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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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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有人及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分级负责审核颁发,个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
  已经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式样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四)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持证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持证培训的内容包括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知识。
  省、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申请领证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申请领证人员,由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地、州、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出示所持证件。不出示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凭行政执法证,在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调查或者依法处理。有关当事人必须服从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的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必须认真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制止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实行注册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原职位的,必须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上交所在机关,由其所在机关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伪造、骗取、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禁止利用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由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转借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伪造、骗取、涂改、非法制作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没收其证件,并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尚未颁发前,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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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美国合同法中的要约
高 嵩

  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
  要想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
  然而,合同法中的合意,英文的表述有二种,一种是,meetingofthemind,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间对合同成立效果,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合同的客观理论,由于(既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又不是法院是意向中mindreader的读者,那么订立合同的双方认为合同的条款存在是很重要的,而不是一方的主观愿望,双方认为合同的一方的愿望就被认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对一方愿望的客观检测,大多数情况下,一方意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另一方的位置得出他的用意的客观表明。
  例如:A对B说:“我将我的房子卖给你1000美元”。B说:“好,生意做成了。”实际上这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拒绝做这笔生意。B上诉了。如果B能说明A的话或A的知识(Known)缺乏商人的敏锐,导致B合理的认为A的要约是很严肃的,法院将认为A有构成合同的意愿。即使A明确地证明那不过是个玩笑。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B的位置上的人们合理地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如果B认为A仅是善意的取笑,或B明知A的房子的价值远远超过1000美元,A的要约仅是一个玩笑),法院将认为A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构不成合同。
  同样地,如果A能证明B知道A仅是开个玩笑(A提出一证人证明B告诉他:“我知道A仅仅是开个玩笑,但无论如何我得试着做成这笔生意”,)那么双方就没有合意,即使对B来说没有不合理的原因认为A仅仅是开个玩笑,合同也不成立。这是因为B应有这个认识,他实际上知道A的意图,这种认识是合情合理的。如果B知道,那A仅仅是开个玩笑,双方没有合意,也就构不成合同。
  私密意愿,合同客观理论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一方的秘密意愿(也就是指对另一方的秘密)在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其条款是什么时是不相干的。
  现举例说明:一方是被雇佣者——一名销售主管,告诉雇主除非他们之间的雇佣合同立即续展一年,否则,他将立即辞职,雇主答道:“好吧,you'reallright。雇员以为他与老板间的合同将得到续展,就不再做任何去找工作的努力了。二个月后,在经济滑波中他被解雇,他将老板告到法院,老板辩护说如果他确实说起过,他也并没有与这名雇员续签合同的意图。
  雇主没透露不签定合同的意愿是不重要的,无论雇主的意愿如何,如果雇主所言让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认为他将被雇佣,并且雇员是这样理解的,它就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客观理论不仅仅是在决定是否双方的合意对构成一个合同时起作用,而且也对合同特殊条款发生作用。
  比如:A与B签订了一个复杂的协议:由B卖商品给A。合同中并没说明B是否给货物上保险,B在过去与A做生意时也总是给货物上保险,但这次他的主观意愿不保险这批货物,因为保险的价格上涨了。他对A说:这笔买卖就仍像我们以前做的那样。”法院支持A合理地期望B象他过去做的那样给货物上保险,B有此合同的义务,尽管他主观上并不想如此做。
  建立法律关系意愿,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通过了构成合同的所有合同条款,并对此有合意,但主观上双方都不期望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50年代前,此种情况就不构成合同,除非双方想要达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二个无知的农民同意双方用一匹马换一头牛,此合同就成立,即使双方都不知道法院会判定他们之间有此协议。
  在现代的美国法律中,双方意愿的重要性或缺乏共同意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协议的内容。当一笔交易被认为是商业交易时,它将被假设双方期望此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开玩笑构成的合同:在一笔交易中,即使一方开玩笑地提出要约,但另一方认为他是严肃的并认真地接受了这个要约,合同具有约束力。
  比如:P对一对夫妻提出,他用5万美元买这对夫妻的农场,向这对夫妻提出要约,这对夫妻写道:“我们同意卖给P我们的农场F为5万美元”,并且他们签了字,当这对夫妻毁约时,P告到法院。这对夫妇辩护说当他们签这份文件时,他们喝醉了,仅仅是开个玩笑,而他们认为P也以为这仅仅是个开玩笑,而且他们声称他们告诉过P,即使他们这样说过,他们也不打算卖掉农场,这夫妇的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使主观上他们并不打算卖掉农场,仅仅是个玩笑,证据表明P对此是十分认真的,并且他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
  当一个人的言行使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认为他确实有意达成协议,此人的言行就不能说是个玩笑了。
  当一个协议在一个社会或家庭里发生时,对另一方而言,这种假设不构成法律上的关系。
  比如:丈夫答应给妻子几个月的补助,他说这话时,他们相处得很和睦,后来这对夫妻离婚了,妻子诉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诺言。
  此时这个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因为家庭成员间和睦生活时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但是如果家庭成员间的协议不是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时达成的(如分居时),此时协议被认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假设双方协商,对所有协议的条款达成合意,随后他们将把他们的协议写进一个正式的文件并且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此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就成立呢?还是仅在正式协议写出并且双方都签了字时才达成?这个问题不仅仅当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存在,而且他们交换协议时也存在。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地表示具有约束力,即使没签法律上的文件,法院几乎总认为此协议构成合同,即使这份文件永远也不会签署。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他们不受约束除非签了协议,法院在双方签协议前不认为合同成立。
  第三种情况:在签协议前双方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的言行将具有约束力,仅仅表明他们想签这个协议,法院的意见不一致。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具有合意,此合同就成立,即使从没有签订合同。少数人认为此种情况下构不成合同,除非双方签了正式协议。很多人不同意此观点。
二、要约对象
  要约可向某特定人、某些人或一群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公众人士提出。对公众不若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单纯。因表意人,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被视为要约的机会,所占成份较多。而一般对不特定大众所为的意思表示,诸如广告、传单、估价单、商家橱窗陈列的价目标示等等,一般均不认定其为要约,仅认为是一种要约的诱引,引诱不特定的大众向出售者为要约提出。因此一般性的文名陈述或标价,很难推断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自不宜认定其为要约。例如在Carlillv.CarbolicSmokeBallCo.案中,被告是种名为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advertisement),声称任何人根据其指示的方法,在二个星期内每日服用三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付予的一百英镑。被告还声称已将近一千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为一老妇人,看见这则广告,信以为真遂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一百英镑。被告提出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提出,但被上诉法院驳回。其他申辩理由,亦被上诉法院驳回。此判例在合同法中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即为“要约可向一般不特定的大众提出”,不特定的大众中,某人如依其广告指示履行时,即构成双方间之合同关系,而产生双方间之权利义务。
三、要约的表示必须明确
  从以上的说明及判例可知,构成一有效的要约,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使相对人知其所需为何及其负担何种义务,可享有何种权利。其要约一旦被承诺,即可成为一项有拘束力的合同。要约之内容不能模糊不清或混淆不明。例如在Whitev.Bluett一案中,父亲对其子允诺,如其子停止向其抱怨(complaining)情事,则可放弃向他的儿子要求返还一张本票的质权。法院认为父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存在,他儿子的要约允诺非常模糊及不确定,所以双方间没有合同的存在。
  在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学院一案中,原告在1973年成为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原告未能通过哲学课的考试,也未能通过补考。在第二个学期原告又有两门课考试不及格。1974年6月14日,学校通知他,由于他的学习成绩太差,他已被学院除名。原告后来对该学院提起这一诉讼,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他要求继续在该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在学习上对他提供帮助。原告的理由是:学院曾告诉他,他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一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出了这些许诺,他与学院之间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除非原告所称的这个协议的条款十分确定和肯定,否则,一个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不可能存在。我们发现,该学院对原告所作的陈述是含糊的和不确定的,从而使这种合同的存在成为不可能的事。
  本判决表明,某种意思表示要构成一项要约,必须是十分确定的,本案中,该学院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当他无法通过考试时学院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找出什么变通的办法,因此学院答应帮助他的话不能作为一项有约束力的诺言。
四、要约须传达给相对人
  要约为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传达给相对人,相对人根本不知道有该要约的存在,无从表示同意与否的承诺意思,所以就没有合意。
  要约为意思表示,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发生效力,大陆法及英美法对于要约的生效,均采取到达主义原则。要约在要约相对人收到要约之前不发生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为判断要约的有效期,必须决定,要约是何时发生,以决定生效的时间,例如在Adansv.Lindsell一案中,有出售羊毛的要约,被告A邮寄要约给B,但因A把地址弄错,以致要约比预期时间晚二天才送达到B手中,虽然A的要约期间已过,但B立即以信件承诺,法院判决A的要约并不因时间过去而失效,B对A迟到要约所作的承诺是有效的承诺,构成合同。
五、反要约
  反要约,是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的要约内容扩大、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原要约(originaloffer)已失效,产生另一新要约。换言之,反要约于终止承诺能力之外,其本身又产生另一新的法律关系,即反要约之生效亦可称新要约之产生,将赋予相对人新的承诺能力。因此,反要约的成立,原要约相对人成为新要约人(offeror),而原要约人反而成为新要约的相对人(offeree),合同能否成立,仅在于反要约的相对人承诺与否。
  例如在Hydev.Wernch一案中,被告在6月6日提出要约,以一千英镑将其农场出售予原告。6月8日,原告回答愿以九百五十英镑承购。但被告于6月27日拒绝这个提议。最后,6月29日,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表示愿意付一千英镑购买,但为被告所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本案合同不成立,原告因而败诉。法庭认为,原告在6月8日发出的信件中答应出价九百五十英镑购买。这是一个反要约,其效果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因此,原告不能于事后改变主意而对原要约再作出承诺。即使照原条件承诺,双方间亦无合同可言。
  但是,倘承诺人仅仅要求进一步了解情况,此一表示不能算反要约。又如在Stevensonv.Mclean一案中,被告提出要约,以现金出售一批铁给原告。原告询问是否可有四个月之货款(credit)。法院认为这个询问不是一个反要约,只是一个消息的询问。因此,原告随后接受原要约,已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而拘束双方当事人。
  反要约之生效与要约之生效相同,应以该反要约送达原要约人后方生效力,如反要约已发出在途中,而为该反要约之人,改变主意,用其他更快速方式为承诺,且该承诺先达到相对人时,合同自然成立。
六、要约与要约诱引
  就英美法而论,广告与橱窗内标价货品的陈列为要约诱引,而非要约。一般而言,广告及类似广告性质的传单也不是要约,因其表示不够明确,内容不够确定(definite)、清楚(clear),致相对人无法知道他的确切要求及拘束广告人方式而取得合意。所以至多只为要约诱引。
  以上所述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并不代表所有广告均无法成为要约。只要其广告内容够清楚(clear)、确定(definite),而足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也可能构成有效要约。
  例如在Lefkowitzv.GreatMinneapolisSurplusStore一案中,被告于1956年4月先后刊登二则有关特价大拍卖的广告。其4月6日所刊登的广告内容如下:
  本星期六早上九时整,五件原价值约一百美金的皮外套,将以一美元的价格卖出,先来者即可先享受此优待。稍后,于同月13日,被告又刊登以下广告: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原价值美金八十九元五角二件全新貂制围巾,及原价值一百三十九元五角全新黑兔皮围巾,均将以一美元一条的价格卖出,先来者可先享受此优待。
  对此,原告遂依广告所述,于特定时日第一个光顾被告商店,并向被告表示欲以单价一美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皮外套及围巾,然却为被告以前述之广告按公司内规(houserule)规定,是针对女性顾客,原告是男性,故该优惠不适用于原告的理由,加以拒绝。原告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上述广告指明的货品以广告价格出售予原告。
  本案争论焦点(issue)在广告内容是否足以构成要约而定,若是,则原告履行被告在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及表示欲买特价品的行为,已构成针对该广告要约而为的承诺。到此合同实已有效成立,被告自不得因故拒绝履行义务,反之则否。对于该争论焦点,法院以为欲决定刊于报纸上的某广告是否已构成要约,应考虑其表示是否明确,其内容是否确定(definite)、清楚(clear)及有无再商议的余地(leavenothingopenfornegotiation)。将此原则适用于本案,则可发现4月6日所发的广告,因就目的物(皮外套)的品质一项漏未规定,仍有商洽、争议的余地,故不符合清楚、明确之要求,而非要约。然后观其4月13日所发的广告,因已就特卖品品质、数量、价格各方面均予以详细规定,故符合要约明确、清楚原则,而已构成有效的要约。既已构成要约,则除非在经相对人承诺前已撤回或更改,否则一经承诺后即生拘束力。要约人(本案之被告)不得以该要约系以店内内规的规定以女性顾客为对象,而拒绝出售特价品予原告。故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七、拒绝要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应用初见成效,促进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应用范围不广、水平不高等问题,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急需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

  (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将有力地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五)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以环境建设促进应用发展,以应用带动环境建设。

  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抓住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同时,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规范在线交易行为,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

  (六)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加紧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明确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七)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政府采购要积极应用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研究制定促进金融业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投入对企业和社会投入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在电子商务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注重责任体系建设,发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和认证技术;整合现有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十二)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完善电子商务的国家标准体系;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订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正,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十三)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十四)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充分利用铁道、交通、民航、邮政、仓储、商业网点等现有物流资源,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广泛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物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物流基础设施与装备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发挥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整合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

  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

  (十五)继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要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与优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应用,增强产、供、销协同运作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重点推进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以供应链管理为重点,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相关资源,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十七)推动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紧密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制订行业电子商务规范,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电子商务试点示范,推广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经验,探索行业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机制,促进行业内有序竞争与合作,提高行业的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扶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投资、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商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十九)促进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服务内容,建立并完善企业、消费者在线交易的信用机制,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

  六、提升电子商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十)发展电子商务相关技术装备和软件。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的电子商务应用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硬件和软件产业化进程,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关键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装备能力。

  (二十一)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工程监理等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

  (二十二)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

  (二十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高等院校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培养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改造和完善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多渠道强化电子商务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八、加强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电子商务重要规则、条约与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踪研究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加强技术合作,推动市场融合,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水平。

  (二十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企业要强化国际竞争意识,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优质的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战略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同配合,制定并不断完善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