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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3:49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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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现就2010-2012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二、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11月份前确定下一年度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各类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卫生、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的学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与学校签署免费医学生培养协议。

三、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3年制专科主要面向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医疗卫生岗位。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培养工作主要由举办医学教育的地方高等学校承担,可举办农村班,也可将免费医学生纳入普通班。免费医学生经过5年或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四、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对参加高考统一录取的考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

五、免费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六、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国家分三年为中西部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其中2010年招收5000名免费医学生),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优先用于免费医学生的生活费补助。

七、免费医学生按全科发展方向培养,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培养,适当增加中医学(民族医学)教学时数和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内容。

八、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免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之间流动。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生的诚信档案。

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培训,并完成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卫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为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到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把免费医学教育各环节各方面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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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进口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暴发鸡新城疫。为防止该两国的新城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禽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产品及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的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澳大利亚联邦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输入禽类动物(包括禽精液、禽蛋或禽胚胎)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9月13日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3〕186号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200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实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计量到户,是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第三条 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开展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四条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须按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给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审查后进行施工或改造;户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接水。城区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工程费用计入住宅建设成本。第五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企业结合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按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第六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 城区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年度计划实施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暂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城市供水企业向其实行趸售水价,趸售差价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议定。城区高层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压力凡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其二次供水费用,由用户合理、公平分摊。第八条 城区内凡已供水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对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完毕或办理完改造手续一个月后的城区居民用户,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量收费。对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拒不愿意进行改造的用户,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程的有关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严格操作。第十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其改造终点为新装管线进住宅内墙后与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后又申请改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实际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城区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签订《供用水合同》。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用优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第十四条 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改造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防冻措施。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区建设、管理、交通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时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按原状恢复。第十八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并在供水计量到户实施计划范围内的用户,其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改造费用一律免收。第十九条 各县建成区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