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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5:32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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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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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3]5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交通局反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年票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的制度。
本市摩托车及外地机动车辆通过本市收费站,仍按次收取通行费。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可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三条 通行费年票制施行后,保留深湾、中山港大桥、黄沙沥大桥、城桂、岐江、东阜大桥、海洲、东凤8个收费站对过往的外市机动车辆收取次票通行费,沙朗、坦神、沙港、十顷大桥、南头大桥、大南沙大桥6个收费站同时停止收费。
第四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收费站的行业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年票通行费的收取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路桥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复中山市实施年票制方案,在本市内委托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收取年票通行费。
第六条 年票通行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等有关手续时,缴交当月至年底的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车辆报废等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前所应缴交的通行费,已缴交当年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公司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在本市已办理异地托管的外地车辆视同本市车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交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公司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证。车主应随车携带年票证,以备查验。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第十条 通行费年票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办。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证。
第十二条 年票和次票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路桥收费站稽查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经批准的站、点)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稽查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要求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年票通行费。对逾期缴交的年票通行费(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最后缴交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年票通行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等造成年票通行费漏收的、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开始征收,从2004年起实行常年征收,试行期为2年。

附:1、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2、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标准表

2003年04月23日




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娄底市城区临街房屋改造规定



第一条 为美化娄底城市市容,规范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秩序,遏制市区临街房屋擅自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现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未到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对街道两侧临街建筑进行房屋改造。

第三条 临街房屋改造包括:

(一)改变原有房屋用地性质,将住宅(含底层煤房、车库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非商业用地的房屋改、扩建成商业门面的;

(二)房屋扩建超过原有用地范围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扩大建筑规模的(包括将临街走廊改建成商业门面的);

(四)改变临街立面或有较大结构调整的房屋装修;

(五)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临时棚点改造成商业门面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临街建筑确需改造且符合房屋改造条件的,持有效证照和相关文件,经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改造。

第五条 临街建筑改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娄底市城市规划的要求;

(四)符合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的要求;

(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的要求;

(六)符合市容市貌的要求。

第六条 临街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不得进行改造:

(一)房屋已存在安全隐患、结构不允许或房屋改造后对原有建筑产生安全隐患的;

(二)改、扩建房屋垂直投影(包括踏步、台阶,挑廊、广告、招牌、房屋装饰等)占用道路红线或占用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的;

(三)没有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

(五)房屋改造设计有碍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房屋原地改造但改变了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和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如将原有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商业用地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福利房须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相关立项改造文件,私有房屋须持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和相关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二)持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有关变更手续;

(三)持房屋改造设计文件到市规划局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有关手续;

(四)按建设规模大小,凭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五)竣工验收后,凭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有关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临街房屋扩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加层或底层降低标高,必须取得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有关建筑结构允许的证明,才能办理规划建设等报建手续;

(二)房屋改、扩建且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先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房屋改扩建未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且未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只需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临街房屋外立面装修按建设工程报建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为商业建筑,须先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临街房屋改造凡未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娄底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