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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3:09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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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3月31日以粤司办〔2009〕190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核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持有人享有的专用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司办通〔200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定和司法行政机关已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司法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变更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的受理、转递,并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变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新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报送审核登记前向名称核定机关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人应当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3个以上备选名称,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符或者发音相同。

  第七条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六项(含六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设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上列(一)名称构成中的“广东”改为依托设立主体的单位名称。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设立分支机构,其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定:

  (一)与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二)名称中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的;

  (三)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四)名称中含有政党、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的;

  (五)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广东省司法厅收到《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发给《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提交有关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登记的材料,核定的名称自动失效。如需要延长,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定。

  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在有效期内,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用于执业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在预先核定时发生争议,名称核定机关按照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核定,同时申请的由名称核定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名称核定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核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分支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衔牌、信笺以及司法鉴定开展业务的任何形式和鉴定文书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载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名称核定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有第(四)项行为的,予以警告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借、转让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应当依法变更而未及时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2002〕143号)、《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办法》(粤司办〔2002〕28号)同时废止,既往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2.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0904/t20090414_895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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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1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六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如下规定:
一、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二、下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黑河地区所属黑河市、嫩江县、德都县、逊克县、孙吴县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所属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合江地区所属抚远县、同江县、饶河县、萝北县、绥滨县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所属虎林县、东宁县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伊春市所属嘉荫县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建三江、宝泉岭、牡丹江、红兴隆、绥化、北安农垦检察院和法院。
农垦检察分院和中级法院可以延长审理全区范围内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黑河地区检察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审理除黑河市以外的全区范围内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审理呼玛县、漠河县、塔河县、呼中区、图强区
、阿木尔区、十八站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合江地区检察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延长审理本规定所列的各县、区范围内的案件的办案期限;合江、牡丹江、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可以延
长审理鹤北、迎春、绥阳、沾河、通北林区检察院和基层法院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
三、报批程序。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至少提前十天发出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办案工作进展情况和延长办案期限的理由),直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各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呈的,同
时抄报人民检察分(市)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务于接到报告后的三日内批复。



1984年11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7]76号

1997-05-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体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同类进口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具体商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