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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李迎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6:34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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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

李迎春律师 www.ldht.org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漏洞

  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来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现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这是很值得称道的。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过研究劳动合同法条文,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好像冷落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中仅有三条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个分类,第15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可得出结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担心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历经二年修改,先后三四次审议,最终出台,两个很值得骄傲的亮点就是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门槛和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两个亮点都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估计大量的用人单位因此会投机取巧,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劳动合同法的光辉将无法普照,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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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发布以来,我国农民拥有的拖拉机数量增加很快。农民在利用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的同时,积极参与运输活动,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城乡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拖拉机行驶速度低,制动性能差,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事故,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与交通安全。为了既稳定农村经济政策,又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交通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大中城市市区、旅游风景区、主要干线公路及其他公路的交通拥挤地段,要规定一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不准拖拉机上路。
二、各地要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监督管理。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后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驾驶员必须靠右行驶,并减速让行。
三、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按照一九八八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保发字[1988]350号),向车辆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992年9月7日

印发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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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7号),组建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正厅级,挂靠省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

 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省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省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及其驻粤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广东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办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二)政策法规处
 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汇总、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金融处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外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配合和协助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驻粤机构对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防范化解、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
 (四)资本市场处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驻粤机构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
 (五)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负债情况,考核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和风险状况;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三、人员编制
 省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3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金融办的后勤、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等委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业务由省金融办相关处承担。
 (三)撤销广东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