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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1:34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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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1987年10月10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地实现教材的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有权威的教材审定制度,促进中小学教材质量的提高,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审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重点高等学校审查推荐的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的教材。
第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少数民族文字编写的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查、审定工作,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为适应本地区或本学校使用而编写的教材(乡土教材、选修教材、补充教材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第七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审定委员会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全国各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5~15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审定委员会顾问,任期3年。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经常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2.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解决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3.指导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推荐优秀中小学教材。
第十二条 顾问的任务是:
1.指导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
2.对审查、审定教学大纲、教材和各学科领域中有关的学术问题提出建议,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本门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审 定 原 则
第十五条 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原则: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
3.符合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及各级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4.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学计划。
5.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从各地区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条件出发,难易适度。
6.符合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教育的规律,教学内容总量要适当。

第五章 审 定 程 序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或教材的审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审定原则的教材,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和审定。
1.学科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的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大纲或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讨论;审查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建议编者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并通知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退回推荐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大纲、教材审查报告。
3.中小学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者及审查、审定人,要在审查或审定的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副主任签字批准出版印行,并在封面上标明《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列入中小学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各地学校选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建设经费,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的购置、会议开支等项。
第十八条 顾问、审定委员会委员、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审阅书稿,按有关规定付给审查费、审阅费。
第十九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与教科书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出版时,由有关出版社支付审查费、会议费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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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委字〔2003〕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焦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焦政文〔2003〕2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焦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

焦作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一、 总 则

(一)为规范焦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并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焦作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焦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行业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收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整理向市政府常务会汇报的材料。
(九)指导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以传阅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传阅件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印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
(四)安委会每季度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市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七)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全市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在个别地区发生了中学生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防止精神药品的滥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就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管情况;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
  (五)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及处方管理情况;
  (六)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特别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是个体诊所)不凭处方或超剂量销售、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
  (四)落实加强本地区第二类精神药品监管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合法需求;
  (五)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本地区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于2003年8月底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三、专项检查工作时间进度
  (一)专项检查工作从7月20日开始,至2003年8月底结束。
  (二)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03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