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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2:14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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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1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8月24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办法》(大政办发[2000]41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6号修正)、《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等5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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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

交通部海事局


关于颁布《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舶字[2000]798号
2000年10月27日


各直属海事局,交通部环保中心,水科所:
为了加强对海上使用消油剂产品的管理,减小和防止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自颁 布之日起执行。



消油剂产品检验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海上使用消油剂产品的审批管理,保障消油剂产 品的质 量,减小和防止二次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任何类型的消油剂产品,包括分散剂、凝聚剂、沉降剂等。
第三条中国海事局及各地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消油剂产品必须由经过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取得中 国海事局颁发的有效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第五条禁止销售和使用没有取得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被取消型式认 可证书的消油剂产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消油剂产品检验:
1.新产品进行型式认可的;
2.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等有较大变化的;
3.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4.需要复检的;
5.中国海事局认为并提出复检要求的。

第三章检验

第七条消油剂产品需要检验的生产厂家必须向当地海事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标准和厂检报告;
2.产品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规程介绍;
3.产品研制人员情况介绍;
4.生产厂家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5.其他所需的资料。
第八条当地海事主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后,应派员与检验单位技术 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取样、铅封。
第九条当地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将消油剂产品抽样登记表及生产厂家 提交的资料报中国海事局。产品样品送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同时留样备查。
第十条产品检验项目有:外观、PH值、燃点、粘度、乳化率、鱼类急性毒性和可生物降解性。检验报告单正本报中国海事局;副本交送检的当地海事主管部门及生产 厂家。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必须符合交通部标准JT2013《溢油分散 剂技术条件》的要求。有两项以上检验性能指标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有一项性能指标超标,允许再次取样 、检验。
第十二条生产厂家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

第四章发证

第十三条中国海事局依据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签发消油剂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中国海事局对出厂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 产品,取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第十五条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签发日期起两周年前 、后一个月为复检期。
第十六条中国海事局定期公告型式认可和取消型式认可的消油剂产 品。
第十七条取得消油剂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生产厂家对每批出厂的产 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提供给用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产品送检、抽检的有关交通费用和检验费用由生产厂家承 担。
第十九条进口的消油剂产品的检验发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消油剂产品抽样登记表


申请书文号:申请单位:
抽样地点:
抽样时间:
产品名称:型号:
包装标记或号码:
主要成分:
生产批次:
抽样数量:
抽样操作过程:
备注:
抽样人签字:
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溢油分散剂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书文号:申请单位:
抽样地点:抽样时间:
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标准值测定值
外观清澈、透明、无分层
PH值7—7.5
燃点(℃)>70
运动粘度(30℃)<50mm2/s
乳化率(%)
30S>60
10min>20
鱼类急性毒性——在规定浓度下的半致死时间(h)>24
可生物降解性—BOD5/COD(%)>30
检测人:审核人:

检验单位(盖章)
年月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语文是彝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彝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各个领域里加强彝语文的使用。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鼓励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彝语文或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文。

第五条 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开展彝语文工作中,要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章 彝语文在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中的使用

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市)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宣传学习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八条 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市)以及彝族聚居乡(镇),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内以彝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应当主要使用彝语文,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和州内彝族聚居的县、乡(镇)制定或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并为不通晓彝、汉语文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档案部门,要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将彝语文列入招干、招工、招生考试内容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 彝语文在社会各项事业中的使用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开展彝语文教学。以招收彝族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应普遍实行彝、汉双语教学,逐步完善双语教学体制;州属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开设彝语文课或者彝语会话课。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语文教育。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要对彝族职工进行彝语文教育;在彝族农民中,首先用彝文扫除文盲,逐步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彝族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使用彝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发展彝语文文化事业,加强彝文报刊、教材、图书的编译出版工作,发展彝语广播、电视、电影,鼓励和提倡用彝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彝文典籍和彝族民间口传作品。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例做好彝文图书、报刊的征订发行工作,逐步增设州内彝语文电报、电话、书信和邮件的传送业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逐步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为旅客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城乡的街名地名牌,汽车的门徽,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生产的主要工农业产品的商标和商品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四章 彝语文的规范和研究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彝语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彝文规范方案》的基本原则,遵照彝语文的发展规律,继续有计划地进行彝语文的规范化工作,促进彝语文的不断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彝语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彝文社会用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社会用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自治州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应由自治州彝语文主管部门审定。

自治州内彝语地名,一律使用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彝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支持学术团体开展彝语文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彝语文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彝语文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和州内各县(市)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彝语文及其他少数民族语文的工作部门。自治州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自治州内各县(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自治州和各县(市)民族语言文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组织彝文的规范工作;

三、协调彝语文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四、管理彝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五、管理自治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彝语文工作机构的建设,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设彝语文专业机构或者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彝语文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做好彝语文专业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逐步扩大彝语文专业的招生计划,培训在职专业人员,提高彝语文专业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使用藏语文的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州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三十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