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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08:17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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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西工区)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职责。
  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国资、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四条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是直属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承担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监督职责。
  第五条按照“一市一场、资源共享、管办分离、集中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
  第七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热、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必须进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交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交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外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具体招标范围,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受理交易事项、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提供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交易结果、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等。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
  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拟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及增价幅度,委派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招拍挂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

具体包括:按照市国土部门拟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情况报市国土部门确认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组织召开招拍挂现场会议;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招拍挂牌结果报市国土部门审查;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财政、国资部门分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案的审核、批准(重大交易事项报市政府)、受让方资格审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机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受理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与转让方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将成交结果抄送财政、国资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内容除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还包括: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审查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第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五条市交管办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制度,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和动态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情况抄送市招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并定期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用,经市发改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市交管办、建设、国土、国资、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常驻监管窗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管窗口,代表所在部门负责各自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交管办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共同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中心交易。对于必须进中心而未进入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国资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招投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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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吉林省促进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政府十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洪 虎
二○○四年三月四日




吉林省促进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开发和合理利用中国名山长白山的自然资源,保护长白山生态环境,发展长白山生态食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白山生态食品,是指产于中国吉林省境内长白山区,以长白山可供人类食用资源为主要原料,符合《长白山生态食品通用标准》,采用生态和食品工程技术,生产、制作、加工、提炼,并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的食品,包括天然生态食品、农业生态食品、加工生态食品。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长白山生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行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白山生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白山生态食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对长白山生态食品的科学研究、开发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力宣传长白山生态食品,鼓励和提倡食用长白山生态食品,促进长白山生态食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长白山生态食品企业,采用高科技手段,研制开发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新产品,扩大产品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 发展长白山生态食品应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禁止破坏性、掠夺性开发,保证长白山生态食品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好长白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省人民政府将根据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的实际,制定《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总体规划》。生产、开发长白山生态食品工作,应当列入总体规划,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未列入《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总体规划》的开发项目,确有价值的,经过审查认定,予以补充。

  生产、开发的长白山生态食品必须符合《长白山生态食品通用标准》。

  第九条 长白山生态食品主要原料必须来源于中国吉林省境内长白山山脉自然管辖区域内的指定市县。

  第十条 依法经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认定并经国家法定检验技术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食品为长白山生态食品:(一)原产地环境要求:原产于中国吉林省境内长白山区,原料生长环境具有比较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生产过程必须在洁净环境下进行,生产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二)天然生态食品基本要求:符合原产地环境条件要求,采收程度不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破坏,采收单位具有有序的采收计划;采收食品的种子来自天然,未经基因工程改造等人工处理。(三)农业生态食品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大气、灌溉水、土壤、环境以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土地在最近3年内未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喂养畜禽的饲料不得超标准使用抗生素;种子或种苗未经基因工程改造过;生产单位具有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产地无水土流失和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储藏和运输过程中未受有害物质污染。(四)加工生态食品基本要求:主要原料必须来自获得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核准并经国家法定检验技术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天然生态食品或农业生态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过程中不被有害物质污染,生产加工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从事长白山生态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长白山生态食品生产、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总体规划》要求,确立开发项目,形成生产规模,保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 鼓励生产、开发长白山生态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经认定获得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办理认定手续,应当在接到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从事长白山生态食品生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对已经列入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长白山生态食品项目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二)对已经初具规模,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尚未列入国家或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长白山生态食品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申报,争取列入国家或省科技发展计划;(三)优先立项和安排长白山生态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四)优先支持和发展资源优势突出的矿泉水等产品形成产业规模;(五)帮助企业扩大宣传,提高产品的声誉,创立名牌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六)及时协调输送高素质人才,优先办理调动手续,免收与此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损害长白山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生产、开发活动;(二)以长白山生态食品的名义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长白山生态食品通用标准》的食品;(三)出售已受到污染的长白山生态食品;(四)未经认定并未取得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使用权而以长白山生态食品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和非法获得使用权;(六)假冒长白山生态食品,伪造、变造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七)使用与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相同或近似,并容易造成他人误会的标志;(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吉林省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中心责令停止使用长白山生态食品标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长白山生态食品生产、开发、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冀文林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进一步强区扩权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决定依法下放行政权项34项。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衔接和监管工作。

  一、各区应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工作力量,承接下放行政权项,避免出现承接落空或不到位现象。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对已下放的行政权项进行变相审批。

  二、各区应建立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定期备案制度,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下放行政权项执行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各区做好下放行政权项的承接和实施工作,履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职责。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下放行政权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各区整改。如各区整改不力,导致下放的行政权项无法正常实施,社会效果差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下放的行政权项。

  三、各区执行下放的行政权项应严格执行法定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尽可能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对下放行政权项承接与实施过程中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保障下放行政权项的顺利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权项(34项)

  序号 行政权项名称 行政权项类型 法定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下放方式 备注

  1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界定

  2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农业用地流转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3 村镇集体企业、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村镇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4 集体农业用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5 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等临时用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6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7 辖区单位附属绿地临时占用审批(500㎡以下) 行政许可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8 辖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审批(50株以下) 行政许可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9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0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行政许可 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1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委托

  依法界定 登记表审批工作依法委托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验收工作依法界定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

  12 辖区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子除外)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3 辖区电子游艺娱乐(中资)场所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4 辖区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娱乐场所(中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5 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连锁网吧审批)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区文化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6 辖区乡镇生猪屠宰点定点许可 行政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委托

  17 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与登记机关同级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18 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的登记发证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界定

  19 市高新区、市综合保税区产业用地流转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海口高新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20 辖区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区房产主管部门 依法授权

21 辖区违法设置户外设置物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区城管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22 辖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23 植物产地检疫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区植物检疫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24 基本农田保护 含行政处罚和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区农业主管部门 依法委托

  依法界定 依法委托给区国土分局,依法界定给区农业主管部门。

  25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26 安全生产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4个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

  27 劳动执法监察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委托

  28 部分建设项目环保监督处罚权 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个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依法界定

  依法委托 依法界定给4个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依法委托海口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执行。

  29 土地调查、分等定级、统计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30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区国土分局 依法委托

  31 辖区20米以下规划路排水设施管理和养护权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依法授权

  32 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 区政府 依法界定

  33 辖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房产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34 辖区部分建设项目排污费征收 一般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法界定

  说明:9、10、11、28、34项环保类项目具体下放的建设项目类型由市环保部门另行发布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