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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3:50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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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收费的通知
1992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收费,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86)47号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虽作了原则规定,但不够具体,因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收费不一致等现象。为了改进工作,有利于我国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现就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收费通知如下:
一、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后,每次收取人民币100元送达费,但无法送达或当事人拒收的不收取费用。
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要求采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每次按实际开支收取送达费。
二、我国法院接受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代为调查取证后,每次按实际开支收费。有关法院应出具收费清单并注明各项具体费用(如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鉴定人的鉴定费,译员的交通费、误工补贴费等)。必要时,由外交部领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局决定。
三、请求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条约或均是有关国际公约当事国的,根据条约或公约的规定办理。
四、有关收费的收支办法,按199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领五函(1990)4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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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98号
2001-9-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回国高级科技人才中持国外绿卡在国内工作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京劳社养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
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
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
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

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立项可研(核准10个工作日、备案1个工作日)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定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二)规划联审阶段(审批、核准30个工作日,备案3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人防工程建设条件审查、绿地规划面积审查、拆迁许可、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统一收费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收费管理局、市拆迁办、市人防办等。



(三)建设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施工许可、消防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建设局、公安石家庄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墙改办、市质监站等。



三、联合审批运行方式



(一)“中心”组织协调: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中心”认定并首接后,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然后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之后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



(二)联合会审:一般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反馈。重大项目由“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窗口录入计算机,即为受理,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三)集中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四)办结移交: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移交有关审批结果,并到“中心”销号办结。



四、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负责;



(二)协调联动:相关部门按时参加“中心”召集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事项;部门内部建立科室联动机制,适应联合审批要求。



(三)骨干前移: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明确负责人和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和AB角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联审质量。



五、联合审批保障机制



(一)“中心”、联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



(二)“中心”配合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主动跟踪联合审批进度,积极受理投资者投诉;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中心”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查处。



(四)“中心”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月一通报制度,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五)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严格奖惩。



(六)凡属石家庄市级权限范围内,须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七)本试行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