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55:43 浏览: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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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
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体育赛事,拓宽参赛资金渠道,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鼓励各参赛代表团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通过市场开发的形式开展运动队冠名及服装广告等工作。现制订《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一、各代表团不能冠以赞助单位名称,代表团所属各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名称+赞助单位名称+项目队,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二、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时,代表团团旗除标明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代表团队伍中除自身着装标志外,不得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
三、各代表团团服、运动员领奖服上不得出现除自身标志外的广告标识,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商标各不得超过两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10CM×5CM。各运动队比赛服的着装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冠名、着装广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等影响运动会健康形象的广告。
五、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到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的广告行为还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六、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项目竞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及运动队涉及到的冠名、着装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其撤消、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及标识。
七、各代表团及运动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有违规行为应坚决按照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相应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视其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闭幕时止。
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9号
《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科学确定、依法监管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部门负责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确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通信、水利、电力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工程、重要社会建设工程、工业设施等,具体工程按照省政府和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确定的范围执行;
(二)县级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通讯、交通枢纽等主体建设工程;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主体建设工程。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省或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机构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内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位于地震小区划区域外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到地震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节;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节;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第十一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通过的评审意见。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交工程概况、场地位置及类别等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地震部门应当受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五日内办结;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且地质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
(三)其他建设工程一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地震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 地震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震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增强农村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八条 地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违反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实体性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尚未开工,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开工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工程开工后尚未改正的,处二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1999〕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条90号发布),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现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乞讨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历比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懂事分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久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二000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