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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38:22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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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 [2001]160号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拟公开发行
  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准则需要披露完整财务报告时应遵循本规定。其他情况下需参照本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母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本身。

  第四条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使用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凡根据有关规定,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八条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就该行业有关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财务报表

第九条公司编制及披露的财务报表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会计和披露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利润表的补充资料)、现金流量表。

  (一)首次发行股票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在有关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可以不提供设立日前的利润分配表。

  (二)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执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三)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报告期末以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期和去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该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十一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金额单位可以为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六条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

  第一节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公司的有关资料。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说明编制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报告期内各年份财务报表会计主体及其确定方法。

  第十八条已上市公司再筹资和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如下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公司原来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说明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设立前的财务报表是如何按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六)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七)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八)短期投资计价及其收益确认方法,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九)应收款项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十)存货分类,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和期限;长期债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二)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三)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四)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六)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十八)应付债券的计价及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十九)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二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二十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二十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第三节税项

第二十条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第四节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四节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若发生购买、转让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或转让股权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二十四条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还应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二十六条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最近期间的期末、期初比较数据,股东权益项目、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并说明各期数据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二十八条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一)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货币资金情况。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别列项说明短期投资情况,其中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应单独列示。能够列明期末市价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列明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对流动性差的证券投资市价来源也需特别说明。

  说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证券期末市价的资料来源。

  说明投资变现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也应予以说明。

  应单独说明本项目中公司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的本金、利息、受托人名称及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三)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已用于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单独列示出票单位、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等重要事项。

  (四)分项列示应收股利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五)分项列示应收利息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六)应按不同账龄段(如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分别列示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坏账准备金。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如计提比例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收款项,应单独说明其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对某些金额较大或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性质、理由及其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涉及关联交易产生的,还应单独披露;

5、应收款项中如有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并单独列示;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6、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7、列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前五名金额合计,及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七)应按不同账龄段列示预付账款余额、及各账龄段余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应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预付账款中如有预付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单独列示。

  (八)分项列示应收补贴款的金额、性质或内容。

  (九)按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分项列示存货情况。

  分项列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并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十)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待摊费用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十一)按种类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按投资种类列示一年内到期的其他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年利率、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十二)列示其他流动资产的情况,金额较大的应列示其内容和金额。

  (十三)按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分项列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对长期股票投资,还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股份类别、股票数量、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初始投资成本,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若股票有市价的,应列示股票期末市价。

  对其他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公司名称、投资期限、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投资金额分项列示。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分项列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列示初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被投资单位权益增减额、分得的现金红利额和累计增减额,被投资单位与公司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等。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价值。

  (十四)应按种类列示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对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单位列示初始投资成本、年利率、到期日、应计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十五)应按类别分项列示固定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或担保等情况,应予以说明。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入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

  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按类别分项列示累计折旧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

  分项列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十六)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期末余额。

  (十七)分项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资金来源、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

  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中所包含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用于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应单独披露。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分项列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十八)分项列示公司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及转入清理的原因。

  (十九)分项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于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分项列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二十)分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二十一)应分项列示公司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还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二)应列示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发生原因。

  (二十三)按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二十四)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分项列示其金额,并说明本会计年度内将到期的金额。

  (二十五)对于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的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偿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也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应说明未结转的原因。

  (二十六)披露应付工资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

  (二十七)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的应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二十八)按税种分项列示应交税金金额,并说明报告期执行的法定税率,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果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应说明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二十九)分项列示其他应交款的期末余额、性质及计缴标准。

  (三十)应按费用类别披露预提费用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三十一)按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项目分别列示公司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

  (三十二)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附注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三十三)列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四)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长期借款金额。

  (三十五)分项列示应付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说明转股条件等情况。

  (三十六)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等。

  (三十七)按公司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分项说明专项应付款的内容。

  (三十八)列示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外,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九)应按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分别列示递延税款贷项的情况。

  (四十)说明报告期股本的变动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有出资或增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四十一)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有关决议。

  (四十二)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四十三)列示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润变动的情况,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作出说明。

  对于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和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并调至应付股利项目。

  (四十四)按主营业务性质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如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应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布分别列示比较财务报表各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应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的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四十五)分项列示报告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计缴标准及金额。

  (四十六)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按业务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其他业务收入数和成本数,并说明情况。

  (四十七)按费用种类分项列示报告期财务费用的金额。

  (四十八)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其中包括债券收益、委托贷款收益、其他债权投资收益)、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等项目列示投资收益,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应说明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重大限制,也应作出说明。

  (四十九)分项列示报告期补贴收入的金额,并说明取得补贴收入的来源和依据、相关批准文件、批准机关和文件时效。

  (五十)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五十一)支付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其中价值较大的应分项单独列示。

  第六节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附注

第二十九条母公司财务报表有关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投资收益等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按主营业务种类分别披露,其他项目应参照上述相应项目的要求加以注释。

  第七节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三十条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又未按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子公司应采用的特殊会计政策,未调整的原因及其对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

  第八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财政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及其有关规定披露。

  第九节或有事项

第三十二条或有负债应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分项披露该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第三十三条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第三十四条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节承诺事项

第三十五条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已签订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对外投资合同及有关财务支出、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大额发包合同、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租赁合同及财务影响、其他重大财务承诺等分项说明其存在的原因和金额。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及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报告期内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帐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三十九条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分项说明。

  第四章补充资料

第四十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金融类等实行国内、国际补充审计的公司,由于国内、国际审计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应按以下格式编制差异调节表(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说明按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报告期净资产和报告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

  净资产净利润按国际会计准则1、2、……按《企业会计制度》

  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按照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分别列示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四十二条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列示。

  第四十三条非经常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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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2月2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独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监督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独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统一保护和监督管理,独木水库管理局负责独木水库保护区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独木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以独木水库管理局为主,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除履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独木水库保护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处理。有权处理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独木水库和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

(三)负责与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独木水库保护与发展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及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细则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行政辖区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九条 麒麟区东山镇、富源县墨红镇、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二)建立本行政辖区内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三)落实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方案、配套办法及责任制度;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库区生产生活用桥的安全管理;

(五)完成市、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库,根据独木水库管理局抄送的《违法行为排查通知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查处的责任单位进行督办,督查室具体负责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独木水库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办证工作,对有关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将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和向省争取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三县(区)和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加强煤炭工业污染源防治工作,加强对水库水质的监测和煤炭企业排污监控。

第十四条 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业的整治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的申报、投资计划下达及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交通局负责水上运输船只污染防治、库区道路交通及水上船只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推进水库径流区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建设规划的实施,加强对集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指导。

第十九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退耕还林等营造林工作、沼气建设和节能改灶。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措,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扶贫办负责涉及扶贫的人畜饮水、温饱村建设、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及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库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

第二十五条 独木水库派出所依法维护库区治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库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独木水库保护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第二章所列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保护和监督职责以及《独木水库水污染防治工程规划治理方案》、《独木水库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独木水库公路、桥梁、水上船舶综合治理方案》和《独木水库煤炭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独木水库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无污染的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生态农业,对现有的煤矿产业实施高新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全面清理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煤井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高锰、高硫煤矿井,依法给予关闭。对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实行达标排放,不达标的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污染源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对重点煤炭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提高水库径流区集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率和处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推广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普及农村沼气,提高农业资源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船员防治水污染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十五条 对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从严控制。项目规划选址、定点必须有独木水库管理局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优先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水土保持工程,多渠道筹集资金,将库区和影响区内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

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重点煤炭资源开发监管区,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强制性保护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重点区域。

第三十八条 在沿库1公里、一级保护区周边2公里、入库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等重点区域建立生态隔离带。

第三十九条 加大污染治理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

第四十条 实施污染企业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健全煤炭企业污染补偿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水库径流区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第四十二条 加大对保护区内废弃煤井的治理力度,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扶持保护区的发展,组织劳动力转移。

第四十四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及危及水库配套工程、输水工程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独木水库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按照防护要求,独木水库管理局对进入一级保护区的人员及车辆实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级保护的地理界线,设置界桩、界碑和防护设施等。

第四十八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在独木水库保护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应当与市直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履行和不积极履行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按照行政问责制的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十一条 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独木水库管理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体办字〔2002]248号2002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保证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德治国方略的确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印发,为发展先进文化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已经成为文化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体育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体育健儿在体育运动训练竞赛中所展示出来的"不畏艰险、不断进取、团结拼搏、敬业奉献、勇攀高峰"的优秀品质,已成为全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体育战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华体育精神和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体育所创造和体现的精神价值已经成为宝贵的社会财富。但是,近些年来,在体育道德方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体育道德失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体育的形象和声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遏制和解决,势必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局。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依靠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引导是重要手段之一。
{三)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客观要求。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迈向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北京举办友则8年奥运会,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面对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体育领域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我国体育事业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艰巨的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完成时代赋予体育工作的使命,必须大力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这是一项关系体育事业兴衰成败的基础性工程.
二、体育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体育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依据,突出体育行业道德建设这个重点,抓住赛场赛风、赛纪这个薄弱环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全面培育新的体育道德风尚,为开创新世纪体育工作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五)加强体育道德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体育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正面倡导,正面教育;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反对个人利益至上、金钱至上的错误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体育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教育与管理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补充。
三、体育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六)体育道德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总体要求。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结合体育行业的领域的特点,将祖国培养意识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规范渗透于体育道德之中,使体育道德的内容特色化、具体化,成为体育工作者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七)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为国争光、元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是我国体育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合奥林匹克精神、弘扬时代主题的结晶,蕴涵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基本内容,贯穿了为人民服务这条 主线,反映了体育道德建设的本质。在体育道德建设中,要唱响中华体育精神的主旋律,贯彻于体育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八)积极倡导体育职业道德规范。在体育职业道德建设中,体育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端正职业态度,提高职业技能,严格职业纪律,为建设体育行业优良作风发挥重要的作用。从业于竞技体育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准则和道德要求。在运动员中要大力倡导献身体育、为国争光;勤学苦练、勇攀高峰;团结互助、顽强拼搏;尊重对手、尊重教练;严守规则、公平竞争;恪守礼仪、服从裁判;胜不骄傲、败不气馁等道德规范。在教练员中要大力倡导科学训练、勇于创新;严格要求、传技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道德规范。在裁判员中要大力倡导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公正准确;秉公执法、不彻私情等道德规范。体育管理者要以勤政廉洁为重点,体育科技工作者要以求实创新为重点,体育教育工作者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自觉履行具有本行业特点属性的职业道德规范。
(九)突出解决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要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突破口。针对体育比赛中存在的使用违禁药物、裁判不公、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在加大教育力度的同时,要有的放矢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纯洁队伍,整肃风气,净化心灵,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纯洁性,牢固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
(十)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体育道德氛围。社会体育道德建设应围绕追求文明生活,科学参与健身的主题,大力倡导科学健身、反对迷信;爱护设施、维护环境;文明礼貌、互相尊重;遵纪守法、维持秩序等道德规范。决不允许利用体育宣扬愚昧迷信,散步歪理邪说,进行各种伪科学、反科学的活动;决不允许打着体育竞赛的旗号进行赌博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要在体育观众中大力提倡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赛场秩序;文明观赏赛事,理智对待输赢;讲究公共卫生,爱护赛场公物;尊重运动员、裁判员等体育赛场道德。各种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管理者,各体育社团、球迷组织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培养和提高体育观众的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教育引导他们恪守道德规范和赛场纪律,做文明观众。
四、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十一)强基固本,加强思想教育。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教育是提高道德素质的基础。要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知识竞赛,设立荣誉台(室)、光荣榜等形式,坚持不懈地灌输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体育道德规范,提供健康文明的精神食粮。要紧紧抓住本单位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以事明理,激浊扬清。特别是要重视利用重大节日、重大比赛等时机,及时搞好思想道德作风教育。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纳入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中,制定体育道德教育教学计划,编写体育道德教材,开设专门课程。
(十二)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作用。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要坚持搞好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的有机结合,要把道德教育与严格管理、严格执法执纪、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凡体育道德坚持和倡导的行为,应当从体育法规制度上予以支持、鼓励和保证;凡是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要善于运用体育法规制度进行约束。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十三)依托载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重视社会宣传舆论工作,增强阵地意识,主动利用图书、报刊杂志、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正确评价、褒贬各种体育现象。要广泛宣传体育道德先进典型,形成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努力营造一个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可耻的舆论环境.
(十四)注重实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是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有效形式。在继续开展已有的"体育道德风尚奖"、"文明赛区"、"文明运动队"、"文明运动员"、"文明裁判员"等体育道德建设创建活动的同时,要不断拓宽创建活动的领域.
运动队要积极创造条 件,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运动员进行社会考察、访问,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体育道德素质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熏陶和升华。社会体育道德建设活动要与体育进社区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区县、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不断强化公民体育道德意识。
(十五)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体育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体育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王程,需要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体育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有利条 件,抓住群众所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率先取得突破,从而使体育道德建设工作取信于民,确保体育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