。故而,由忧患而执政,执政而忧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