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健康稳定地发展,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现就内控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和特点,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尽快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各级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和其他贷款的良性循环。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力争用一年时间,在全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初步形成农业发展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比较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坚强有力的监督防范机制。初步达到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员工的工作行为
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从而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切实防止违规经营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和其他贷款的良性循环。
二、完善组织结构控制,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
健全、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搞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要完善组织结构控制:一是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要适度。要按照精干、高效和适应业务开展的原则控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职工人数。二是要实行部门制约。要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科学地设
置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特别是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监督监控部门。三是要实行岗位制约。要按照业务控制系统的岗位设置和相互制约要求,合理地设置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岗位,不允许任何人独立地完成一个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受到监控和制约。对重要业务岗位,必须实行定期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四是要实行权限制约。对各级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操作岗位,都要明确权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制约措施。五是要实行程序制约。对各项业务活动,都要明确操作规则、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各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都必须照章操作,不允许逆程序或省
略程序运作。
要建立起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相适应的农发行决策体系。各级行都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全行的信贷计划、财务计划、大额的贷款投放和财务开支等重大业务活动都要由相应的业务管理委员会决策。要制定决策程
序,健全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决策要由全体委员共同决定,对有分歧的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对决策中的讨论和表决,要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绝不允许少数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三、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建章立制工作
各项规章制度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各级行要抓紧对本行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在此基础上,本着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工作必须在1998年内完成,形成一整套适合农发行特点的、统一
规范的规章制度。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农发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综合管理,由稽核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抄送稽核部门备案。
稽核部门通过对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稽核,有权建议对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四、强化法人授权管理
农发行内部法人授权管理,是总行一级法人对全行实施系统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级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点,自觉维护农发行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建立完整的法人授权制度,授权要有
透明度,授权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各个授权环节都要制定制约措施,严格控制各级人员按所授权限办事。要加强对授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上级行要把对下属机构行使授权的情况作为稽核内容,并根据稽核结果随时调整所授权限。不论哪个环节发生越权行为,都要严厉追究被授权者
的责任。
五、加强业务部门自我约束控制
加强资金计划控制。一是信贷计划的编制、分配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计划部门分夏、秋两季测算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按照“收多少粮给多少贷款、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提出收购贷款计划及分配方案,征求信贷部门的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或行务会议讨论通过
后下达。二是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控制。一是严格执行总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并参照《贷款通则》办理贷款业务。坚持专款专用,收多少粮棉油贷多少款、销多少粮棉油收回多少贷款的原则。二是实行集体审批制度。要按照职能专一、权责明确、互相制约的原则,
实行调查、审查、审批岗位分离,管理与操作人员职责分开。各级行的分管信贷员为调查岗,信贷部门为审查岗,资金管理委员会为审批岗,同一人不得同时兼任调查和审查两个岗位。要明确贷款审批委员会的授权授信范围,每个参与讨论决策人员的意见都要如实记录,并经本人核实签字
后存档,防止责任不清或个人独断专行。三是严格执行贷款责任人制度。贷款的调查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的审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各级行的贷款审批委员会为第三责任人。各岗位应按岗位职责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加强信贷资产保全监督。要按照贷款的五级分类法,及时进行清理和
分类,建立不良贷款定期检查目标责任制,并按照损失类贷款核销程序及时核销。五是建立预警系统和监测考核体系,并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定期检查制度和清收责任制。
进一步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一是实行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各级行有会计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会计部门的业务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二是实行账簿控制,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一律按制度规定造册建账,准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按“双线核算”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并按规定做好内外对账工作。三是严格执行会计操作规程。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编制和传递,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遵守相应的会计核算手续,严格按电子化资金清算系统管理制度来办理票据交换和清算业务。四是严格内控和岗位责任制。按照授权分责原则,对会计处理进行分级授权
,禁止越权处理会计业务。切实落实印、押(机)、证、账分管制度和出纳工作的“四双”制度,对错账冲正、大额支付等重要会计事项以及在工作时间外进行的账务处理,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五是严格柜面计算机系统控制。柜面计算机软件必须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实行系统
负责人、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和临柜操作人员(记账、复核、特权)岗位分离,并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操作,个人密码要定期不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六是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要坚持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财务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对重大财务开支坚持按制度办理申报和审
批制度。
业务部门要加强自律检查。各级行的业务部门要设置监督检查岗,配备监督检查员。凡业务操作层出现违规经营、弄虚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视情节追究业务部门的连带责任。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首先,监督检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地市级分
行对支行业务部门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况,每半年至少要检查一次;省级分行对地市级分行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总行对省级分行每年要组织抽查。其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检查要有书面记录,并建立检查档案。因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查走过场而发生
违规问题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制约机制
一是要逐步改变业务职能部门既经办又管理的机构设置格局,把前台和后台分开,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每项业务应有两人以上签字,重大业务由两个以上部门经办。资金的调度必须依据信贷净投放和财务收支情况,由计划部门填写调拨单,经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办理汇
款手续;贷款的发放必须由信贷部门评估审核、计划部门安排资金规模,由财务会计部门办理核算手续和柜面监督工作,并由信贷部门负责监督、审核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未按规定和程序的资金调度、贷款发放、财务开支,会计部门不得办理手续;计划外的信贷投放和财务支出,计划部
门不得调拨资金。三是对信贷资产实行双线监控的管理方式,由信贷部门按照贷款性质和占用形态通过信贷登记簿分类反映,由会计部门通过账户分类核算,进行双线监控。四是所有业务和财务收支必须入账管理,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核算,实施监督。
七、加强稽核工作
一是要改革现行稽核体制,建立由总行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体系,增强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其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二是要制定《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方案》,对业务部门自我约束和部门间相互制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业务
部门将控制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监督其履行自律检查职责情况,监督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制度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内控制度提出质疑和补充修改建议。三是要突出对重点单位、重要业务及重要环节的稽核。对稽核中发现的失控点,要组织专项稽核,跟踪追索
,消除隐患。要逐步开展电脑稽核,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中潜在的风险。四是要建立责任稽核制度。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主管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开展换届、离任责任稽核,稽核结论要进入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任免或调配的重要依据。五是要坚持重大情况报告
制度。要认真执行总行制定下发的《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今后,各级行稽核部门凡查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重大情况要逐级上报总行,对虚报、假报、隐瞒不报甚至打击报复上报人的,一经发现,要迅速严肃处理。六是要建立稽核工作奖励和责任事故处罚制度。对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要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的未查、能发现的未发现、可查清的未查清,使问题未得到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同级党组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中央各项廉政规定的执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
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要加强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实行案件防范行长负责制,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制约机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发案率;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的,要按照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四讲一服务”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和纠正利用政策性信贷关系搞吃、拿、卡、要、报、借等以贷谋私的行业不正之风。对利用购物、基建
、人事管理等各种行业之便循私舞弊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查处。四是要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完善、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奖惩制度。发生案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九、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行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防范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和各岗位,使安全目标管理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要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的方针,以预防诈骗、
抢劫案件为重点,强化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加强对营业、守库、押运等主要环节的安全防范,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范和避免突发事件,确保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
十、提高对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加强对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思想教育
对内控制度建设,各级行领导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转变观念,摒弃那种认为内控太严,自己的权力就会受到削弱的错误思想认识。真正形成在党组的领导下,各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大力加强对全体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思想教育,不断向全体员工灌输内部控制的思想,
让员工知道按制度、章程办事是在金融部门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法律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知法、懂法,不断增强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为全行搞好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998年6月18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1号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I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1.牛
0.1头
禽畜养殖场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氢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 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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