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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13:00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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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林规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快发展花卉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建设美丽中国,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花卉产业发展
2011—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现代花卉产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为花卉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拓展了空间,赋予了新的使命。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发展花卉产业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把发展花卉产业作为林业工作的重要职责,强化、拓展和履行好花卉行业管理职能,努力抓好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等能力建设,开展市场预警,加强市场监管,为花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争取政策,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我国花卉产业正在由传统的花卉种植业向花卉加工业和服务业延伸,产业链条长,涉及部门和领域多,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建设重点,结合本地花卉产业特点,研究制定本地区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农业、质检、海关、金融等部门的支持,为花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管理,积极服务产业发展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对花卉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加强花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品种创新、技术研发和良种繁育示范基地建设,为花农提供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快花卉产业信息化进程,健全统计体系,为花农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加大对花卉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花卉产业保险,有效提高花农抗风险能力。花卉主产区要创造条件,设立花卉行业管理职能机构,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大力发展花农合作经济组织。

国家林业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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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认真贯彻执行《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要不断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积极建设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公开的便民网站,并不断完善鹤岗市政务公开网上本单位的各类信息,积极倡导推进网上办公,力争最大限度地方便百姓办事。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确定本单位的信息采录人员,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并与市政务公开办取得联系,获取本单位的登录方式及密码。

  鹤岗市政务公开网网址:http://221.210.182.133/
  鹤岗市政务公开办电话:3222528

                     二○○九年二月二日

鹤岗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和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办事信息予以公开。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依法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计算机不上网”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各类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外部网站平台予以发布。严禁发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和涉密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发生通过外部网站造成泄密事件的,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和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内的公开范围,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政府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作动态、问题解答等8类政务及办事服务信息。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在经过保密审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方可公开。公开信息未经审查,发生泄密事件及与事实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领导组成、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八)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九)县、区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一)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二)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情况;

  (十五)涉农政策落实、补贴发放、筹资酬劳等执行情况,农村水利、道路、打井等项目建设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核、退耕还林等情况;

  (十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七)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工作进展及情况介绍;

  (十八)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尚未建立网站的政府机关应当在上一级政府机关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网上公开,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调增的职能类、行政权力类信息,要经过市政务公开专门机构审查备案后方可公开;调减的职能类、行政权力类信息要在市政务公开专门机构备案。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将已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的目录和内容及时归档。

  第十条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同级政务公开机构、信息化工作部门,在政务公开目录网站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提供政务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重点、热点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中国·鹤岗”门户网站或者区、县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政府网站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上网发布的技术支持和网站的日常安全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天候提供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服务。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内容应当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他信息终端显示。网上公开的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市政务信息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办事信息情况进行投诉、评价和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定期组织对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综合打分,对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可以公开但尚不能通过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公开;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通过网站设置的依申请公开栏,按有关规定进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做出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要配备既懂得政务公开工作,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的专职人员,保证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卫生部公告(2001年第2号)(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 生 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外 经 贸 部

公  告

2001年第2号

  经证实,西班牙生产的部分批次的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苯并芘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暂停从西班牙进口橄榄渣滓油。对从西班牙进口的橄榄油,进口商应出具其产品不是橄榄渣滓油的证明,该证明需经西班牙卫生与消费部认可。

二、凡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渣滓油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已加工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应立即收回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渣滓油和用橄榄渣滓油加工制成的食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