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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27:26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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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张德江副总理2011年11月11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六个更加注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努力降低瓦斯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

依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2012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强力推进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深刻领会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监管监察,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做好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按照 “坚持五个结合、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以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确保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进各地和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逐级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实施重点监控,落实重大瓦斯隐患逐级挂牌督办、跟踪监管、整治效果评价、逐一整改销号和公告、举报奖励等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3.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配合和促进地方有关部门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依据评估结果开展重点监管监察;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要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促和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联合执法和跟踪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5.严格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和有序退出。严格煤矿行政审批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落实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评估措施,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煤矿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大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力度,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

6.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积极采取组织学习培训、专家解读、监督检查等多种措施,大力宣贯《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和瓦斯抽采措施,加强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提高矿井抽采达标能力。

7.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8.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专项监察,重点检查“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等。

三、加大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力度,强力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

9.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10.加强矿井防突能力评估。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或与具备防突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1.加强揭露煤层安全管理。督促矿井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贯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力度,强力推进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2.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审批备案,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1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标准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4.强化瓦斯等级动态管理。在安全检查和监管监察执法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15.运用瓦斯等级鉴定成果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汇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瓦斯防治决策提供参考,全面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对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加强瓦斯“零超限”制度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现场管理

16. 严格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对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7.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强化瓦斯现场检测,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维护监测监控系统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维护和联网监控。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确保处置准确、迅速。

18.强化通风管理。督促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完善优化通风系统,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加强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的维护和使用,确保通风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确保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六、加强瓦斯防治示范矿井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9.认真贯彻落实“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督促各地按照年度建设目标、达标时限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指导推进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制定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体系建设进行量化评估考核。

20.加强示范矿井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作用,督促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对煤矿安全改造与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各地和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示范矿井经验,组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加大先进典型经验推广力度。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的督导和先进典型培育,指导瓦斯灾害严重地区建设不同类型的瓦斯防治适用技术管理集成体系,发挥区域示范引导作用。

七、加强法制建设,强力推进瓦斯防治法规政策标准的完善落实

21. 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法规政策标准。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加大调研力度,进一步出台瓦斯防治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制定出台《煤层气开采安全规程》,推进煤层气安全监管监察和开发利用。充分吸纳近年来出台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和形成的先进技术成果,充分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规程》部分章节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把抽采达标作为能力核定的重要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行业标准“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做好瓦斯防治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2.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法规标准的落实。支持各地和煤矿企业制定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政策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用足用好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各项优惠政策。

八、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力推进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提升

23.加强瓦斯防治技术攻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做好做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的“深部及中小煤矿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实施工作,建立深部矿井突出、热害治理以及中小煤矿灾害治理示范矿井。

24.强化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提炼推广。进一步挖掘煤矿企业在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矿井防治、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推动重点工作开展。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筛选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技术会诊、技术讲座、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

25.强化煤矿设备管理。研究制定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管理技术规范(标准),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企业加快落实《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二、三批),不断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26.大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加快“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标准的完善,组织开展规范宣讲和技术服务工作;督促各地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对要求2012年6月底前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矿井,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7.强化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不断提高瓦斯防治技术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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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人事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1994年9月21日,建设部、人事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建筑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将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属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人事部“三定”方案,注册建筑师制度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领导组织实施。
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命题及评分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考前培训,协助实施考务及评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两部有关业务主管司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三、成立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有关负责同志、专家等组成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两部的领导下,负责有关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一九九五年三季度举行。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必要的经验,经两部研究决定,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进行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试点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厅、人事厅共同负责实施。
五、在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实施之前,为使注册建筑师制度顺利开展,经两部研究决定,对部分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人员通过特许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条件和办法将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建设部、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发[2005]7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顺利实施,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76号)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执法程序及处罚原则
1.遇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其至检测设备上进行检测。
2.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嫌疑车辆进行检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有关规定确定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3.经确定属于超限违法行为的,由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属于超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4.对被处罚的车辆驾驶员能够当场接受处罚,并消除超限超载行为的,应立即予以放行。
5.对被处罚的车辆驾驶员当场不能接受处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其车辆。
6.属于超限违法行为的,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罚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消除其违法行为,然后予以放行。
7.属于超载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消除其违法行为后,予以放行。
8.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按照有夫法律法规和《关于统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工作处罚标准的通知》(辽治超办发[2005]3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超限超载检测站及执法人员配置
9.超限超载检测站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两个固定站点和一个流动站点),并配备相应检测设施。
10.固定检测站点分三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和2名交警。
11.流动检测站点分两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2名交警和一台交警巡逻车。
12.固定检测站点分别设置在阿家岭和响山路口,流动检测站点根据情况设在桥榆线、高高线和本桓线区域内。
三、法律责任
13.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不接受处罚不放过,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车,执法人员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14.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
(2)当场私自放行违法车辆的;
(3)当场收取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4)私自侵占、挪用卸载货物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野蛮、粗暴执法的;
(7)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和不依法收取费用的;
(8)公安、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本人或变相经营运输车辆的;
(9)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执法人员不能公正执法,对本系统、本部门及亲属经营的运输车辆不查、不称、不处罚,放纵管理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罚没款物及办案经费管理
15.罚没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
16.被卸载的货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17.对违法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移送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财政。
1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所需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执法监督
19.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0.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并定期上报执罚情况。
21.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