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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8:43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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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计价格(200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
委、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并于2001年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分别报送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教材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印张指导价和教材的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第五条 印张单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六条 印张中准价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由租型费和出版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
(一)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商国家版权行政部门制定。
(二)出版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支出(不含前项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与租型版教材实行同一印张单价。租型版教材不得支付稿酬费用。
第八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九条 教材出版发行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印张中准价的利润为印张成本费用的5%。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印张中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纸张价格、印装工价、发行数量、发行距离等因素,制定具体印张单价。
第十一条 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价格由制作封面和插页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利润构成。利润率按成本费用的5%计算。具体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教材印张单价、零售价格以及教材封面价格、插页价格,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印张指导价和教材零售价。
第十四条 制定或调整印张中准价和教材零售价格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零售价格、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印刷和纸张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和与租型教材规定两种价格的,由国家计委责令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租型、出版、发行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教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租型、出版、发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
(二)伪造、涂改或转移、销毁证据资料的;
(三)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资金的;
(四)其他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条 竞标出版发行的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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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委员会各位委员、各厅、局:
为了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的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贷委会的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充分认识贷款项目集体审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贷款项目集体审议制度是实现贷款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制度,是加强银行贷款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银行贷款政策性和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克服决策的片面性、主观性、随意性,防止项目贷款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也有利于防止以贷谋私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贷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组织落实是项目集体审议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贷款委员会的委员要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履行职责。除兼职委员外,根据需要,可增设若干名专职委员。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而且要有学识、有权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
三、贷款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贷款委员会会议定期举行,一般每月第四周或第三周召开,根据需要安排若干单元时间。每一个单元时间审议的项目不能太多,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讨论。
2.贷委会主要审议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上项目以及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小型项目、技改限下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各种外汇贷款与担保项目,以及拟调概算并申请增加开行贷款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的基建大中型项目和技改限上项目。贷款额3000~5000万元的项目,主任委员可召集三总师及部分有关委员审议。一定时期还要重点研究信贷总规模的供求平衡问题以及主要行业的信贷政策问题。
3.《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要规范化。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审议的基础和上道工序,其内容要完整,格式要统一,参数要符合实际,问题要反映充分,资金配置方案要多方案比选优化。
4.充分作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贷委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组织部分委员参加的小范围会议,听取项目评审人员的汇报。必要时,可组织到实地考察,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评审报告进行咨询。《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提前一周送各委员,各委员会前要认真审阅,准备意见。
5.贷款委员会会议审议项目程序如下:
①有关信贷局负责人说明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结论意见及存在问题;
②贷委会办公室简要介绍初审情况;
③委员发言;
④信贷局对讨论中委员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⑤主任委员总结,做出审议结论。
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信贷局一时不能解释清楚的,由信贷局在会后进一步落实,提出补充报告,然后安排在另一次会议上复议。对于有重大不同意见的项目,要委托部分委员和专家进行深入调研,向贷委会报告。
6.加强贷委会会议的组织,严肃纪律。
①贷款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单位出席。如委员缺席,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委托职务和能力相当的干部出席。
②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委员和信贷局的意见。
③除行长、贷委会委员、信贷局项目评审有关人员、贷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贷委会会议。
④与会人员对会议上各位审议人员的发言要注意保密。
四、贷委会审议重点:
1.贷款项目的政策性。
2.项目法人的资格,包括法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及资信状况。
3.总投资是否打足。
4.资金是否百分之百的落实,特别是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5.还贷能力,还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及还款年限。
6.担保和抵押,担保人资信情况,抵押资产的情况等。
五、加强贷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完善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当前要抓紧充实人员,履行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评审报告资料完整性的初审,保证提交审议的报告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请信贷局补充修改。
2.组织有关信贷局和专家,着重研究提出某些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建议,以及与我行信贷政策的关系,供贷委会委员决策和参考。
3.组织有关信贷局和专家,适时研究评审指标和参数,并定期发布,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评审方法,以指导项目评审工作。
4.及时搜集和整理项目评审动态和信息,不定期发布,供全体委员参考。
5.组织有关方面对项目审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进行追踪调查,督促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附件2:关于改进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开发银行运行一年来,贷款项目评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采用参数不一致,评价指标不完整、报告撰写不规范等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项目的评审以及评审报告的撰写要按照开发银行《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的内容及要求(评审报告内容组成、章节顺序、封面封里、必备附件等)进行。
二、开发银行贷款利率一律按开行综计〔1995〕134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总投资和贷款偿还期的测算以规定利率为依据。待财政贴息办法确定后,根据贴息的可能测算参考方案。
三、汇率和物价指数。由贷委会办公室会同专业信贷局和后评价局研究后公布(不定期修正),避免同类项目的不一致和不同行业项目的差别缺乏科学性。考虑物价指数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预测。静态投资应按项目评审前两年平均价格水平测算;动态投资按近几年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与本行业项目工程造价的关系,并预测发展趋势,进行测算。
四、评审报告中增加下列指标: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担保单位、新建的中外合资和国内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单位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上一年度)及偿债覆盖率,并对偿债覆盖率及贷款偿还期进行敏感性分析。贷款偿还期、偿债覆盖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偿债覆
盖率计算时,应考虑项目自身还贷、借款单位综合还贷等不同情况,要求贷款偿还期内平均大于1.3(1.5为较好,加工项目2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贷款偿还期,硬贷款及特别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股本贷款一般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20年。小型项目不超过7年。技术改造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五、关于担保的具体操作,请按照即将公布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执行。
六、评审中资金配置意见与综合计划局会签,是当前客观环境下搞好总量平衡的需要。为协调工作,信贷局在拟定资金配置意见的过程中,可事先和综合计划局沟通。
七、为便于贷委会委员审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完成后,请填写评审摘要表(格式见附件)。
项目评审摘要表
资金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借款单位| |
|--------|----------------------------|--------|------------------------------------|
|建设规模| |评审阶段| |
|--------------------------------------|----------------------------------------------|
| 上报总投资 | | 信贷局评 | |
| | | 审总投资 | |
|------------|------------------------|--------------|------------------------------|
|借款单位申请| | 拟承诺贷款 | |
|开发银行软硬| | 种类、数额 | |
| 贷 款 额 | | | |
|------------|------------------------|--------------|------------------------------|
|其它资金来源| |资本金数量及 | |
| 落实情况 | |占总投资比率 | |
|------------|------------------------|----------------------------------------------|
| | 物价指数 | 汇率指数 | 贷款利率 |
| 评价参标 |------------------------|--------------------|------------------------|
| | | | |
|------------|------------------------|--------------------|------------------------|
| 项目法人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项目综合 | 偿债覆盖率 | 财务内部收益率 |贷款期限(其中:建设期) |
| 评价指标 |------------------------|------------------|--------------------------|
| | | | |
|------------|------------------------|----------------------------------------------|
| 股东单位*|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担保单位*|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备 注 | |
------------------------------------------------------------------------------------------
*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页。
注: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偿债覆盖率=(〔当年可以偿债的一切资金来源(如税后利润、大修理及折旧基金)/当
年还本付息数)×100%〕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陇南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05〕10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主要对象: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试点阶段,在搬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选择,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井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初审,报请市易地扶贫擞迁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报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县(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年度建议计划,并与实施方案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下各县(区),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转下的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村杜)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县(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转下后,市上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上。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县(区)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市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市、县(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2002〕394号),资金按陇财建〔2006〕144号《关于完善和加强国债资金报帐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

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

就近搬迁,需要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

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中央专项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县(区)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按照省上规定,省、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甘肃省易地搬迁扶贫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付使用。

3、编制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部门、相关部门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确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http://www.longnan.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427
2、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http://www.longnan.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428
3、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表
http://www.longnan.gov.cn/info_show.asp?ArticleID=6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