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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10:45  浏览:8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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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乐际
                          2000年4月21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工作,并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当登记行为。


  第六条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
  (一)省级事业单位;
  (二)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单位举办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区域名称字样的事业单位;
  (四)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前款所列事业单位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七条 州(地、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


  第八条 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完整的财务制度和经费来源;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等。
  事业单位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在登记时可按与其主要职责相符的机构名称进行登记,其他名称在申请表的备柱栏内予以注明,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可与主名称并列填写。
  事业单位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使用重复的名称。

第三章 设立登记和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填写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经费来源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有关材料);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经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除应按备案规定事项备案外,应提交执业许可证书或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四条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以及申办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代码标识,由代码主管机关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颁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其规定内容,核发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决定作出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一)合并、分立、解散的;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的;
  (三)经核准登记或备案后,满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撤销的。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除登记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吊销。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或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停止活动又不补办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建议对违法设立该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手续的;
  (二)登记、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升格或增加人员编制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或印章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二十五条 非法收缴、吊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给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改制过渡期内享受省内有关优惠政策的科研等事业单位,暂按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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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徐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应用类科技成果。优先支持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市优势产业。优先支持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工业类项目。

  第九条 强化专利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导向地位,除特殊行业外,原则上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列入申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技创新创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科技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项总数不超过120项,其中一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奖励项目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推荐及资格审查;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初评结果公示;

  (四)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可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六条 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并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交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年的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九条 市专业评审组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及其完成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示15天。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署名。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建议项目进行终评。对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提出拟奖人选,对科学技术进步奖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决议。

  第二十三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终评的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拟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名奖金50万元,其中 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05万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增长。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人数,获得一等奖的授奖人数每项不超过9人,获得二等奖的授奖人数每项不超过7人,获得三等奖的授奖人数每项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专业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八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p>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获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2008到2009-解读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发展新境域

贾冬


  作为一名江苏的监狱工作者,经常需要对监狱工作实践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必然对监狱理论研究给予高度关注。近几年以来尤其是从2008年到2009年,通过多方面的体会和了解,我感到江苏监狱理论研究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更大的提高和扩展,高水平的理论成果大量涌现,多项研究成果获得全国性奖励,相继受到了司法部、部监狱局以及中国监狱学会的好评,理论研究的影响力在系统内无疑处于第一方阵,由此引发了兄弟省份为之高呼赞叹的“江苏监狱现象”,一时间监狱理论研究领域刮起了一股强劲的“江苏旋风”。对于近年的“江苏监狱现象”,已有盛龙忠等一批省外同行作了阐述和思考,作为“江苏监狱现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更愿意以一个江苏监狱基层民警的视角对2008年以来近2年我省监狱理论研究作更深入的观察和解读,并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一、收获:杰出代表及著作之点评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能够取得新成就并勇于争当全国排头兵,最突出的特征和标志就是有一批理论精英的强势推进和成果创新,持续引领全国监狱理论研究的时代方向,树立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一流地位。根据中警院翟中东教授《2008年中国大陆监狱学研究综述》的统计,当年出版的监狱学著作主要有16部,而江苏监狱系统创作的就占了将近半壁江山,达到7部,由此可见一斑。
  毛泽东讲过“蛇无头不行”,邓小平认为“一个集体要有坚强的核心”,突出的就是群体中作出重要贡献并产生巨大影响力的人的作用和地位。在理论研究方面,江苏监狱拥有一批全国系统内具有相当威望和影响的专家学者,他们以对监狱事业的虔诚和热爱,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以其孜孜不倦的作风和丰富的成果为江苏继续领舞监狱理论研究发挥了中坚作用。
  局长于爱荣研究员,是地方省监狱局领导中为数不多的中国监狱学会常务理事,代表了监狱地方实务部门在监狱学界的较高地位。他主持编写的司法部部级法学科研项目——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矫正技术原论》、《矫正质量评估》、《矫正激励统论》、《监狱民警执法质量评估》分别于2007年底和2008年相继出版,受到了储怀植、陈新良、王平、蔡道通等著名法学家的一致好评并欣然作序,其中关于矫正技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民警执法质量评估等的研究在全国来说无疑是成系统的首创。《矫正质量评估》继获得司法部金剑文化工程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和理论专著三等奖后,今年又被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评为2008年度“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一等奖。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加上预计不久即可面世的《监狱信息化导论》,这5本丛书直接奠定了作为政府实务部门的江苏监狱系统在全国监狱理论研究方面的难以超越的地位。
  张晶,这位中专毕业至今只是本科文凭的南大兼职教授,被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高文主编称为“监狱实务部门屈指可数的在理论研究上有辉煌成就的人”,在2008年被江苏省社科院评为研究员,继那部极具宏观视角和政治设计的专著《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之后,他又接连创造了三个第一,《正义试验》(2005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随笔集,《走向启蒙》(2008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书评集,《总矫正师》(2009年)——全国第一部监狱学学术小说。作为现代监狱制度、囚权主义、人性化的始作俑者,有的观点可能要有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但他的胆识和多产,让人佩服之余又有一种高山仰止的感觉,这样的个人成就,真是很难超越。
  吴旭博士的著作《超越惩罚和规训——犯罪人人格完善与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2008年),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将人格理论和社会学引入监狱学研究的力作,他提出将人格作为行刑目的的一个核心概念,这对于我们跳出监狱看监狱、将犯罪和监狱矫治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是一个很好的启迪。
  2008年8月出版的张建秋的《个别谈话——沟通心灵的艺术》确实是一部扎根基层、非常实用的参考书,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还专门订购了1000册作为学生教材使用,我认为真是明智,我和几个同学都认为这本书比大学的《矫正教育学》教材实用多了,还是马克思说的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来自实践源头的“活水”当然比无源之水“清如许”了。
  王晓山,苏州监狱的普通民警,以一部《图说中国监狱建筑》(2008年)填补了我国监狱建筑学方面的空白。今年8月,他的《逝去的影像——清末民国监狱老照片》一书也正式出版。由于他在监狱建筑学和监狱史学上的贡献,2009年7月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研究员。
  刘颖,这位女警诗人是江苏监狱文艺理论与创作的优秀代表,继我们感受了她对监狱工作的《所以有爱》后,2009年又把清新、淡雅、可人的《四月花事》呈现在了全省每一位民警读者面前。
2008年以来,于爱荣、刘保民、张晶、吴旭、嵇为俊、夏苏平、赵新东、宋新国、于荣中、张庆斌、张留堡、刘方冰、宋行、胡配军等监狱理论研究学者撰写的论文频繁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中国司法》、《中国监狱》、《监狱理论研究》等刊物上重点发表。经过统计,几乎每个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身影,几乎每期都有江苏监狱民警的论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两种中文核心期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刊出,光是2008年第六期的《中国监狱学刊》就有6篇论文出自江苏监狱民警之手。

二、解读:特色举措之启示

  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的成绩实实在在,不需要过多的溢美。对于成绩背后所付出的努力,倒是需要我们用客观、理性的态度去分析。为什么江苏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我想还是有某些重要的规律可循,当然也要用近两年最新的事实验证。

(一)监狱理论研究领先,先决于领导的重视和参与

  理论研究以群众性为基础,但对于监狱学这门与实际工作紧密相连的特色学科而言,行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带来的强大行政推力则是监狱理论研究得到强势发展的先决条件。江苏省监狱局领导历来重视监狱理论研究工作,继2002年局党委明确将监狱理论研究全国领先纳入“江苏监狱工作八个领先”的目标后,2009年局党委审时度势提出了要奋力实现“八个位居全国前列”,争当全国监狱系统排头兵的战略部署,更加强调了监狱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目标和定位,相关重大举措随之展开。局长于爱荣同志率先示范,相继提出了一系列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学术观点,从2008年以来,他主持专著9部,撰写论文10余篇相继发表,出席多个全国研讨会并获奖,受到广泛赞誉。目前,从局领导到局处室和监狱的负责人,都普遍活跃在理论研究的舞台上,由此带动和形成了广大民警热衷于理论研究的好风气和好氛围。

(二)监狱理论研究领先,有赖于持续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创新

  为了有效促进理论研究的发展,省局相继出台了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出版专著资助制度、稿酬奖励制度,都取得了良好效果。2008年12月,省局又召开了全省监狱系统人才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大力实施“212监狱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要在监狱学等5大领域选拔培养20名首席专家、100名领军人才和2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会议决定设立“创新创优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张晶、吴旭、赵新东、张庆斌等一批在理论研究上卓有建树的民警被授予“杰出创新创优人才”称号。2009年6月,省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高层次人才分类建库工作。会议决定,监狱学研究人才库的建库、培养工作由局狱情信息监测总站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实施。2009年,省局决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改革,设立具有全国首创性的监狱矫正官制度,矫正官共分七级,其中评选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和理论研究成果紧密挂钩。这些新的政策方案,无疑更加调动和激发了广大民警进行监狱理论研究的积极性、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打造并做强一批能全方位展示理论成果的宣传载体

  宣传领域历来是我党各项工作的重要阵地,优秀的理论成果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宣传媒介进行推广。当前,江苏主要依靠《法制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监狱网、《江苏警视》等作为理论研究的平台。其中,在监狱系统内知名度最高、影响最大、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当属局机关刊物《江苏警视》,该刊多年来一直以一流的结构编排、文字质量和美工装祯处于全国监狱系统内部资料性连续刊物的第一方阵。2009年1月,该刊编辑部对刊物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版,增加了一批新栏目,最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栏目“博客”展现了传统媒介利用、吸纳网络传媒的气魄和创新。《江苏警视》办刊范围立足本省,却不局限一隅,“兼容并包,放眼全国”是其一大特色。对于外省监狱理论的优秀投稿,编辑部更是以欢迎的态度拿出大篇幅予以推介,甚至对于尚在学业中的学生作品,只要言之有理、文辞通顺,编辑部也会认真指导,择优刊发,仅2009年以来就有几位中警院本科生的“处女作”发表在杂志上。说起来,笔者面世的第一篇论文也是在学生时代经该刊编辑同志破格发表的,受其鼓励从而促使本人走上了理论爱好之路。
  《监狱评论》,是江苏监狱局继法学界著名的《刑事法评论》、《侦察论丛》、《华东司法评论》等之后与时俱进创造的独特监狱学术展现形式,集中体现了一段时期内省内外监狱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2008年6月出版了第二卷,今年即将出版第三卷。
  《监狱矫正论坛》也是挂靠在江苏监狱局的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委员会推出的另一个监狱学领域的学术品牌,第一卷已于2008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发行。
  网络,这一新兴传媒已被省内一些监狱民警用以展示和交流监狱理论的载体。2008年以来,以“大风起兮”等为代表的江苏监狱著名学者纷纷在法律博客网、法制日报网上开设个人博客,传播现代监狱理念,开展监狱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注重开发和培养充足不断的后备理论人才

  人才,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第一资源。江苏监狱实行的监狱学研究学术带头人制度、监狱理论研究警师制度,形成了完备的监狱理论研究网络和梯次结构,对于发现新人、培养新人发挥了积极作用。发展一批有较好理论功底和发展潜力的民警成为监狱学会会员,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奠定人才基础,是江苏监狱局和监狱学会的一项既定决策。2009年6月,省监狱学会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青年民警加入中国监狱学会和江苏省监狱学会的通知》,各单位青年民警踊跃报名。目前,经过审核和讨论,已决定吸收81名民警为江苏省监狱学会会员,名民警为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江苏仍然是中国监狱学会会员最多的省份。学会会员的大量加入,为江苏监狱理论研究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动力支持。
  《江苏警视》则利用2009年1月新增的“新秀”栏目,每期刊发1—3篇青年民警的文章,吸引更多的青年民警关注理论研究,关心监狱工作,鼓舞了他们参与理论研究的热情。

(五)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善于策划和申请高层次、高质量的理论课题与项目,抢占理论研究的制高点

  把握重点,集中优势进行理论前瞻性研究,历来是江苏监狱理论研究塑造知名品牌的法宝。继2008年具有全国影响的“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出版之后,2008年4月,省局专门对“21实际监狱人文探索丛书”课题立项,以《监狱形态论》、《监狱文化论》、《监狱本体论》、《监狱法论》和《监狱思潮论》一套五本为核心,其中《监狱文化论》、《监狱形态论》目前已完成统稿审定工作即将出版。“人文五论”丛书在监狱学研究上以其选题独特、内容创新必然写下浓重的一笔。
  近年来,江苏监狱系统尤其重视积极申报司法部法学科研项目、江苏省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法学研究课题等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对于获得专项资助、提升研究档次、扩大社会影响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实施“黄丝带”课题这一全国理论研究项目以来,江苏每年都积极组织民警参选申报。我省的课题立项以研究方向前瞻、分析角度深刻、把握重点要点获得了专家审核组的认同,近年来一直是全国各省市中最多的一个,2008年立项13个,2009年立项14个。

(六)监狱理论研究领先,要探索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