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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1:26:10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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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交通厅


琼交工程[2007]179号

海南省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含下放项目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代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总分100分)。
按以下四项内容进行评价:
1、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基本条件(满分40分);
2、 项目评价(满分30分);
3、 现场建设效果(满分20分);
4、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第七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满分40分)。
按代建项目情况,满足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得基本分40分。
按以下四个方面的检查情况进行扣减,扣完为止。
1、 项目部机构设置情况(满分10分);
2、 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满分15分);
3、 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满分10分);
4、 项目部工作条件情况(满分5分)。
第八条 公路工程代建单位项目评价(满分30分)。
(一) 前期工作(满分3分)。
资金到位情况(满分2分)。资金及时全部到位得2分,基本到位得1.5分;未到位得0分。
开工前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满分1分)。全部及时完成得1分,基本完成得0.75分,未完成得0分。
(二) 执行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满分8分)。
评价的依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环保与土地、廉政建设、资金管理与审计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等行业规定的情况。全部很好地执行得8分,较好地执行得6,基本执行得4分,未执行得0分。
(三)现场组织和监控情况(满分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全部按合同有序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按计划或提前完成得5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基本按合同进行,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基本按计划完工得3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四)安全和质量情况(满分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得6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问题,主体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90分以上,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5分。
项目已完工程未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全部已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在75分以上得4分。
未达到以上要求得0分。
(五)进度、投资与合同管理评价(满分5分)
进度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投资管理好得2分,较好得1.5分,一般得1分,差得0分。
合同管理好得1分,较好得0.75分,一般得0.5分,差得0分。
(六)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的其他承诺(廉政、环保,水土保持等)履行情况(满分3分)。
全部很好地履行承诺得3分;较好地履行承诺得2分;基本履行得1.5分;未履行得0分。
第九条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情况(满分20分)。根据建设现场整体情况评定。
项目现场建设效果得分=A*0.1+B*0.05+C
A-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施工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B-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该项目所有监理企业的平均值),满分100分
C-检查组现场评定得分,满分5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满分10分)。
由省交通厅根据代建单位的履约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公路工程代建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公路工程代建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优惠。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代建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代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违规分包的;
4、代建单位庇护、串通其他参建单位应付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的;
5、项目工期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代建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其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勘察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勘察设计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满分10分);
2、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
3、勘察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
4、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主要是检查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持证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10×A×f×(1-B)×C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数÷拟派人员总人数。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甲方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C-持证率,人员证件齐全且真实,C=1;人员证件不齐全,但真实,C=0.75;人员证件不齐全且虚假,C=0。
委托形式的人员得分,若设计合同中没有人员具体要求,则满足项目规模、项目特点要求的人员,得10分;若设计合同中有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进行计算。
第八条 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扣完为止)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满分10分,扣完为止);
2、 勘察设计深度是否足够(满分25分,扣完为止);
3、 勘查成果是否合理(满分10分,扣完为止);
4、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征地拆迁费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5%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5、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总预算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5%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第九条 勘察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代表项目跟踪服务情况;工程发生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处理问题情况。
1、勘察设计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
2、勘察设计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10分/次;
3、设计变更处理时间过慢,导致工期延期的,每超14天扣10分/次;
4、因勘察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每增加合同价的1%扣2分。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及时提交,酌情可扣0~5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规范,酌情可扣0~5分。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勘察设计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其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
动态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信用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根据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五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施工企业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及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况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项目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交通厅2006年4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交通厅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动态管理暂行规定》(琼交发〔2006〕14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
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监理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省交通厅作为项目业主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企业单位为主要对象,以监理项目为基本评定单元。
对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个人信用的评价,与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同时进行。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A+B*0.2
A-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80分)
B-所监理的施工企业动态信用检查得分(满分100分)
第八条 监理企业动态信用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分值为:
1、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满分32分);
2、监理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满分40分);
3、监理企业项目规范化管理情况(满分8分)。
第九条 监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32分,扣完为止)。
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6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的,扣15分/人次。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未按承诺到位,但经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扣0.5分/人次,
未按承诺到位,或降低资质更换的,扣1分/人次。
3、机构、人员配置满足合同与规范要求,制度不健全
酌情扣1~3分。
4、试验检测设备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缺少主要检测设备,扣1.5分/台次,
缺少非主要检测设备,扣0.5分/台次。
5、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非试验检测工程师
扣4分/人次。
6、工地试验室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或核备
扣4分。
第十条 监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按以下办法进行(满分40分,扣完为止)。
(一)质量监理(满分20分)
1、对施工放线应按规定复测
未复测 扣4分,
复测频率不足,扣1分。
2、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主要方案应及时审批
缺漏一项未审批 扣1分。
3、对施工拟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
4、对拟使用的构配件按规范要求抽检、验收
验收有漏项,扣1.5分/项,
验收频率不足,扣1分/项。
5、监理人员旁站、巡视工程按规范要求进行
无旁站、巡视记录,扣1.5分/人,
旁站、巡视记录不符合要求,扣1分/人次。
6、对施工成果应按规定抽检
抽检有漏项,扣1.5分/项次,
抽检频率不足,扣1分/项次,
标准试验不准确,扣1分/项次。
7、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有关资料
未签认,扣2分/项次,
签认有漏项,扣1分/项次,
资料不完整,扣1分/项次,
无资料,扣4分/项次。
8、对发生质量事故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序和部位,应及时要求处理,并在必要时上报情况与处理结果
未要求处理,扣4分/项次,
处理指令不明确,扣1分/项次,
处理不完善,扣0.5分/项次,
重大问题未报告,扣1分/项次。
9、对已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应及时、全面、正确评定
未及时评定,扣1分/项次,
评定不准确,扣0.5分/项次,
资料不齐全,扣0.5分/项次。
10、监理工作指令应明确、闭合
监理指令含糊不清,扣0.5分/项次,
监理指令不闭合,扣0.5分/项次。
11、监理应有材料试验台帐,构、配件验收台帐,现场抽验台帐及不合格品控制台帐
无台帐,扣1.5分/种类,
台帐记录不清,扣0.5分/项次。
(二)安全监理(满分5分)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详细审查、批准
未审核批准,扣2分,
审核有漏项,扣0.5分/项。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应予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未发出安全指令,扣1.5分/次,
安全指令不及时或不明确,扣0.5分/次,
未发现安全隐患,扣0.5分/次。
3、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台账
无安全台帐,扣1.5分,
安全台账记录不清,扣0.5分。
(三)环境保护监理(满分3分)
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方案予以审查、批准
未审查批准,扣1分,
审查有漏项,扣0.5分/项次。
2、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未发出整改指令,扣1分/次,
整改指令不明确或不及时,扣0.5分/次。
3、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未要求保护现场,扣1分/次,
未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扣1分/次。
(四)费用监理(满分4分)
1、计量支付的先决条件为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满分2分)
计量与支付项质量不合格,扣1.5分/项次,
计量与支付项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扣1分/项次,
计量与支付项手续不齐全,扣0.5分/项次。
2、计量与支付应不漏、不重、不超、不假(满分2分)
有漏项,扣0.5分/项次,
有重项,扣1分/项次,
有超额支付,扣1分/项次,
有不真实的,扣1分/项次。
3、监理机构应有计量与支付台帐(满分1分)
无台帐,或台帐记录不清,扣1分。
(五)进度监理(满分4分)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应予以审查、批准
未审查批准,扣1.5分。
2、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对进度明显滞后应责令调整、并督促实施
未定期检查,扣1.5分,
对明显滞后未调查、干预,扣1.5分/次。
(六)合同管理(满分4分)
合同执行情况酌情按以下等级评分: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包含以下内容(满分8分,扣完为止)。
1、监理机构应人员分工明确,工作安排有序,举止规范,职业操守良好,得4分。
人员分工不明确,扣1.5分,
工作安排无序,扣1.5分,
人员举止不规范,扣0.5分/人次,
人员职业操守不佳,扣1.5分/人次。
2、监理文件与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并分类有序、妥善保管,得2分。
资料不真实,扣2分,
资料不齐全,扣1~2分,
资料不完整,扣0.5~1分,
资料保管不妥当,扣0.5分。
3、监理办公场所应整洁,仪器设备应保管完好,交通、通讯条件良好,得2分。
交通工具不全,通讯不畅,扣2分,
办公场所脏、乱、差,扣1~2分,
仪器设备保管、保养差,扣0.5分/项,
仪器设备出现状态不正常,扣1分/项。
第十二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监理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公路建设项目等级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监理项目的权值按公路建设项目等级确定,分别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长隧道、特大桥,权值为2;
二级公路,隧道、大桥,权值为1;
三级及以下公路,权值为0.5。

第三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监理企业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增加信用得分;履约保证金可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监理企业,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监理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入D级。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将项目转包的;
5、 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 因监理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责任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
其工地监理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从事省交通厅作为业主的公路建设项目上担任工地监理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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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公司特有的所有权与治理结构
—美国的经验

苗壮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生联合导师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公众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与治理结构都是非常独特的。过去,一家典型的美国公众公司具有分散持股、集中管理[1]以及股份可以在具有流动性的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等特征。[2]现在,许多公众公司的很大一部分股份被机构股东所持有,后者比个人小股东更为积极地参与管理。还有少数公众公司存在单个控股股东,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享有支配地位。[3]公众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其治理结构也就不同。

本文将着重分析具有大量个人小股东的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征、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在一个存在大量个人小股东的公司,大部分股东既缺乏能力也缺乏动机参与管理。实际上,如果大量小股东积极参与决策与监督,公司的治理成本就有可能高得难以承受。因此,集中管理就成为分散持股公司的典型特征。

虽然分散持股以及具有流动性的股票市场增加了风险承担与管理职能相分离的收益,但这种分离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以及股东之间的集体行动问题。考虑到上述问题,只有在专业化分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这种分离才是有效率的。为了在市场竞争的“自然选择”过程中生存下来,分散持股公司必须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一、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问题



1.1 利益矛盾

分散持股公司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除非管理者持有公司很大一部分股份,否则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就会出现利益矛盾。换言之,股东与管理者的“效用函数”(utility function)不同。

股东的效用函数相当简单。作为公司现金流的剩余索取者,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一个不持股或者持股数量少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管理者基本上是一个固定索取者。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目标就有可能进入管理者的效用函数,如更多的闲暇、更高的收入、固位、晋升等等。其结果是,管理者有可能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激励。更有甚者,如果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其个人利益相悖,经营者就有可能选择减少而不是增加利润的行动方案。换句话说,不是公司所有者的经营者有可能以股东利益为代价而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1.1.1 偷懒

管理者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增加其自身效用的一种方式是减少投入但又不相应减少收入,换言之,就是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少做工作。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偷懒”(shirking)或玩忽职守(negligence)。公司利润与很多因素相关,其中两个最重要的变量是外部环境和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假定外部环境不变,利润就与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呈正相关。但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与闲暇程度呈负相关。如果与工作相比更偏好闲暇,管理者就有动机相应减少其努力程度。显然,偷懒与利润最大化负相关。

在管理公司业务及其它事务的过程中,管理者承担着决策和监督的职责。要想尽到职责,就必须合理地掌握信息并给予合理的关注,否则就构成玩忽职守。具体来说,在履行决策职责时未能合理掌握信息就构成“积极的玩忽职守”(malfeasance),而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未能合理关注就构成“消极的玩忽职守”(nonfeasance)。

1.1.2 侵占

管理者损股东利益而自肥的另一种方式是增加收入但又不相应增加投入,包括侵占公司资产(包括信息及其它无形资产)。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浪费”(waste)或者“挪用”(diversion)。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管理者的收入越高,股东的利润就越低。一个上进心较强的管理者有可能更为偏好增加收入[4]而不是闲暇。管理者可以通过事前与公司讨价还价,也可以通过事后过度地在职消费或采用其他方法侵占公司资产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收入。显然,侵占与利润最大化负相关。

最为明目张胆的侵占方式就是贪污。但是,贪污毕竟风险太大,更为谨慎而又精明的管理者更加偏好更为隐蔽且不那么危险的侵占方式,比如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与公司竞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等等。如果管理者能自行决定自己的收入或对其决定施加重大影响,与公司就收入进行谈判的过程本身就有可能构成隐性的自我交易。

1.1.3 风险规避

管理者还可以通过降低其人力资本投资风险的方式损害股东利益并增进自身利益。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规避”(risk evasion)。在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商界,利润与风险高度相关。一般来说,管理者与股东对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这是因为股东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组合的方式降低风险,而管理者却不能。因此,股东往往是风险中性的,而管理者则往往是风险厌恶的。管理者与股东对风险的不同态度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利益矛盾。在管理者的效用函数中,固位是一个重要目标。因此,管理者厌恶风险的态度有可能激励其投资于风险较小、预期净值较低的项目上。这种态度还有可能激励其为固位而采取事前或事后的防御措施,以防范或者挫败敌意收购。

除了固位,晋升也是管理者效用函数中的一个重要目标。追求晋升有可能激励管理者盲目扩张经营规模,以制造更多的管理职位,[5]或者将公司变成多部门的混业经营企业,从而在制造更多管理职位的同时,通过分散经营范围降低公司风险。[6]如果公司在规模、范围方面的扩张显著增加组织成本,就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与偷懒和侵占相比,风险规避的动机、性质和效果更为复杂。[7]

1.2 信息不对称

除了利益矛盾,股东与管理者之间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是说,具有管理才能并负责公司日常管理的管理者通常比股东更了解外部环境及其自身的品质和努力程度。如果信息是对称的,管理者就很难通过损害股东利益增进自身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问题。设计得当的激励报酬机制能够迫使管理者承担相应的损失,亦即将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外部性”(externality)“内部化”(internalize)。然而,在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个自利的管理者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以股东利益为代价而使自身获益。

信息不对称问题既有可能在合同订立(包括修订)前,也有可能在其后出现。另一方面,不对称信息本身可能包含了无法观测的努力程度或品质以及外部环境。根据信息经济学,事前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分别属于“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与“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无法观测的努力程度和品质、外部环境则分别属于“隐蔽行为”(hidden action)与“隐蔽信息”(hidden information)问题。上述两个维度相结合,就产生了三种主要的不对称信息问题:隐蔽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隐蔽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和隐蔽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8]

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不同规模的村屯。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等村镇建设活动以及村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和村容镇貌等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镇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所有村镇必须编制规划,作为村镇建设的依据。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部分。
  总体规划以乡级行政管理辖区为范围。其内容包括:村镇的布局、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十五年。
  建设规划以村镇建成区及其长远建设发展需要的区域为范围,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其内容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布局,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规划及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布置等。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十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营农、林、牧、渔场所辖居民点及场部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八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依据。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和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 实施村镇规划与原有居民和单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规划的统一安排。造成损失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
  村镇规划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临时建筑和设施一律无偿拆除。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办理用地手续。进行乡(镇)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用地批件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及基础设施施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工程建设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后,应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的项目、规模、标准、内容、立面设计、标高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施工的建筑项目的内容、规模、位置、标准等。确需更改的,应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后超过一年不进行建设的,由原批准部门吊销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筑,应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发给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此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件后,再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工程建设许可证并经其现场定位和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临时建筑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应无条件清除一切设施和残物,交出用地。在临时用地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工程。


  第十六条 村镇建设项目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及各类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建筑造型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保证质量,遵守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下列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一)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
  (二)跨度和跨径大于或等于9米,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
  (三)砖混、钢混、钢结构的房屋和构筑物及主要建筑构配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确定变更设计的,须经设计单位更新设计,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禁止向村镇居民或建设单位出售、转让无证设计图纸和未经设计主管部门审批的通用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凡在村镇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和工匠,必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工匠需持《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有关文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经其审核后,持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核定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跨县(市)、区、乡(镇)进行施工的,应分别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跨县(市)、区、乡(镇)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批准的等级资格和经营范围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下列村镇建设项目,应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定位、放线:
  (一)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
  (二)跨度和跨径大于或等于9米,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四)单项投资为1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和工匠,应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各项村镇建设的工程质量,应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评定;其他工程质量,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筑管理机构检查评定。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或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规划图纸、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查核定书、房屋产权证照、测绘资料和有关文件应及时整理,按保管权限分级归档,不得损坏、散失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对所辖区的村镇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自筹解决。依法在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收费,须用于村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第四章 房产和村容镇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镇个人房屋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发证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并允许其出租、出卖、继承、赠与、分割、交换;集体修建、购置的房屋,产权归集体所有;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购置和依法收归国有的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
  在村镇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均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产权所有者须持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产权登记,领取县级人民政府按全国统一样式颁发的产权证照。持有产权证照的产权所有者,国家依法保护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合法经营权。
  颁发产权证照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产权所有者,须持村民委员会或当地居民委员会证明等合法证件,到乡级人民政府办理房屋产权执照。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持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到乡级人民政府办理房产权证照。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证照:
  (一)无宅基地使用证。
  (二)无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超出建筑红线和批准范围。
  (四)房屋产权不清。
  (五)危房、临时建筑和仓房。


  第二十八条 禁止私自进行房产交易。买卖村镇房屋时,须持房屋产权证照、土地使用证和买卖双方协议书,到房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房屋评估定价,报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办理交易手续并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进行交易: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的。
  (二)有产权或其他纠纷的。
  (三)在建设征地范围内需要动迁的。
  (四)未取得全部产权的。
  (五)代管的或政府规定不准买卖的。
  (六)违章建筑。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进行交易的。


  第三十条 村镇房屋继承、赠与、分割、交换时,有关当事人应持产权证照、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管理费。
  乡村非住宅房屋的抵押,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村镇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为承租人。租赁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持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照和双方租赁合同,共同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建筑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破坏和非法占有。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源,改善居民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四条 村镇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采石、取土,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破坏地形地貌。


  第三十五条 村镇居民应当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改善村镇生态环境。
  村镇居民应当在指定地点堆放垃圾、柴草和粪肥,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个人在村镇建设中发生纠纷时,可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工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对违章个人处以违建项目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对违章单位处以违建工程造价1%-5%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违反建筑设计和建筑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相应手续;情节严重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卖方非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房价1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阻挠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干扰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级农、林、牧、渔场场部及所辖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