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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3:14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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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船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包括市辖各县[市])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性旅游船舶运输(含快速船及运用船舶、排筏、水上设施进行水路营业性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旅游船舶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管所(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航管机构对水路旅游船舶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经依法批准从事营业性旅游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旅游船舶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五条 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除应当符合一般客船的规范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舱室舒适、整洁、明亮,船龄不得超过15年;
  (二)备有必要的消防、救生和通讯报警设备;
  (三)备有对旅游者提供娱乐活动和卫生服务等设施;
  (四)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必要的安全员及导游服务人员;
  (五)装置消音、减震设备。


  第六条 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由航管机构按下列标准核定其类别:
  (一)甲类旅游船舶,指80总吨以上的豪华型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2米,每一游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8平方米。舱室内设有餐厅、娱乐活动室及空调设备,主客舱噪音小于60分贝。
  (二)乙类旅游船舶,指60总吨以上的较豪华型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1.9米,每一游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舱室内设有娱乐活动场所,长航线的船舶设有餐厅,主客舱噪音小于65分贝的船舶。
  (三)丙类旅游船舶,指60总吨以下的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1.9米,每一旅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35平方米。主客舱噪音小于65分贝的船舶。
  (四)船舶总吨位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施豪华、相关设施达到一定要求的,其级别由经营者申请,经航管机构审核后,确定其相应的船舶类别。


  第七条 甲、乙类旅游船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经营涉外旅游业务。丙类旅游船舶不准经营或挂靠甲、乙类旅游船舶经营涉外旅游业务。


  第八条 旅游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或接受检查,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或线路内从事旅游业务。
  甲、乙类旅游船舶在从事涉外旅游业务时,应将当日航行的航线、班次、停靠点、旅游点时间用书面形式报航管机构及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变更,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旅游船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条 旅游船舶布置要整洁、美观,经常保持客舱卫生。餐饮供应,做到收费合理,明码标价,饮食卫生,不得损害游客的利益。
  旅游船舶必须备有旅客意见薄,对游客的批评意见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从事游览的摩托艇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取得适航证书,方能航行。经营游览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适任证书后,方能驾艇。
  艇上必须按座位配备救生及消防设施。
  游览摩托艇严禁超载、超速航行、互相追越、不得夜航、雾航和超抗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驾驶员在航行中不得吸烟,确保航行安全。
  游览摩托艇必须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游览业务。


  第十二条 旅游船舶的船长和轮机长必须由取得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后上岗工作满3年以上、未发生过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船员担任。
  其他船员和服务员(含导游、厨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并经航管机构水上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水上旅游服务证》,方可上船。
  船员、服务员在工作中应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穿戴整齐,佩戴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经营涉外业务的船舶,必须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辞退。使用业余导游,应按规定签订协议,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旅游船舶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票价实行淡旺季价格,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不得以增加服务项目为由而变相提高价格,也不得减少服务项目等不正当手段压价争揽业务。不得强行收取服务费、搬运费和随意减少规定的游览时间和景点。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应按序靠、离码头和旅游风景点,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旅游船舶离开旅游风景点时,应清点游客人数,防止游客漏乘。严禁携带无关人员搭团旅游和搭船。


  第十八条 旅游船舶应遵守航行规则,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航行;严禁旅客超载;严禁纵容和迫使船员违章航行;严禁船员航行途中饮酒;严禁强行追越和横越他船船舶;航行途中严禁二船拼靠过客;严禁在狭窄、弯曲航道、船闸引航道、桥梁、险滩处追越或齐头并进;严禁客、货混装。


  第十九条 单位的自备交通船舶(含工作船),需经营旅游运输业务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从事营业性旅游运输。


  第二十条 乘坐旅游船舶的游客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严禁夹带危险物品乘船;
  (二)严禁在旅游船舶航行期间打水、戏水;
  (三)严禁进入驾驶室、机舱等部位及上船顶观光;
  (四)严禁翻越护栏;
  (五)严禁在旅游船上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自觉接受航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航管机构除依据有关水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外,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相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取消或减少旅游船舶上的消防、救生和通讯设备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扣留船舶营运证15天,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取消涉外旅游船舶专职保安人员的,责令其纠正,扣留船舶营行证10天,并处于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丙类旅游船舶经营涉外业务或挂靠经营涉外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当事各方各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五)旅游船舶擅自提前离开码头造成游客漏乘或减少规定的游览时间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游览摩托艇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招用无《水上旅游服务证》人员上岗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扰乱经营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的,予以警告,并可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不按规定运价多收费,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扣留其船舶营业运输证30天以下的处罚;
  (十)单位自备交通船擅自从事营业性旅游运输的,由航管机构予以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旅游船舶不按规定顺序靠、离码头和风景点,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携带无关人员搭团旅游和搭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可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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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银行是否有权扣款

案情介要:
李某系一从事工艺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与某外贸公司有加工承揽业务关系。但李某未在银行开
立结算帐户,因此为结算需要,李某便借用其丈夫任经理的W公司的银行帐户为其转收加工费。
某外贸公司将加工费结算后,汇入W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上,李某再从W公司支取。同
期,W公司又与其开户银行有8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清偿期届满后,银行可以从W公司
在本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扣款还贷。借款合同清偿期届满后,W公司未履行清偿义务,导致形成逾
期贷款。2003年5月,某外贸公司将支付给李某的一笔加工费15万元汇至W公司的银行帐户上,银
行遂将该款直接扣划,用于偿还W公司所欠贷款本息。W公司发现后告知李某,李某向银行说明该
款是自己的加工费并要求返还,银行予以拒绝,李某即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李某主张W公司与银行之间有口头约定,“代理款”不扣划,并提供了W公司的一名
财务人员出庭作证,但被告银行否认有此约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银行与W公司之间有“代理款”不扣划的约定。被
告银行与W公司之间基于开设帐户而发生合同关系。在银行与W公司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款项进入该帐户,所有权即归属于被告银行,W公司只是基于该存款帐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
同关系的债权人。即使该15万元在进入W公司帐户之前确是李某的加工费,也不影响该款进入W公
司帐户后,银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W公司与李某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约定,因违反了中国人民
银行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故李某也不能依据该约定主张对银行享有
债权。在W公司的借款清偿期届满且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被告银行依合同约定扣款还贷,
是行使抵销权的行为,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首先要弄清加工费汇入银行存款帐户后,谁是它的所有人。现就银行存款帐户的
性质、扣款还贷的性质以及W公司与银行,W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关系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被告银行是该15万元的所有权人,W公司是基于该存款帐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同
关系的债权人。
从民法理论上看,金钱是一种特殊的替贷物,其特殊性体现在: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
定将其特定化,否则一旦对金钱的占有发生转移,金钱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开立银行帐户是
一种合同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开设存款帐户的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在银行与客户之间没
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款项进入该帐户,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在客户需要对外支付时,银行也是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支付。客户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
因此,本案争执的15万元在进入存款帐户之前无论是谁所有、如何流转的,都不影响其进入存款
帐户后银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故李某和W公司都不是这15万元的所有人。W公司只是基于该存款
帐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同关系的债权人。
李某与W公司之间代为收转加工费的约定无效。李某与W公司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
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其颁布的部门规章在不与国家法律相
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成为法律依据。
(二)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
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属于行使《合同法》第100条规定的抵销权的行为。因为,被告银行与W公司
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W公司在该银行的帐户中扣划款项,这就是对银行抵销
权的约定。
(三)李某的损失应向谁追偿
李某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W公司因银行行使抵销而实际上减少了公司对银行应承
担的债务额,W公司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李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W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
还。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傅正辉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上下主攻工业的创业热情,激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全力推进工业500亿工程建设,增强中心城市的产业竞争力,根据市委五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全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动员大会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中,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并为此设置完成任务奖、企业规模奖和企业贡献奖,每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决战工业500亿各责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完成任务奖

第五条 完成任务奖是对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六个组织实施决战工业500亿工程的责任单位设置的奖项。

第六条 荣获完成任务奖的责任单位,要求当年完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下达的销售收入目标任务。对完成了当年目标任务的新钢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市经贸委等责任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新余经济开发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等责任单位奖金的50%由市财政拨付,50%由同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他责任单位奖金由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企业规模奖

第八条 企业规模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销售收入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九条 授予年度企业规模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销售收入必须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

第十条 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1万元;

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奖励3万元;

㈢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5万元;

㈣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

㈤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

㈥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

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

㈧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发展特别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企业贡献奖

第十二条 企业贡献奖是对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上交税金总额突破新台阶的企业设置的奖项。

第十三条 授予年度企业贡献奖的企业,要求当年其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

第十四条 对当年上交税金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台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㈠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㈡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㈢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㈣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㈤上交税金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㈥上交税金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

㈦上交税金首次突破4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㈧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奖励60万元;

㈨上交税金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8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上交税金首次突破5亿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其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六条 新余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考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派员组成,具体实施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决战工业500亿工程各奖项考评程序分为申报、考核、评审、审定四个步骤:

㈠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评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相关奖项申请表,并附有关书面和证明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向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㈡考核: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考评工作小组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表彰奖励入闱名单。

㈢评审: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拟定受表彰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㈣审定: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表彰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决战工业500亿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呈市委、市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的奖金用于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九条 上交税金系指上交国税和地税的全部税金总和,以实际入库数为准。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两个及两个以上奖项获奖条件的单位,同时授予奖牌(奖状),但其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金数额,也可奖励等值的实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个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所需资金,从决战工业500亿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