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八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业、生活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对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和优生优育咨询;
(二)审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并进行登记、签章;
(三)检查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定期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孕情检查;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六)记录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并向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府的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县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赴异地的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二)为赴异地的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建立赴异地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
第七条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或从业的,应到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登记后,开具查验证明。
第八条 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核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和部门对其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流动人口凭前款规定的生育证明,方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数按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待所、旅馆、房屋出租人以及流动人口的亲友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应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应履行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因失职而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按《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按前款规定的最高处罚限额一至五倍加收计划外怀孕费、生育费。各有关部门和用工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为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者提供躲避场所或隐情不报、包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伪造、出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建议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本办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对流动人口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常委会(2003)15号会议纪要精神,组建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建设委员会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
2、原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职能(包括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管理职能,下同);
3、路灯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包括市政府明确的有关城市河道、公共客运、供水、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等,城市绿化暂不划入,下同)、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各行业协会的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景观(包括城市形象、夜景照明,下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方案的会审。
(六)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市管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大修工作。
(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与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
(八)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九)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信息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等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办设8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机关各项工作计划、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及有关会议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办公自动化、目标管理和考核、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规划处(督查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信息工作规划;综合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测评、评价与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洁化”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参与编制市政、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负责实施和监管;组织实施市政、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小型改造、整治项目以及应急抢修项目;组织协调畅通工程、交通改善工程等专项整治项目;负责占用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和涉及市容管理与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含涉及城市景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市政设施抢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市)的市政、市容和环卫工作。
(四)市场管理处(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负责全市公用设施(含管线)完好状况的监督;参与编制公用事业建设计划;负责与占用公用设施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道路、桥梁、河道、隧道、排水、排污)、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进入市政、公用、环卫市场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市场行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市政、公用、环卫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用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的公用行业管理工作。
(五)城市景观管理处
负责组织制订改善城市形象、城市景观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政策性措施;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方案设计的会审;指导重点区域、景区、广场及重点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方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亮灯工程建设;负责制订和实施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督促和协调夜景照明实施情况;负责户外广告、宣传牌、标志牌及各类与城市景观有关的公共设施设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景观、亮灯和公共照明管理工作;承担杭州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城市管理重大举措的事项进行资金安排和调配;负责城市管理资金平衡和计划调整;组织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定额编制;对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汇总直属单位财务、审计报表和城建统计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性措施;组织起草供水、供热、燃气、公共客运、市政、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查处涉及管网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建设行为;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对外法制宣传和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
(八)人事处(组织处)
负责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宣传、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办编制为5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办人员编制可暂时按成立时的实有人数确定,今后人员逐步分流到50名以内。在此期间,除组织调任、安置的干部以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
(二)将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和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划归市城管办管理,为市城管办直属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