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地调查办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技术规定
(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 录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1
3.2 格网 1
3.3 格网单元 1
3.4 坡度 1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1
3.6 坡度分级图斑 2
3.7 坡度分级图 2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2
4 总则 2
4.1 目的 2
4.2 组织形式 2
4.3 DEM选择 2
4.4 比例尺 2
4.5 数学基础 2
4.6 补充规定 2
5 资料收集 2
5.1 DEM 3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3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3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4
7.1 DEM预处理 4
7.2 坡度计算 4
7.3 坡度分级图 5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5
8.1 确定方法 5
8.2 要求 6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6
9 成果 6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6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7
10 检查验收 7
10.1 坡度分级图 7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11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12
前 言
一、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温明炬、谢俊奇、杨志远、高福信、李相一、胡胜华、周常萍、王宇、齐建伟、毛玉龙、陈德勇、梁耘、曾巍、尤淑撑、孙毅。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利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的目的、内容、方法、指标、流程、成果及要求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DEM制作坡度图和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3 术语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它是定义在X、Y域(或经纬度域)离散点(矩阵或三角形)上以高程表达地面起伏形态的数据集。
3.2 格网
与特定参照系相对应的空间的规则化棋盘状布置。
3.3 格网单元
用来表示栅格数据的最小单元。
3.4 坡度
表示地表面该点在特定区域内倾斜程度的一个量, 定义为水平面与局部地表面之间的夹角。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利用DEM数据,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每个格网坡度值,形成的坡度栅格数据。
3.6 坡度分级图斑
由同一坡度级界线构成的封闭单元。
3.7 坡度分级图
依据坡度栅格数据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耕地坡度分级,对地面坡度进行分级,形成覆盖完整调查区域的坡度分级数据。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根据坡度分级图,赋予不同类型耕地图斑对应的坡度级,并着色形成的专题图。
4 总则
4.1 目的
全面查清不同坡度分级耕地的分布,计算不同坡度分级和类型耕地的面积。
4.2 组织形式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本辖区的坡度分级图,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将坡度分级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坡度级,并制作耕地坡度分级图。
4.3 DEM选择
采用最新的1:1万或1:5万DEM。
选用的DEM原则上应能够反映本地区的地貌特征,地形地貌复杂破碎地区宜选用1:1万DEM。
4.4 比例尺
耕地坡度分级图比例尺应与当地农村土地调查比例尺一致。
4.5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应与农村土地调查保持一致。
4.6 补充规定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5 资料收集
5.1 DEM
收集测绘主管部门生产的最新的DEM,或根据相关测绘标准要求组织DEM生产。收集或生产的DEM原则上应通过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检部门的验收。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与农村土地调查所采用的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一致。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应用DEM,逐格网计算坡度,进行坡度分级和相关数据处理,生成坡度分级图,将坡度分级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作业流程见图1。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7.1 DEM预处理
7.1.1 数据检查
对DEM的质量、完整性等进行检查。
7.1.2 数据转换
对DEM不符合调查要求的数据格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投影带等进行转换。
7.1.3 拼接
将标准分幅DEM拼接覆盖完整调查区域(省级或分县或分区域)。
DEM拼接图格网尺寸与调查区域主比例尺DEM格网大小应一致。
7.2 坡度计算
7.2.1 坡度计算公式
坡度计算公式:
式中 、 分别表示x,y方向的偏导数,P为坡度。
图2 DEM 3×3 局部移动窗口
图2中G表示格网尺寸。ei(i=1,2,…,8)分别表示中心点e 周围格网点的高程。
7.2.2 生成坡度栅格数据图
利用坡度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个格网的坡度值,生成坡度栅格数据图。计算时采用3×3窗口(见图2),利用坡度计算模型(见下表)计算坡度值。各地应根据调查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选取符合本调查区域的坡度计算模型。
表1 坡度计算模型
(e1-e3)/2G (e4-e2)/2G
(e8-e7+2(e1-e3)+e5-e6)/8G e7-e6+2(e4-e2)+e8-e5)/8G
(e8-e7+e1-e3+e5-e6)/8G (e7-e6+e4-e2+e8-e5)/8G
7.3 坡度分级图
将坡度栅格数据图进行分级并做矢量化处理,形成坡度分级矢量数据,即坡度分级图。
7.3.1 主要内容
(1)对坡度栅格数据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中规定的耕地坡度分级要求进行分级,生成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
(2)对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进行矢量化,生成坡度分级矢量化数据;
(3)对矢量化数据进行图斑综合、界线平滑、拓扑重建、数据裁切等处理。
7.3.2 基本要求
(1)将图上面积小于30mm2的坡度分级图斑按坡度级就低不就高原则并入邻近图斑。地貌复杂地区(如喀斯特地貌、黄土地貌),最小上图面积可适当降低,以反映其特殊地貌特征。
(2)将宽度小于或等于1个格网的线状坡度图斑按平均配赋原则合并至相邻图斑中。
(3)坡度分级矢量数据的图斑界线与坡度分级栅格数据空间位置偏移一般不超过1个格网,最大偏移量不得超过2个格网。
(4)分县、分区处理的坡度分级矢量数据,须进行接边处理,接边限差不得超过2个格网。
(5)坡度分级矢量数据的属性结构见附录A中表A.1。
(6)以县级行政调查区域为基本单位管理坡度分级矢量数据。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8.1 确定方法
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坡度分级图,在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将坡度分级图与地类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并在地类图斑层中对耕地图斑赋耕地坡度级属性(见附录A中表A.2)。
8.2 要求
(1)原则上不能打破调查的耕地图斑界线,每个耕地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
(2)当调查的耕地图斑涉及两个以上坡度级时,面积最大的坡度级为该耕地图斑的坡度级;
(3)当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如从山顶到山底为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且各坡度级耕地面积相当时,可参照坡度分级界线,依据调查底图(DOM)上明显地物界线,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的图斑。
(4)对于破碎耕地,其整体视为一个图斑,按上述要求确定坡度分级。
(5)当DEM存在缺陷时,应通过其他手段补充、完善,确定耕地图斑坡度级。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8.3.1 基本方法
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对耕地图斑赋予确定的耕地坡度级,生成耕地坡度分级图。
8.3.2 编制要求
(1)耕地坡度分级图的比例尺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致。
(2)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层,保留地类编码或符号、地类图斑界线,对耕地以外地类图斑不赋色。
(3)耕地坡度分级图是对地类图斑层中耕地图斑,按耕地坡度级属性字段中的坡度级分别赋色,耕地坡度级按附录B图式图例要求表示。当耕地图斑为梯田时,该图斑中加注字母“T”表示,如:Ⅲ-T表示耕地坡度为3级的梯田,坡耕地不加注字母。耕地图斑的图斑编号、地类编码等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
(4)图幅左下角注明主要资料来源和时间、数学基础等信息,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时间。
9 成果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9.1.1 县级坡度栅格数据图
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作为中间成果应单独整理保存,用于检查验收使用。
9.1.2 县级坡度分级图(矢量数据)
9.1.3 县级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依据生产情况,制作坡度分级矢量数据元数据文件,内容见附录C。
9.1.4 技术总结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任务来源;
(2)资料收集与分析:DEM的来源、格式、比例尺、质量和完整性等;
(3)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采用的软件、数学模型、计算方法等;
(4)作业流程;
(5)质量控制:检查内容、检查结论等;
(6)成果说明:数学基础、指标、数据格式、文件名等;
(7)遇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遗留问题等。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9.2.1 耕地坡度级数据
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赋予耕地坡度级属性的地类图斑层。
9.2.2 耕地坡度分级图
依据耕地坡度级制作的耕地坡度分级图。
10 检查验收
10.1 坡度分级图
10.1.1 内容
(1)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采用的DEM是否符合规定;
(3)作业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坡度分级是否正确;
(5)坡度分级图斑综合取舍是否符合要求;
(6)坡度分级图斑界线与坡度栅格数据图套合误差是否在限差范围以内;
(7)坡度分级图矢量数据是否按要求进行接边;
(8)文字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10.1.2 要求
生产单位对各个生产环节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进行100%检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和验收,抽查比例不得小于10%。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抽查确认,具体抽查确认视情况单独进行或与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10.2.1 内容
(1)耕地坡度分级方法是否正确;
(2)耕地坡度分级属性结构、属性值是否正确;
(3)数据拓扑结构是否正确;
(4)耕地坡度分级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10.2.2 要求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农村土地调查要求,与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表A.1坡度分级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PDT)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1000780000 M
3 坡度级别 PDJB Char 2 1-5 M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5
表A.2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DLTB)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1 M
3 图斑预编号 TBYBH Char 8 非空 O
4 图斑编号 TBBH Char 8 非空 M
5 地类编码 DLBM Char 4 见本表注1 M
6 地类名称 DLMC Char 60 见本表注1 M
7 权属性质 QSXZ Char 3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4 M
8 权属单位代码 QSDWDM Char 19 见本表注3 M
9 权属单位名称 QSDWMC Char 60 非空 M
10 座落单位代码 ZLDWDM Char 19 见本表注3 M
11 座落单位名称 ZLDWMC Char 60 非空 M
12 耕地类型 GDLX Char 2 见本表注7 O
13 扣除类型 KCLX Char 2 见本表注8 O
14 耕地坡度级 GDPDJ Char 2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5 O 耕地必选
15 扣除地类编码 KCDLBM Char 4 见本表注1 O
16 扣除地类系数 TKXS Float 5 2 >0 O
17 图斑面积 TB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18 线状地物面积 XZDW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19 零星地物面积 LXDW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表A.2(续)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20 扣除地类面积 TK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21 图斑地类面积 TBDL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22 批准文号 PZWH Char 50 非空 O 见本表注11
23 变更记录号 BGJLH Char 20 非空 O
24 变更日期 BGRQ Date 8 YYYYMMDD O
注 1:地类编码和名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注 2:图斑以村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变更图斑号在本村最大图斑号后续编。注 3:权属单位代码和座落单位代码到村民小组级,权属单位代码和座落单位代码按照地籍号的编码规则(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14注1)编码,其中:行政村相当于街坊,村民小组(或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宗地,村民小组级编码由“基本编码(4位数字顺序码)+支号(3位数字顺序码)”组成;使用村民小组级基本编码最大号递增编码的,数据库中的支号(后3位码)仍然要补齐“000”。注 4:座落单位代码指该地类图斑实际座落单位的代码,当该地类图斑为飞入地时, 实际座落单位的代码不同于权属单位的代码;注 5:图斑面积指用经过核定的地类图斑多边形边界内部所有地类的(如地类图斑含岛、孔,则扣除岛、孔的面积)。注 6:线状地物面积指该图斑内所有线状地物的面积总和。注 7:当地类为梯田耕地时,耕地类型填写“T”。注 8:扣除类型指按田坎系数(TK)、按比例扣除的散列式其他非耕地系数(FG)或耕地系数(GD)。注 9:扣除地类面积:当扣除类型为“TK”时,扣除地类面积表示扣除的田坎面积;当扣除类型不为“TK”时,扣除地类面积表示按比例扣除的散列式其他地类面积。注 10:图斑地类面积 = 图斑面积 - 扣除地类面积 - 线状地物面积 - 零星地物面积。注 11:批准文号是指:一块图斑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但现状仍为其他地类时的批准书文件号。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图B.1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注:当耕地为梯田耕地时,图中加注“T”,如:Ⅲ-T表示坡度为3级的梯田耕地。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表C.1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序号 元数据项名称 元数据内容
1 图名
2 行政辖区
3 比例尺分母
4 DEM比例尺
5 DEM格网宽度
6 高程数据取位
7 平面坐标系统
8 高程系统
9 DEM数据来源
10 投影方式
11 投影带号
12 中央子午线
13 分带方式
14 采用软件
15 坡度计算模型
16 坡度计算窗口大小
17 最小上图图斑
18 图斑综合方法
19 矢量平滑算法
20 数据格式
21 制作日期
22 制作单位
23 版权单位
24 采样间隔
25 最北端坐标
26 最南端坐标
27 最东端坐标
28 最西端坐标
29 质量检查单位
30 验收单位
31 验收结论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21日以粤教科〔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4〕1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是指经过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评估认定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的县(区、镇)或企业集团(均在广东省境内)。基地是项目的依托单位。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广东省内高等院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处于产业化前期、经过培育能实现产业化并形成产业规模的成果项目。
第三条 已获批成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将自动列为“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统一命名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暨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2010年以前的基地仍命名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暨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并参照《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粤教研函〔2010〕21号)执行。
第四条 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广东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报与立项原则: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广东省境内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授权高校。
2.依托基地:申报项目必须以基地为依托,可选择已立项的基地,也可同时申报一个新的基地。申报新的基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以县(区、镇)作为基地的依托单位的,该县(区、镇)应具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且产业集群已达一定经济规模,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2)以企业(集团)作为基地的依托单位的,该企业(集团)须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上一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超过5000万元;或者属于高新技术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近三年投入科技开发经费不少于销售总额的2%.
3.合作基础:申报高校与基地开展实质性的合作3年以上,且已有至少2项以上高校科技成果在基地得到转化并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还有不少于1项的高校科技成果正在转化,且转化的科技成果有高校研究生的实质性参与。
4.成果转化基础和机制:申报高校必须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且运作良好;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高校在基地有专职或兼职科技、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高校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组装配套以及研究生的培养。基地已有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需的设备、场所、经费、人员、制度等配套保障。基地有较长期的与申报高校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
5.符合《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粤教研函〔2010〕21号)中关于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的申报要求。
6.申报项目须符合广东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方向,项目实施体现产学研结合。申报的成果由申报单位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已达小试或中试水平,或已有样机并通过相关测试,或已有新药的临床批件等),成果产业化方案切实可行,前景良好。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
7.配套经费:申报高校与基地均有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专项经费与政策措施,对于基地或具体项目的投入须有配套经费,其中申报高校不少于100%,基地不少于150%.
第七条 申报与立项程序:教育厅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高校负责组织申报。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当年专项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基地和项目。承担高校填写基地和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厅,作为基地和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基地实施“边建设、边运行”的基本原则,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转入运行期。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基地和项目立项后,由承担高校负责基地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承担高校和依托单位需为基地建设和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教育厅将定期检查。
第十条 基地和项目实行年报制。基地和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年初由学校统一报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基地和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教育厅视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对未达到中期检查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教育厅有权中止该项目并予以通报,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省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中用于基地运转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基地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确需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如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对合同书内容进行合理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向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难以进行;
(二)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完成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期满,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需进行结项验收。以合同书作为结项验收工作的依据。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基地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基地建设期满后2个月内填写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教育厅。
(二)基地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为验收专家提供任务合同书原件、基地建设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的验收资料。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基地和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教育厅组织。教育厅聘请不少于5名技术、管理以及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四)教育厅根据验收专家组意见,综合形成验收结论。基地验收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经专家组评议,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资金使用不合理。
(五)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不达标的基地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六)通过验收的基地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经学校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教育厅存档。
第十六条 建设期满,验收达标的基地,挂牌运行。基地运行期间,教育厅组织周期性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4年。教育厅视运行情况以竞争性项目等形式予以滚动支持。
第十七条 凡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延期的、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教育厅有权追回所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Projects of Guangdong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s)和项目编号(cgzhzdxxxx),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