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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6:28:50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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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拟定的《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合肥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08]89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其他教育用地供地方案经公示后,无第二家竞买的,可协议出让。

第三条 《政策》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

第四条 《政策》第5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政策》第5、41条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副行长以上、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基地航空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政策》所称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企业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认定。

第七条 《政策》第8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八条 《政策》第11条所称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是指符合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所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九条 《政策》第13条所称大型商业设施,是指商贸中心、超大型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专卖店、专业店、大型会展场馆、商业集聚区、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

第十条 《政策》第13条中所称自营和物业租赁,是指大型商业设施的投资者自营和进行房产等物业租赁经营。

第十一条 《政策》第14条所称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结构为框架结构,并按照规定配置公厕、垃圾房、商品卸货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必备经营配套设施的室内农贸市场。所称的“农加超”,是指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单品)占所经营商品品种(单品)的比重不低于60%,或农产品的经营面积占超市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政策》第15条所称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是指进入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或拥有区域性知名品牌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十三条 《政策》第17条所称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是指符合合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十四条 《政策》第23、25条所称新晋级,是指从低等级晋升为高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第26条所称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是指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

第十六条 《政策》第27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幼儿园、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于高等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七条 《政策》第29条所称新建养老福利机构是指自有房产或以租赁等形式提供社会养老床位,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新办养老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政策》第33条所称相关国际认证,主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BSI认证等。

第十九条 《政策》第45条所称政策优惠,是指对企业使用中水给予价格优惠和循环用水节水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兑现政策的部门和时间

(一)申报部门

1.项目用地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

2.财政政策按不同产业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

(1)物流业、商贸服务业、餐饮业向市商务局申报,会展业向市会展办申报;

(2)酒店晋级奖励、旅游业向市旅游局申报;

(3)社会养老服务业向市民政局申报;

(4)服务外包业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5)文化娱乐、动漫产业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其中,符合《政策》第37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向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申报;

(6)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统一向市建委申报;

(7)其它政策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由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兑现的具体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审核。

(二)申报时间

1.申报项目用地,由企业(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时申报;

2.申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项目建设规定时间办理;

3.下列补贴、奖励按季申报:

(1)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2)标准化室内农贸市场及“农改超”补贴;

(3)会展补贴;

(4)新晋级的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新获得国家或省级商标及品牌奖励;

(5)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奖励;

(6)原创影视动画播出奖励;

(7)动漫原创作品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奖励。

按季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4.养老福利机构床位补贴及其他奖励政策均实行按年度申报。

按年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单位)须将申请报告、申请表(详见附件1~4)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向本条规定的申报部门申报。

(一)申报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及项目资金证明材料;

5.已完工的项目,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申报会展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展位、展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办公用房租金、农贸市场(农加超)、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费用等补贴以及原创影视动画播出等一次性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支付凭证;

4.农贸市场(农加超)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5.床位证明材料;

6.相关国际认证费用支付凭证;

7.相关商标、名牌、星级酒店、国家级旅游风景区、百强旅行社认证及动漫作品获奖、播出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税收地方留成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

4.申报个人所得税补助的,应提供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后,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兑现政策的企业(单位),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政策》中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第49条所称政策有效期是指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所有符合《政策》有关条款规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项目),都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项目、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间,从开始享受政策的年度起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用地、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税收奖励政策的有关企业(单位),市房产、国土部门应在权利证书上注记限定条件,企业(单位)不得在享受政策后违反限定条件,否则,市房产、土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减免费用和补贴、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补贴、奖励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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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0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是商业银行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各级行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各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自营性住房贷款评估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3〕224号文和本文件规定,各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统一归口由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其他信贷、储蓄等部门不得再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收回。
三、房地产信贷部是工商银行的内部核算单位;其所办理的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应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别核算;会计年度内,各项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资产权益及其损益,纳入主管行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年终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盈亏上划主管行。
四、自营性住房贷款中,住房开发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两项贷款均纳入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的本外币存款,资金余缺可与主管行进行调剂。
五、《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表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采取了积极鼓励而富有灵活性的政策,各级行要抓住机会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住房储蓄存款业务。总行将于近期下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请各行遵照执行。
六、各分行请于本月30日前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1995年个人住房贷款信贷规模计划及1996年自营房地产信贷规模计划(填报附件二,并附简要说明)。
注:1.银发〔1995〕220号文见人民银行部分。
2.附件二(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林资发[2003]208号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1] 2号文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指地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及其各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和意见,在党组或党委讨论确定拟定人员之后,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应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第三条 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包括:
  (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和调离的申请审核文件;
  (二)拟任职、免职、轮岗和调离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四条 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材料不完备的,应告知上报单位限期补齐;材料完备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予以答复。必要时可派人到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后,再予答复。
  第五条 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任职、免职、轮岗、调离等决定,并将有关文件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备案。
  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调离决定,除报所在森工主管部门备案外,同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既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应同时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报告。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未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做出任职、免职、轮岗、调离等决定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第八条 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下一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水平和业绩,可向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批评和升职、免职等建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