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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电子文件管理对策/张凌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4:55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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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电子文件管理对策

张凌志


近几年,电子信息技术取得飞速发展。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渐趋完善,因此,基层法院对电子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出路。把电子文件及其归档后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好、开发好,并得到长期保存,是目前所有法院档案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一、 从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基础材料开始
在纸质档案管理中,档案收集是档案工作诸葛环节的第一个环节,档案收集工作如何,对后续各环节的影响很大。“对于电子档案来说,电子文件的收集也是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是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了电子文件的收集不同于纸质档案,其收集、积累的范围、方法和要求也不同于纸质档案。如对草稿文件,由于不具备正式文件的功能,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不保留。但是,如果对正式的纸质文件,有进行全文信息自动检索要求时,或者从保留文件重要修改过程的信息考虑,则应对其进行收集和积累。对起辅助作用或正式作用的文件,则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并与其相应的纸质文件之间建立标识关系,尤其是对无纸化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有更严格的措施。必要是,应在收集积累过程中制作成纸质拷贝件以免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电子文件信息丢失。
二、严格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
就目前而言,电子文件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首先从归档时间看,文书档案一般应以一个年度为限,将电子文件的终版本记录到光盘等存储载体上,以利于今后的反复查阅和利用。对网络环境下生成的大量的业务电子文件,宜采用备份的方法,在网上进行,但不宜将备份文件和原电子文件存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其次,从归档电子文件文件的数量后,为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便于保管和利用,一般以保存两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一个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别一个由相关业务部门异地保管。归档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注意对电子文件的运行环境、使用的操作平台,设备要求等进行说明,必要时运行电子文件的原程序应一并归档保管。
三、 健全电子文件管理的检查审核制度
电子公文管理工作要得到强化,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核查制度,定期对文书、档案部门进行管理检查,重点检查归档文件是否完整,公文档案形成的过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立卷和网上传输发布的要求等等。
四、 规范公文制作和控制程序
对形成的新的公文档案要指定一个终端(专人或者部门),各方面的公文档案经终端审核后统一在网络上发送,确保各种来源的档案实现统一的格式和结构,便于规范处理和控制。档案数据的传输交流和使用要本着“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尽量采用通用的文件格式。严格各环节的管理权限,对文件处理过程中的各类修改信息应予以保留,不可任意进行删除处理。
五、 加强电子文件软、硬件设施管理
开辟电子档案存储地新途径,为档案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刻录设备,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资料采用通用格式的光盘存储。并及时修补管理软件的安全漏洞,对防火和防病毒软件实现全天候自动升级,搞好档案上传、下载的安全等级和访问权限。
六、 重视和加快电子文件管理人员的培养
电子档案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事电子文件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技术技能。因此,必须对档案员进行系统内部档案电子管理的培养。使档案员不断学习档案管理基础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数字通信技术,使档案工作登上新台阶。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张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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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确保党和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畅通,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对列入督查的事项,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组织领导
成立萍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分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信息科科长为成员。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
三、督办督查范围
1.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市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
2.市委交办市政府工作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5.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7.其他需要督办督查的事项。
四、督办督查事项的确定
1.市政府领导指示;
2.领导小组根据督办督查范围确定;
3.市政府部门或县(区)政府申请。
五、督办督查程序
政务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政府督查室对督办督查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政务督查处理单》,报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根据拟办意见确定督办督查主体负责督办督查。一般情况下,凡属于全局性工作事项或涉及到多条线上的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督办督查;凡属于局部工作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督办督查。
2.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对督查事项材料进行复核、复印和造册登记,将原件存档备查,然后将复印件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向具体承办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书》。
3.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必须及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承办人员,认真进行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若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以便作出相应的处理。
4.督查通知书下达后,督办督查主体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直接督办。
5.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活动具体组织工作的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报领导小组。
6.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合格的,由市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专报》、《督查工作》等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不合格的,重新组织督办督查。
六、通报总结
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的办理进度、质量和效果等情况,交流推广经验,传递督查信息,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政务督查工作,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2002〕 97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但最近不少企业和部门反映,来自不同渠道的培训班、研修班名目繁多,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收费不规范,使企业和部门无所适从,而且干扰了企业和部门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必须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思想;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原则。

二、根据国家局“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全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省级安全生产监察员、本系统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归口管理。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地)、县(市)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并实行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范围,面向企业和社会,依照有关法规举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培训,不得直接向各级政府部门行文举办培训;也不得擅自冠以国家局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同意的文字向政府部门或企业行文,组织培训;不得以办安全培训为名,行旅游观光之实。

四、凡不属国家局统一布置和要求,以及未经国家局同意的面向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有权拒绝参加。如果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强制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参加,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盗用国家局及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的,请各单位加强监督和举报。

五、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察执法证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均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并按有关规定分级颁发。

六、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统一的上述须发证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材要按市场化运作,不得强买强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使用基本教材。各级培训机构也有权选用高质量的培训教材。

七、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要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培训学员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除培训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变相收取培训费用。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注意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