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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2:50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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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体改办  国家计委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和管理,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关键环节。多年来,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保证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中小学教材价格居高不下,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突出,严重增加了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社会反映强烈,不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一)降低教材价格。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34号)的要求,取缔不合理教材费用项目,调减租型费率和发行折扣率,严格控制教材出版环节的利润率水平,降低2001年秋季教材价格。各地区教材价格核定的具体情况,报国家计委备案。2002年起,教材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核定教材印张绝对金额,进一步核减教材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教材印张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印张价格,并制定教材的零售价格。
  (二)加强教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整顿教材编写、出版和发行环节的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
  (一)在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除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和少数富裕农村地区外,在其他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要逐步实行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制度。上述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订购黑白版教材,出版和发行部门要保证黑白版教材的供应。
  (二)制定教材的版式标准。本着美观大方、经济适用的原则,对中小学教材的版面、字体、字号、间距、插图、纸张质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
   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坚决纠正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树料。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订购,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社会出版发行的教辅材料的管理。
  (三)严厉打击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活动。对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许可出版、印刷、发行教学用书的,一律取缔,依法严肃处理。 
   四、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一)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完善教材的审定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教材编写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核准。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教材的编写。核准的具体程序和内容由教育部另行制定。按照编审分开的原则,完善教材审定体制,实行两级审定。教育部负责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审定,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报教育部备案。地方课程教材的品种和数量要严格控制;
  (二)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 精神,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 发行的体制。教材的出版发行由符合教材出版发 行资质的出版发行机构(或出版发行联营机构), 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保证“课 前到书,人手一册”的前提下,通过竞标进行。 教材出版发行机构的资质由新闻出版总署确认。 本着保证质量、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原则,引 入新华书店以外的发行机构参与教材的发行。中 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 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 管部门参加,面向全国招标。
  2002年起,先选择若干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开。具体试点实施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牵头,国家计委、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教材价格管理体制。进行教材出版发行改革试点的地区,中小学教材的价格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由出版发行机构竞标产生。教材基准价按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国家课程教材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制定;地方课程教材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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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派四人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
  2.双方派二至三人舞蹈研究代表团互访,考察舞蹈领域可能存在的联系。
  3.双方派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互访,在对方国家一擅长戏剧光学及放映系统应用的剧院进行学习或考察。
  4.双方派二至四人代表团互访十天,考察民族及古典芭蕾方面的舞蹈教育。
  5.中方派四至五人代表团访菲两周,考察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并观摩菲民间艺术节。
  菲方派菲文化中心四人研究者代表团访华两周,考察传统艺术形式的研究方法并观摩中国云南省的民间艺术节。
  6.双方派五人文物博物馆代表团互访。
  7.双方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非印刷品。

 二、表演艺术
  8.中方派二十五人表演艺术团访菲,展示中国传统服装、头饰和其它民族装饰品并表演民间音乐和舞蹈。
  菲方派二十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八月在北京上演菲芭蕾舞剧《吉普赛女郎》。
  9.中方派二人代表团访菲四至六周,为菲一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菲方派二人代表团访华四至六周,导演一出菲律宾话剧。
  10.双方派二至三人通俗音乐代表团互访。

 三、展览
  1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六日在菲举办《西安市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菲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为期一个月的《菲律宾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12.中方派三至五人美术家代表团访菲,并携带一小型画展进行学术交流和观摩展出。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五名美术家及艺术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五月访华,五人分别从事绘画、雕塑、艺术史、视觉艺术和工业设计方面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
  13.双方同意鼓励、协助和支持互派广播、电视和传播媒介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互换电视节目和印刷品等资料、互购并发行对方的商业影片和两国合拍电影。

 五、教育
  14.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派六人教育代表团访菲两周。
  菲方于一九九0年十月派七人代表团访华,考察高智能儿童学校的管理、妇女组织、非正式教育、中国传统音乐舞蹈和其它文化形式。
  15.中方派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访菲一个月。
  菲方派菲社会科学中心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九月访华一个月。
  16.双方各派一名学者互访,以促进文化、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物的交流并使之规律化。
  17.中方派六人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九月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理学院六人教师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18.双方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及其它组织之间在语言与教育、社会文化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政治/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具体课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9.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名额,根据各自需要派遣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研究领域或专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新闻、图书、出版
  20.中方派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全国新闻俱乐部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21.双方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书展。
  22.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3.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2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及教育机构之间互换图书、出版物和其它图书馆资料并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七、体育
  2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的协商,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2.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游 琪                苏瓦雷斯
        (签字)               (签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9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做好1999会计年度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年期以上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且不得超过年复利7.5%。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计算,并填写于精算报表相应栏目,但实际的责任准备金数额可按更为保守的方法提取。
三、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格式和精算报表填报要求仍按1998年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公司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及人身保险险种统计表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