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民族地区基层检察院创新检察工作的思考/斯琴巴依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3:06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我省河西走廊西段的南北侧,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的自治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清形势,正确审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面对新形势,努力寻求突破与提高,彰显地方特色,才能给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使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事业跟上时代的步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笔者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就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浅显的探究。
一、民族地区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一)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期盼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只有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检验和衡量检察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努力让党和人民满意。
(二)形势的发展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 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挑战,为此,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民族基层检察院应当致力思考并勇于实践的重要课题。
(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检察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经过近几年的“严打”斗争和集中整治,少数民族地区的治安形势大为改观。但当前影响民族地区稳定的因素不容乐观,治安形势仍然严峻。近年来随着肃北经济发展提速,流动人口大副涌入,刑事案件有所抬头,“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在一些偏远乡镇还有较大幅度反弹;职务犯罪也日渐呈现出高智能犯罪、集团犯罪的趋势;司法不公问题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引发不和谐问题的消极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发生在城镇乡村的主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退木还草,土地承包,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就业安置,矿山纠纷及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纠纷较多,有激化的可能,所以说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任然存在,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
(一)检察机关基础业务薄弱。主要突出的问题是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有相当数量的干警公正、高效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侦查水平低,科技含量少,惩治腐败工作徘徊不前。
(二)人才短缺。缺乏侦查、公诉、计算机方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受地方条件限制,引进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十分困难;肃北县院现有编制19名,实有人数15名,虽然近五年来每年都有招录人员进入,但由于自然条件艰苦,每年都有流出人员,尤其是高素质人才进不来,留不住,具有办案资格人员逐年减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
(三)队伍整体素能不高。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肃北县院目前只有1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其他大多干警原有文化基础较差,没有系统受过专业技能教育。而进行多年的学历教育旨在拿文凭,文凭与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没有进行正规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法比较简单,经验化现象突出;个别干警思想空虚,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业绩平庸。
(四)管理机制不规范。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的运行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较重,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五)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来讲,一方面严格要求不能吃“杂粮”,而另一方面又不能保证吃饱“皇粮”。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办案经费困难的现象十分突出。干警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差,不少中层干部因为受职数限制,无法解决职级待遇,与经历相似的其他行政干部相比职级待遇福利收入差了一截,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路
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要求,立足于本地工作实际,勇于面对机遇 和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硬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找准工作重心。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要带好头,增强履职能力、服务全党大局的政治责任感,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工作热情,把心思放到干实事,抓落实,解决实际问题上,要针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对策,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从而在全院构筑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的工作平台。
(二)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将上级院的精神同本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工作现状,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肃北县院虽然院小案少,但按照“一院一优,一院一特”的工作原则,劣势也可以变为优势,做到业务工作的进步要在工作力度、办案质量上有所体现,要有几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各业务条线的工作要有一到两个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在全市检察系统位次前移,争取使一两项检察工作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有影响力。如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整体、检察事业的全局的问题,我们可以针对案件较少的实际,在案件质量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准确率100%,使所办理的每起案件捕的准,诉的出,判的了,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们在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科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了县委和上级院的肯定,获得了不少荣誉,在这方面还有大量的潜力可挖。民族地区检察院只有结合本院实际,倾注心力“抓亮点、创特色、塑品牌、重效果”,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才能带动全院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对于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严肃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民族地区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审时度势,在管理方法上创新,以管理促队伍,以管理促办案,以管理促效率。一是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开展正规化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对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总结,该坚持的要坚持,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完善的要完善,并针对当前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对检察队伍实行正规化管理的制度体系。要着力抓好制度的落实,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管权,努力把规章制度转化为工作秩序。二是要认真抓好工作目标推进工作。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以上级院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为主体,进一步深化工作目标考评制度,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标准和科学的考评办法,坚持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干警工作的重要标准和提级任职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切实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和廉政档案,加强对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和廉政勤政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干警执行工作纪律的考核。四是要通过认真总结近几年检察改革的基本经验,吸取先进兄弟县市院好的做法,对现有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全面认真加以审视,从办案工作、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监督制约和保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化建设,从而全面增强检察工作的活力和发展后劲,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各项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牢固树立“建院先育人”的思想,切实把创建“学习型”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活动,通过强化岗位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人才。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使不同的人才在绩效管理体系中合理流动,最终与最适合的岗位相匹配。提高“人才资源”的管理水平,认真总结和完善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机制,选好用好人才,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对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共性、疑难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和科学总结,把感性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性的科学思维。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切实把思想工作寓教于平时,寓教于经常,在全院创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同时,一方面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引导干警把艰苦奋斗等革命传统渗透到学习和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在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提倡奉献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工作条件的改善,努力创造条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六)改革经费管理体制。积极建议在现有管理体制上建立最低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即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地方保一块,上级检察机关补一点。具体讲人头经费、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但要保证检察经费预算在上年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其增涨幅度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涨幅度。省级院要提高对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补助和装备补助经费标准。
(七)积极争取关心与支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是检察工作排除干扰,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听取党委、人大的指示和要求,广泛征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诚恳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落实到执法活动中,正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切问题,以闻过则喜、闻过改之的态度,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作者:斯琴巴依尔,甘肃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起诉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
起诉的一般条件
起诉的一般条件是法律对提起诉讼最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包括四方面的含义: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且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作为被诉的对象;第三,原告必须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人,其起诉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第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告的一种"认为",属原告自我的判断。合法权益是否真正被侵犯,则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指明对准起诉,明确指出被告人。明确与其发生争议者,指出被起诉者,是原告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被告,无人应诉,就无法形成一个争端,人民法院也就无法进行审判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列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名称。当然,如果原告指明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予以变更。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它将决定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因此必须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原告提供事实根据是为了证明存在行政争议,而不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对特定范围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决定着当事人的诉权范围。原告的起诉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也无权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分工,当事人应依法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原告将诉状递交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他并不会因此丧失诉权,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立案受理的,受诉法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作者:褚静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页岩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加强页岩气勘查、开采,对提高我国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我国页岩气勘查、开采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加快推进和规范管理页岩气勘查、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页岩气勘查开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开放市场、有序竞争,加强调查、科技引领,政策支持、规范管理,创新机制、协调联动”的原则,以机制创新为主线,以开放市场为核心,正确引导和充分调动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勘查单位和资源所在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规范管理页岩气勘查、开采活动,促进我国页岩气勘查开发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二、全面开展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我国页岩气资源潜力,落实资源基础,优选页岩气远景区、有利目标区,提供勘查靶区,引导页岩气勘查、开采。建立页岩气调查评价、勘查、开采和储量估算等规范、标准体系,规范页岩气地质调查和勘查开采工作。

  三、加强页岩气勘查开采科技攻关。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创建我国页岩气勘查、开采理论和技术体系。加强页岩气勘查、开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搭建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平台,快速提高我国页岩气勘查、开采技术水平。

  四、开展页岩气勘查开采示范。选择部分页岩气区块,充分发挥有关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建设页岩气勘查、开采示范基地和示范工程,引导页岩气勘查开采,促进页岩气产能增长。

  五、合理设置页岩气探矿权。国土资源部根据页岩气地质条件、资源潜力、赋存状况等情况,划定重点勘查开采区,统筹部署页岩气勘查、开采工作,综合考虑其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组织优选页岩气勘查区块并设置探矿权。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页岩气探矿权设置的建议。

  六、规范页岩气矿业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页岩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主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

  从事页岩气地质调查,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地质调查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地质调查名义开展商业性页岩气勘查、开采活动。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依法进入页岩气勘查开采领域。页岩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是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相应资金能力、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申请人不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可以与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合作开展页岩气勘查、开采。关于资金能力和勘查资质等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等竞争性出让文件中另行确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勘查、开采页岩气。

  鼓励拥有页岩气勘查、开采技术的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我国页岩气勘查、开采。

  八、鼓励开展石油天然气区块内的页岩气勘查开采。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矿业权人可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勘查、开采页岩气,但须依法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或增列勘查、开采矿种,并提交页岩气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

  对具备页岩气资源潜力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区块,其探矿权人不进行页岩气勘查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论证,在妥善衔接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查施工的前提下,另行设置页岩气探矿权。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投入不足、勘查前景不明朗但具备页岩气资源潜力的区块,现石油、天然气探矿权人不开展页岩气勘查的,应当退出石油、天然气区块,由国土资源部依法设置页岩气探矿权。

  已在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区块内进行页岩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变更矿业权或增列勘查、开采矿种。

  九、统筹协调页岩气与其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国土资源部统筹协调页岩气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布局。申请页岩气矿业权时,对申请区块内已设置的固体矿产探矿权范围,申请人应当做出不进入其勘查范围的承诺;确需进入的,应与固体矿产探矿权人签署协议,确保施工安全,并将协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抄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要求,负责具体协调页岩气与固体矿产的勘查、开采时空关系,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实行页岩气勘查承诺制。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页岩气探矿权(含变更和增列申请)时,应向国土资源部承诺勘查责任和义务,包括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勘查进度、综合勘查、区块退出、违约和失信责任追究等。

  十一、鼓励矿业权人加快页岩气勘查开采。页岩气勘查取得突破的,可以申请扩大勘查面积,经国土资源部组织论证后,依法进行变更登记。页岩气勘查过程中可以申请试采或部分区块转入开采,但应当依法申请试采或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十二、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页岩气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保护地下水、地表和大气环境,并确保安全施工。在勘查、开采工作结束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土地复垦。

  十三、促进资源地经济社会发展。页岩气勘查转入开采阶段的,页岩气矿业权人应当采取在区块所在省(区、市)注册公司等方式,支持资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依法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页岩气矿业权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五、保障页岩气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页岩气勘查、开采,可以通过土地租赁试点等方式满足页岩气勘查、开采用地需求。

  十六、加强页岩气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矿业权人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承诺书等,对页岩气区块的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页岩气监督管理体系,维护页岩气勘查、开采秩序,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负责页岩气勘查开采年度检查和督察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页岩气勘查开采年度检查和督察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建立部省协调联动机制。通过部省合作等方式,共同推进页岩气调查评价、勘查开采示范等有关工作,并为页岩气勘查、开采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八、页岩气资源管理其他事项,参照石油天然气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