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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45:41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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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9月14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师范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使未达到中等师范毕业的小学教师、未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初中教师,通过系统学习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
(二)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三)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条 国家教委设置中国电视师范学院(简称电视师范学院,下同),根据国家教委有关中小学教师培养层次的规格要求,组织拟定教学计划。组织编制文字与视听教材。
第四条 电视师范教育的有关招生、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创造收看条件,保证在职学员不间断地收看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课程。地面接收网点的建设,应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以及捐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 电视师范学历教育的招生,高师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中师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成人教育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电视师范教育执行函授成人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电视师范教育高等师范专科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依托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电视师范教育中等师范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依托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其它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第七条 承担电视师范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的院校或其它教学单位(简称“承办单位”),应把这项任务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部分,并由一名院(校)长分管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电视师范学院高等师范专科和中等师范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的教学要求;
(二)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好教学的全过程;
(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发展规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基建项目、教师配备。
第八条 教学班是承办单位进行教学辅导、开展思想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承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加强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电视师范学院不设专职主讲教师。电视师范学院可聘任水平较高的兼职教师参与工作,编写教材,讲授课程。这些教师的此项工作应计入其所在学校的工作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招生和教学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应热心电视师范教育、胜任辅导工作,熟悉远距离教育特点。可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充任或从社会上聘任。辅导教师的任用由承办单位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凡在职初中、小学教师及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均可参加电视师范教育的学习。
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学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并须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系统进修中等师范的学员,应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并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
要特别注意招收民办和代课教师;
参加单科进修的,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承办单位批准并登记;
未经统一招生考试而自学收看的学员,可参加自学考试。
第十二条 学员所在学校应当为学员参加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在政治思想和生活上给予关心。
第十三条 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承办单位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为在籍学员。学员应按教学计划要求,以业余、自学为主参加学习的全过程。
在籍学员因工作调动,须办理转学手续。调往地区应允许转入同类学校同届班次学习。
学员的学籍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电视师范教育的成绩考核,颁发结业、毕业证书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学员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德育考查合格者,由承办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进修单科课程学习的学员,参加单科结业考试,成绩及格者,由学校发结业证书。
自学收看学员,可由自考办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承办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修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试及格后,再行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在培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现有办学形式之间,应加强横向联合、互相沟通。
举办成人函授师范教育的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院校,可采用电视师范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充分利用电视师范教育的课程,扩大招生规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应采用电视师范教育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组织自学收看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干部参加考试。
进修单科课程学习的学员,单科结业成绩,应根据国家教委(86)教师字014号文件规定,与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互通”或“单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承担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院校或其它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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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战略高度重视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中提出的我国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产业发展路线图和时间表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2-03/29/content_210261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共和国工作(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使用。医疗队尊重尼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负责保管和使用这些药品和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便利,并发给办理药品、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往返国际旅费、在尼生活费、旅差费、办公费和交通工具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尼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门卫和水电)、汽车司机、汽油、汽车维修,以及电话补贴费用由尼方负担。

  第七条 尼方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及他们在尼期间的居住行政手续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免除他们的各种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期间,尼方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负责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或受伤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有死亡事故发生,应为死者的安葬提供方便,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中尼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经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六个月除双方中的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明文废止外,可以继续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驻尼日尔大使           公共卫生部长
      冀敬义           易鲁·阿里穆斯达法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1.尼亚美国家医院   2.马拉迪住院中心    3.津德尔国家医院
  内科   1名     内科   1名      普外科  1名
  骨科   2名     普外科  1名      泌尿外科 1名
  泌尿外科 1名     骨科   1名      眼科   1名
  眼科   1名     泌尿外科 1名      麻醉科  1名
  麻醉科  1名     妇产科  2名      放射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眼科   1名      厨师   1名
  针灸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翻译   1名
  额面外科 1名     放射科  1名      共7名
  厨师1名        针灸科  1名
  翻译1名        手术室护士1名
  共11名        麻醉医生 2名
              药剂师  1名
              超声波医师1名
              儿科   1名
              厨师   1名
              翻译   1名
              共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