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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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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克拉玛依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7〕259号),市财政局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经贸委是节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市环保局是减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节能减排的资金管理部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三)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考核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申报指南;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三)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六)考核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七)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重点以及编制发布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筛选、评审和确定节能减排项目;

 (四)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配合做好节能减排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污染防治项目;

  (二)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三)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应用推广;

(四)支持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工作,推进建筑节能、高效照明产品的应用;

  (五)淘汰并更新改造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六)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七)其他经批准与节能减排工作相关的支出。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节能、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节能志愿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单位,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不同类型项目的具体条件详见申报指南):

 (一)符合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

(四)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五)市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

(六)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方式。

  (一)贴息额度主要参考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年度预算等因素,具体贴息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二)补助资金主要适用于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减排新机制的示范推广、节能减排示范试点、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等项目。具体补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会商后按一定比例核定;

(三)奖励额度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给予资金奖励。主要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为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节能减排量可核定的重大节能减排项目。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确定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根据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资料,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属于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项目,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属于减排方面的项目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四条 建立节能减排项目库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节能减排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申请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企业和单位不再另外上报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经最终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资金项目完工或完成后的30日内,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安排奖励资金的项目,先按照奖励金额的70%下达预算,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并达到预期节能减排量的,再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位,否则将收回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节能减排项目绩效目标责任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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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八五”期间,我国会计工作在法制建设、核算制度模式转换以及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会计工作秩序仍存在不少问题,假造会计票据,乱摊成本,搞“两本帐”、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搞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突出,严重
干扰了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助长了腐败行为,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顿。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严格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是十分重要的。要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严肃财经纪律的突破口。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 虺啤痘峒品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现就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秩序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并督促所属各单位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整顿工作从本文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结束。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整顿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
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在整顿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内容,是在全面检查执行国家财政、税务、财务、会计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整顿以下问题:(一)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的;(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三)违
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属于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
案例公开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并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一)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会计报表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还须对其中20%以上的报表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 甓然峒票ū砜凸壅媸档胤从掣鞯ノ坏牟莆褡纯龊途晒I蠹苹匾忧慷怨薪鹑诨购凸ど唐笠怠⑹乱档ノ徊莆袷罩У募喽健K拔癫棵乓忧糠⑵惫芾恚鸩绞敌蟹⑵备俪椴橹贫龋栽诜⑵绷煊谩⑻钪啤⒈ㄏ胝实然方谖シ垂夜娑ǖ牡ノ缓透鋈耍勒辗晒娑ù友洗怼9ど
绦姓芾聿棵乓岷习炖砉ど唐笠档羌呛湍昙欤忧慷怨ど唐笠档募喽剑悦挥邪垂娑ㄅ浔副匾幕峒迫嗽薄⒕普棵湃啡喜莆窕峒浦贫炔唤∪⒔ㄕ什环瞎娑ㄒ蟮钠笠担σ笃湎奁诟恼挥馄诓桓牡模挥璋炖淼羌亲⒉峄蚰昙臁? (二)加强社会会计监督,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
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97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
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
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使之成为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一)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全社会会计工作的管理。要把会计管理列入财政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必要的干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制定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措施,指导所属单位做好会计
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继续加强各项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建立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从1997年起选择部分经营机制较好、基础健全的企
业试行。要认真做好《会计法》和其他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根据加强经济管理的要求,抓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把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要继续坚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四)加强会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统一社会审计管理。国家主管机关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业务质量监督制度建设,保证社会审计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并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后
续教育制度,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公正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的运行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以上通知,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1996年4月19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耕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耕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落实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好今年农业生产开局第一仗,确保实现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目标,现就农机春耕备耕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农机春耕生产工作领导

今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又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抓好春耕生产,对确保粮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中央、国务院的一号文件精神和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认真组织好春耕农机化生产作业。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早动员、早准备、早安排,确保春耕生产顺利、安全、高质量完成。

二、及早做好农机具检修等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农机化系统各部门的作用和优势,提前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保障工作。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场院,指导和帮助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好各类农机,保证农机具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能水平。要组织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柴油的供应;认真组织好春耕期间农机产品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配件市场,保护农民机手利益。

三、加强农机作业的组织指挥和机具调度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提高农机作业效率,立足抗旱保春耕,加快播种进度,确保作业质量;要大力推广跨区作业的模式,组织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队,扩展服务领域;要充分发挥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协会和农机大户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农机户开展社会化服务;要组织开展帮扶助困活动,帮助外出务工户和困难户开展春耕生产;要结合春耕生产做好农机化新机具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通过科技下乡、科技入户等形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农业机械选购、使用知识咨询,向机手传授农机新技术,提高农机新机具的使用和经营水平。

四、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春耕大忙季节是农机事故高发期,各地农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农户宣传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安排部署好春季检验工作,加大年检工作力度,提高检验率和农机安全技术状况;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力度,针对春季农机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农机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完善农机化生产进度统计工作

我部已逐步建立了春耕生产、跨区作业和秋冬种农机作业进度统计和信息服务制度,各地要在每旬末通过“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上报、发布春耕生产农机作业进度。此项工作将作为跨区作业表彰的重要评比依据,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要有专人负责。在报送作业进度和信息时,要附分析材料,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农机春耕生产的宣传,展现农机在春耕生产中取得的成效。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