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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59:48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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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政办发〔2008〕36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组织制定的《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乌兰察布市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预算执行和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和支出并予以监督的过程,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财政决算与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的原则:

(一)严格预算约束。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预算。

(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预算。同时,也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

(三)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及时、准确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以及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第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的时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和核算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本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组织财政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预算任务,及时落实到所属各征收单位。

(三)督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及预算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款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合理组织、调度、拨付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监督检查其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支出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及决算。

(七)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等各项财政改革工作。

(八)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提出经济财政形势和财税政策变化对本地区财政收支的影响及增收节支的建议。

第九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并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三)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

(四)加强对所属各纳税人和缴费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预算收入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效率,每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收入计划执行情况报表、税收完成情况通报和市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

(六)编报、汇总、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指由市财政局确定的、与市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

(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根据预算安排,按月审核、报送本部门分月用款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审核并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变动、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

(七)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章 预算的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市直属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市本级需在下年度使用上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待财政总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结转项目通知相关部门,与当年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章 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征缴收入。各种税收的缴纳应按照税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级次将市本级收入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各种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或财政专户。其中,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一般要在5日内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足额缴入市级国库。

对于实行中央与地方各级共享的非税收入,要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收入,市与旗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由市财政局批准。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退库给单位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六条 各项预算收入退库事项的办理,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收入退库的文件或有关制度规定,填制《退库申请书》,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七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收入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经办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以及代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间的预算收入对账制度,逐步实行财税库联网,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缴情况,对预算收入实施动态监控,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 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拨款和给下级下达专款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根据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资金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三)专户管理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调剂使用。

(四)财权事权统一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属于补助下级的专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通过下达下级预算指标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按照预算支出控制数,拨付当年基本支出;对特别紧急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可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等办理拨付。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在法定时限内,将批准的预算通知各相关部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的拨款,应确保及时、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应按照预算、项目进度、收入入库和预算外非税专户情况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对下级的专款补助,由主管部门按照年初预算确定的项目,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以市财政局名义下达指标文件。

市对旗县市区的财政资金调度,按照乌财库〔2005〕542号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盟市(旗县)财政转移支出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5〕882号)的规定办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各项专项补助款,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结合本级专款配套资金提出安排意见。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按有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向不属于市本级的预算单位(即中央单位或其他单位)拨款时,根据预算指标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的临时、急需性财政资金借款,必须在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政策允许、保证年度预算正常执行的前提下严格审批,并坚持当年借款当年归还的原则。同时,预算单位申请借款必须在当年预算安排可用财政资金的额度内。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逾期未归还的财政资金借款,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市财政局从借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财政资金或单位年度预算资金中,直接抵扣逾期末还借款。借款单位撤消或合并,但尚未还清财政资金借款的,由撤消或合并后接收债权债务的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归还。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拨款一般不再通过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只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下达授权额度,或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的拨款,必须使用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账户(账号)。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开户管理,开设账户必面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禁止多头开户。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金库、代理银行(包括财政专户经办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办银行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供财政性预算内、外资金支出情况及相关资料等。

对于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的代理银行,市财政局根据代理协议有权取消其代理行的经办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国库存款和财政专户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财政性资金拨款,市财政局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本年预算的追加追减、企事业单位的上划下划和下达旗县的专款,一般截止到12月20日。市财政局对本级预算单位拨款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25日。



第六章 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本级预备费支出,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一般在下半年动用。预备费的动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年初预算末能落实到项目的专项资金,在执行中需首先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后再拨款。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确定,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和资金拨付手续。需要分配下达各旗县(市)区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预算调整和变动



第三十九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第四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年度预算非因重大、特大事项,一般不准随意调整。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市委、市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他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安排经费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安排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引发的新增支出,由本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公用、基本公用经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自行调剂解决;自行无法调剂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 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由预备费或预算超收收入等新增财力解决。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四十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单位均要严格执行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变动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等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隶属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金划转手续。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执行中由于政策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撤销或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内列收列支项目及专项收入超收、短收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超、短收预算追加(减)申请,市财政局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

第四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预算外非税收入资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计划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变更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八章 预算执行分析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负有协同责任。市财政局于每月终了15日内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分别送自治区财政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组织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并协同市财政局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报表,以及重点纳税企业纳税信息等情况。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每月向市财政局提供非税收入征缴等情况。



第九章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和报送期限,并下发决算表和市本级有关补充表的报表格式。

第五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同时,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编报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五十四条 市财政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下年度收入和支出转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外收入和支出,也不得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内收入和支出。

各项决算数字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财政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发现决算草案编制存在漏报、虚报以及不符合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限期重报。根据审核后的各部门决算草案,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

按规定市财政局与上下级财政之间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办理决算时进行结算。

第五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财政决算拨款数。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各部门应当对决算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措施,提高决算质量。



第十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要自觉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财政局应对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和处理意见。监督检察范围包括:

(一)跟踪检查用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和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政府采购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三)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债转贷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

(四)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市本级重大收支项目或管理事项进行评估和专项检查。

(五)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监督责任。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执行资料。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补审工作,加强对已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要健全财会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切实使用好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依法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调度资金,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和手续,加强财政性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业务进行日常分析、审查、稽核、督促。

(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三)负责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意见的整改和落实。

(四)为保证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市财政局每年对各级财政资金借款规模进行定期清理、检查、考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制度。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财政借款的预算单位,在借款有效期内,如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可提前收回。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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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十堰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规划的编制及实施、镇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园林绿化及建设管理。

二、申报程序

  各建制镇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县市区建设局申报。县市区建设局统一向市建委申报。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形式分为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两种,考核后根据分数排列高低初步确定表彰名单,报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

三、考核时间

  建制镇评比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

四、考核表彰

  建制镇考核表彰共设一等奖三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五名,奖金6万元,三等奖七名,奖金5万元。

五、考核标准

(一)经济发展和管理(12分)

1、城镇化(4分)

①建成区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②镇区人口在2万人以上;③城镇化率在40%以上;④城镇化率每年增长达到1个百分点以上。(每项1分)

2、经济发展(2分)

①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本县、市、区制定的目标任务;②财政收入及人均财政收入列在本县、市、区前2名,产业支撑性质明显,一镇一品特色鲜明。(每项1分)

3、公共服务设施(2分)

①镇上建有中心医院、幼儿园、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讯、邮政等设施齐全;②汽车客运站(点)、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每项1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

4、建设管理(4分)

①镇委、镇政府把村镇建设工作列入任期工作目标和考核目标;②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建设业务培训交流等活动;③建筑市场规章制度齐全,依法管理,建设项目按规定纳入管理范围;④村镇建设工作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措施具体。(每项1分)

(二)规划编制(18分)

5、总体规划(9分)

①规划文本规范,图纸齐全,规划成果内容、深度符合要求;②有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依据,规划科学合理,充分结合地方发展条件,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③总规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通过村镇规划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具有正式评审意见。(每项3分)

6、镇区详细规划(4分)

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②有近期建设规划,重要地段、主要街道及中心镇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每项2分)

7、规划实施管理(5分)

①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厉查处违法建设;②建设工程“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办证率达100%;③实行集中连片建设,无沿过境道路两侧乱建房现象,近两年有按详细规划建成的重要街区或小区一处;④规划实施具有县、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文件;⑤切实实行规划公示制度。(每项1分)

(三)基础设施建设(30分)

8、小区建设(4分)

①有不少于50户的集中住宅小区;②住宅建筑选用通用图集或经过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户型多样;③住宅小区内水、电、路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良好;④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每项1分)

9、示范村建设(6分)

①镇域范围内有3个以上的村庄进行了整治;②村内道路硬化,主干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③村内外充分绿化、美化;④农户建有沼气池,改水、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80%以上;⑤自来水基本入户,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⑥村内保洁制度健全,垃圾集中收集,生产和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每项1分)

10、道路建设(14分)

①镇区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符合人流和交通需要;②道路具有明显路(地)名标志;③道路建设具有设计、施工图,道路横纵断面设计科学合理;④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不小于95%;⑤人均道路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⑥主干道需设置路灯,路灯亮灯率需达到98%以上。⑦道路无障碍设施配套齐全。(每项2分)

11、给排水工程(6分)

①镇区实现集中供水制,用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②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9%以上;③镇区排水管网覆盖率90%以上。(每项2分)

(四)镇容生态环境(30分)

12、园林绿化(10分)

①科学制订乡镇园林绿化规划;②规划区绿地率达到25%,绿化覆盖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并保持逐年增长态势;③镇内至少有一处面积不小于5000m2的公共绿地,植物配置合理、生长旺盛,无严重病虫害;④道路绿化有特色,行道树栽植整齐统一,长势良好,道路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⑤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督促各单位庭院绿化上档次、上水平,庭院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每项2分)

13、公用环卫(6分)

①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②市容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③中心区清扫保洁率达100%,保洁质量合格率达98%以上,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四级以上标准;④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清运及时率达98%以上;⑤按标准配备垃圾清运车,环境保护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污染性企业实行限制;⑥按规定标准设有果皮箱、垃圾桶、中转站(垃圾池)及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每项1分)

14、镇容镇貌(14分)

①路面整洁美观,无暴露垃圾、污水乱排;②镇容整齐、美观,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牵乱挂等有损城镇容貌现象;③镇区车辆车容整洁,定点停放,交通有序;④集贸市场摊位整洁、秩序良好,无临时摊位和占道经营;⑤镇区沟、渠、河等水系及山体得到治理和保护;⑥镇区建筑造型、群体空间结构美观,色彩搭配和谐,建筑风格具有显著地方传统建筑特色;⑦各建设施工工地附近无建筑垃圾,文明施工(每项2分)

(五)建筑节能(10分)

15、建筑节能(10分)

①在制定镇规划过程中,将建筑节能纳入总体规划方案中予以考虑,并做出规定的(有规定的1分,有详细规定的2分);②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并在新建公共建筑和集中开发新建工程项目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50%的1分,执行率达100%的2分);③在建制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型墙材应用率达50%的1分,应用率达到100%的2分);④在建制镇新建建筑中,宣传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并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有应用项目的1分,应用率达到30%以上的2分);⑤利用当地资源,生产新型建筑材料,新型材料占当地墙体材料生产总量达80%以上。(2分)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94号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修缮和危房治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委、建工、规划、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消除房屋安全>患,并将房屋完损状况及处理措施报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雷、暖通、电梯、消防、锅炉、通汛等设施的使用安全。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并不得影响>邻房屋的安全。

  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安全>患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资料,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不申请的,可由房屋使用人申请鉴定。
  市房屋安全监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加盖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八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
  异产>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连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九条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相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相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全鉴定报告。
  房屋产权人出租、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拆除、破坏承重的梁、板、柱;
  (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主体和承重结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定的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方案,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
  (二)拆除或部分拆除非承重墙体;
  (三)在楼地面、屋顶、阳台砌>或安放承重物体,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装修设计方案;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出具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的意见。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满足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核发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安全核准书。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核准书,向有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从事房屋修缮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业务。
  已取得建>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当按规定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并委托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装修过程中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领取房屋装饰装修方案核准书,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真实,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安全鉴定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属四县可参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