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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37:46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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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市区全面征收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现代化城市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即垃圾收集站至处理完毕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社区收取的居住区卫生服务费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的清扫以及运至垃圾收集站的费用。

第三条 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由征收部门委托市供排水集团代缴;非一户一表用水居民户,由水费集中交纳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其余由征收单位直接收取。

(二)其他单位及经营者: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含开发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部队、住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 免征范围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凭有效证件);

2.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

4.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5.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50元;社会福利单位、初中、小学、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由所在单位交纳,企业在税前列支。

高中、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学生数每人每月0.50元由校方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寒暑假期间免交。

3.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4.00元,8人及以上桌每桌每月8.00元。

4.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人每月2.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5.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80%交纳,每张每月8.00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6.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50%交纳,每张每月6.00元。

7.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8.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5.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9.汽车客运站: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8.00元,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10.市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由各汽车出租公司(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11.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每吨3.00元,由环卫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收取。

第八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代征总额给予7-10%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按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须到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违反定价权限、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交,并不得擅自减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由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审计、物价、财政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们政府、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沧政办字〔2003〕47号)、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堆放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沧价经费字〔1999〕17号)文件同时废止,同时取消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环卫系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沧环卫字第13号)文件中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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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京工促发[2005]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 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社会各种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以下简称市工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联合成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企业对照市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底。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在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税收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工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市工促局对评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综合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意见报市工促局。
(三)市工促局将评价意见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依据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认定结果由市工促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九条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工促局。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数据初审。市工促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3、数据核查。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工促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市工促局对评价结果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为不合格;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7、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企业。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1、2、3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四条4、5、6、7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于第一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责令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促局。
第十九条 市工促局每年公布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条 鼓励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可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促局负责解释。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李钢


  按照中央的决定和部署,全党全国都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立足实际、解放思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进步的问题,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我们国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发展,各领域也在经历着形式多样的变化,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正在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道路上收获累累硕果。党和人民都无比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就,而要巩固和促进这一成果,就更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政府提供更加规范、公正、公平、为民的服务。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公安部党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公安工作新变化的思路和措施,并及时提出了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支撑,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公安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要求。“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这一“三大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与时俱进精神实质,深刻揭示了新形势下公安事业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是党和政府与群众沟通交流的一扇窗口,影响着党和政府依法、规范、公平、公正执法以及 为民、亲民的执政形象。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如何与时俱进,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要求,树立依法、公平、亲民的新形象也就成为我们亟需破解的课题。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改善民生,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科学发展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不断开创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新局面。笔者认为,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实十七大要求,服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传统交通安全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规章制度,实现制度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问责纠错,以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一、加强执法理念教育,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回应人民群众规范执法、亲民服务的新期待

  什么是现代执法理念?现代执法理念包涵了“现代”和“执法理念”两个概念,“现代”相对于“传统”,是一个带有时代烙印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变迁,历史的发展,它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执法理念即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影响和制约执法行为的思维、意识。因此,现代执法理念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涵。针对当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监督”、“重办案轻保护”、“重公权轻私权”等问题提出的“管理与服务并重”、“打击与保护并重”、“权力与监督并重”、“破案与办案并重”、“公权与私权并重”等观念就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的现代执法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现代执法理念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为重点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执法思维、意识。现代执法理念还包括公开公平处理、保障公民知情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的执法观念。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执法理念。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都应以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作为重中之重。建立执法理念教育培训机制,强化机制的落实,逐渐形成理论学习考试和执法实践考评的双重考核体系,避免流于形式,做到现代执法理念的入耳、入脑、入心,通过坚持不懈的长期教育与考核,使现代执法理念根植于民警脑海,成为民警执法的自觉指导思想,引导民警的执法行为走上规范、公平、公正、为民的轨道。

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规范管理,回应人民群众制度管理、依法管理的新期待

  完善规章制度的作用有三:一是让民警执法有章可依,二是让上级部门考核有明确依据,三是让人民群众行为时有指向性引导和实现对执法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原则性的规定,但依然存在着时代局限性和欠缺客操作性的缺陷,因此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和解释,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章可依和实际操作性。我们的规章制度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部党委提出的“三大建设”不断完善、健全,为实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完善队伍建设体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以信息化为主导、全力推进公安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提供制度保障。好的规章制度只有被人民所熟知并被贯彻执行方能发挥其作用,因此在制定完善后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去进行学习培训和广泛宣传,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制度。建立健全“三长”热线,完善信访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警务公开活动,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如新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这两部规章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实际,不断完善的产物,里面增加了很多符合实际、规范、便民、利民的规定和措施,但如不加强培训,使民警拥有正确认知和理解,如不加强宣传,群众对之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那么就必然会偏离立法的意图和目的,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追究问责,回应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监督权的新期待

  一切权力都不能离开监督,这已成为基本共识。有了较高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并不意味着就会自觉落实依法、公平、公正执法,在金钱、私利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下,个别意志不坚定的民警可能会丧失原则、不顾法纪,因而在执法中出现偏差,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以强大的监督问责体制确保民警的执法行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首先,应建立完善监督问责规章制度。在充分调研、总结创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对监督问责规章制度的制定,做到全面覆盖民警的执法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加强监督问责机制的程序规范化建设,做到公平、公正,使制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监督问责常态化,作为一项长效机制,避免随意性;要有相应的救济渠道,避免被不当或错误问责。
  其次,应拓宽监督问责渠道。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扩大警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执法依据,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为媒体、群众等社会力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落实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对执法工作实施监督问责,要实现由专门监督向全面监督的拓展;保障社会监督力量的权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拓宽公众权利救济渠道以及落实公众权利救济程序,将权利诉求作为加强对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一手材料”,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努力从网上录入、审批、办理等各个环节实现对民警执法工作的监督。
  再次,应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载体,健全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求制,确保每位民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有错必究、逢究必严要求。对有执法过错的民警一律严格按照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形成强大的震慑,从而预防民警的执法过错。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 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