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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7:48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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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1996年6月5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整顿工作,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地方各单位的整顿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布置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在单位自查阶段,各级国家机关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顿,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单位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五)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单位的分布是:国有企业40%;集体企业20%;其他单位40%。已经作为 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单位和1995年已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一般可不列入本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检查范围。
(六)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要把整顿工作的基本情况、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要求企业和单位对照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制度认真检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整顿1995年以来(包括1995年度)会计工作中的以下问题:
(一)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建帐但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帐目严重混乱的;
(二)帐外设帐,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者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的;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五)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整顿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整顿内容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四、整顿活动的政策规定
(一)对自查出的有关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应当建帐而没有建帐,或者帐目严重混乱,以及内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要限期整顿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顿或者没有取得明显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者登记注册。
2.对于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法规,以及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和清查“小金库”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处理。对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报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对会计人员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责任外,要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顿中查出的各类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一律按现行财务会计法规调整帐目;被查单位的罚款,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违纪责任人应付的罚款一律由受罚人支付。
(四)对查出的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所做结论和决定,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予执行。
(五)对阻挠、破坏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绝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对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暴光。
五、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企业、单位和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与遵纪守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二)认真组织自查活动,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下发给各单位对照检查,力求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自查活动中。要派出一批业务骨干深入各单位进行自查指导,引导和帮助各单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质量。要认真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自查,同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抓好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要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抽调一批懂业务、会查帐,具有较多实践经验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以保证重点检查的实施。在重点检查中,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认真做好总结和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整顿中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之成为单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徇私舞弊。对整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大力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部署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
附件: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式一)(略)
2.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表式二)(略)
3.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关统计报表的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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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4年8月21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来文请示的,关于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以及死刑案件执行时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两个问题,我院在《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中已对前一问题作了答复,现对后一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某些典型的死刑案件,有必要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的这种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的问题,你们认为用“宣判大会”的名称不确切,应当称为“宣布执行大会”,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是,鉴于“宣判大会”这个名称,各地已经使用了多年,在群众中也已形成为习惯,因此,目前仍可继续使用,暂不作改变为好。
此复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请示 (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两个问题,不大明确,特请示如下:
一、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最近我院审阅下级法院送请审核的刑事布告,发现有些法院于案件宣判之后上诉期届满之前,即印发布告。如福清县院处理一件反革命集团案件,5月8日审结,拟等到6月8日执行枪决杀人犯时,才公开宣判,以示全面体现政策(该集团案四个成员,首犯判处十年徒刑,次犯判处七年徒刑,其余2人免予刑事处分)。为了扩大影响,还准备一经宣判,即张贴判刑(徒刑)布告,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印发布告本是一件严肃的工作,尤其是人民法院印发布告,其目的主要是写明犯罪事实和判决结论,用以揭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宣传,案件宣判后,在上诉期间,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如将不确定的结论印发布告广泛宣传,一旦判决结论发生变化,就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给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因此,无论是判处死刑、徒刑或其他刑罚的案件,在上诉期间,均不得印发张贴布告,特别是未经宣判的案件,更不能将布告预先付印。
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在执行时所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仍称为宣判大会。我省许多基层法院,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死刑罪犯时,往往称为召开“宣判大会”。我们认为,死刑案件经初审法院审理报省院复核后,已作宣判,宣判之后,罪犯不服可提起上诉,二审宣判后还可以申请复核。被告不申请复核,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死刑罪犯时,称之为“宣判大会”,就可能引起误解,导致概念上混乱。因此,以称之为“宣布执行大会”为宜。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1963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继2001年国务院首次组织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连续七年组织开展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对改善粮食库存管理、准确掌握库存数量、优化结构和质量、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粮食库存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个别地区和部分企业对粮食库存管理工作重视不足,管理松懈,粮食库存账实差数大,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隐患,有的甚至出现虚列虚报库存、擅自动用储备粮、违规销售导致粮食库存亏空等违规违法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粮食库存监管,强化责任,完善检查办法,使制定的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去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性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国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大。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对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紧紧围绕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既做到政府心中有数,也让群众感到放心。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努力构建责权一致、分工明确、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长效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强化责任,建立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做好粮库的仓储管理工作,实现粮食的安全储存,是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实行严格的仓储管理责任制。各地粮食部门要把粮食仓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严格落实粮食仓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明确各级仓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储粮安全的责任,切实加强储粮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把储粮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仓到人,坚决杜绝库存粮食结露、发热、霉变、虫害和其他可能导致粮食数量减少、品质劣变等储粮安全问题的发生。

  要根据库存粮食的粮权属性,逐级落实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把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作为责任目标,全面建立起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保管人员向仓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负责,各级一把手负全责,分管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的原则,层层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并将落实责任承诺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包括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总责,各地分支机构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地方储备粮,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总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自营商品粮,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账实相符情况负全责。上述各类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责任目标,把粮食库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强化对下级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各责任主体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报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走过场,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检查人员故意隐瞒真相、掩盖问题的,要追究检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粮食库存真实可靠

  近年来检查中发现,少数地区和部分企业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粮食销售出库后,因货款未回笼或坐支销货款,不按照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核减库存;二是历史原因积累的粮食损失、损耗及因灾借粮未核销;三是为体现政策性贷款规模与粮食库存一致,在未实质发生购销活动或贷款未全额用于收购的情况下,在粮食库存统计账上虚列库存;四是执行粮食库存统计制度不规范,储备粮轮换架空、最低收购价粮食拍卖出库未及时核减实物库存;五是个别企业违规销售或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市场投机发生亏空;六是少数中央储备粮未按规定存放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和仓房内。针对上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虚报库存的行为。严肃重申,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库存统计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后必须当月核减统计账面库存,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销,严禁在统计账上出现虚数,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完善检查方式方法,努力推进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科学化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粮食库存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推进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科学化。要前移监督检查关口,采取预防为主的方式,通过检查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于未然。要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粮食库存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常规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加大专项检查、突击抽查、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力度,必要时通过暗访方式了解粮食库存管理的真实情况。粮食库存检查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当前要重点做好对国有大中型粮库的仓储管理情况、粮食库存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情况、储备粮轮换及费用补贴管理情况、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举报查实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在检查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和通报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措施。检查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重要检查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政府及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曝光。

  五、保证人员、经费、措施到位,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检查体系

  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政策性粮食库存规模的扩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督检查任务十分繁重,但在一些地区受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等方面因素影响,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有力,甚至出现监管缺失、工作走过场、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个别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和处理。因此,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健全检查机构,稳定检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要选拔骨干力量充实到一线,采取培训、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落实粮食库存检查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要将监督检查与粮食调控、质量监管、仓储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建立目标统一、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合力。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